美国曾经有过电子眼,但是争议甚多,最后多数都判违法所以取消了。
(多数。有些评论看成没有了。虽然说是取消了,但没有完全取消,每个州、城市、社区各有各法,有的电子眼还在服役,有的只是历史遗物了,有的照到了也不罚,有的照到了往死里罚,芝加哥越来越多,洛杉矶逐年拆除。)
为什么违法呢?
其一,交通电子眼的管理多数外包,而法律规定应该只有执法人员才有权力收集违章证据。
(用警方资源要经受财政预算和警察工会的双重挑战,警察也不喜欢自己的工作被机器替代,规避方案通常是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公司管理,提供证据给警方,但也有直接发罚单的,因为不是国家设立的系统,职权十分阴间,且混乱。然后就导致了三的问题。)
其二,不公正。罚单并不是当场给,两三个星期之后才收到超速罚单,被控诉者难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假设仪器失灵,或者有人修改数据)。整个系统偏向控诉方。
其三,维护费用,平均安装费用5万刀,月维护费5千,每个。如果罚款不够,就会造成赤字,罚款过多(比起其他路段)就是speed trap。什么叫speed trap呢,简单来说就是钓鱼执法,就是说政府对这个路段的提示不足,专门挖坑抓司机超速,而法律规定警察不能用speed trap。
(钓鱼执法这是个比喻,但speed trap是写在法律上不能用的,甚至可以就此对罚单提出质疑,我上过法庭,质疑这一点的时候法官给了个“有效”的回应。此外如果是红绿灯的话,还能质疑红绿的时长,告示是否清晰,电子眼是否可见等。因此电子眼的放置不能隐蔽,反而要光明正大,但警车不用,可以偷偷摸摸地刷业绩。)
(为什么要多罚款,因为美国的电子眼系统有一种阴间操作,固定价格外包。就等于这个点的罚款以某个价格全卖给第三方了,罚不够的话第三方公司就亏给政府了。赔钱的生意谁做。)
其四,违反个人隐私条例。如果我没犯法,但是我的影像被警方录入了,又没有告知我,而这段影像用作证据公示,那就违反了我的隐私权。但是抓取违法车辆的时候,又有可能把路人挖鼻孔的样子照下来。给他打码吧就说明影像被修改,不能用做证据,不打码吧,被路人发现就会被告。而这个路人可以包括超速司机同车前座的乘客。
其五,电子眼的闪光灯可能会影响司机的判断能力,从而被反告影响交通安全。
总之在美国的法律体系里,电子眼的实现、普及、维持都困难重重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