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不不,
恐同不是道德问题。
恐同本质上来说不过是一种私人感受,和恐高、恐社交、恐蜘蛛没什么本质的不同。
上面很多人说,恐同者针对很多同性恋做了很多过分的事情,我认为本质上这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而这一次美国大选中暴露出了很多自以为占领了道德制高点的某些激进群体,做出了更加过分的行为,他们本质上和极端分子也没什么区别。
简单说我支持性取向平权,
但是如果LGBT群体学某国一样在我楼下搞游行什么的扰民的话,我肯定会报警的。
没有任何人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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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什么叫做特权,譬如说这位:
公民不服从是平权运动中重要的斗争手段,其的意义就在于以 非暴力 的 方式打扰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让其他人意识到原先的平静的生活与社会秩序是受歧视的少数群体忍辱负重进行合作的结果,从而用不合作来引起注意,赢取权利,所以扰民会是一个 必然结果 。
事实上在讨论中,我一而再,再而三,不厌其烦的表示,所谓的
受歧视的少数群体忍辱负重进行合作
是不存在的,每个人在某种角度都是少数群体。每个人让渡自己的权利才是平静的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结果,而不是少数群体的忍辱负重。
并且,即便真的如此,也没有权力去:
以 非暴力 的 方式打扰到正常的社会生活
最后直截了当的告诉他: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LGBT就说他是忍辱负重或是少数群体,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
而他除了试图证明这一行为的正义性,道德性之外,没有一次来回应我的质疑。
所以我再强调一次:
没有任何人或者群体,可以因为道德上的优越性去侵犯任何道德低下的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上文中的特权指的就是,因为一个正义/道德的目的,所获得的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利。
所以,任何人都没有题目中所描述的鄙视、憎恨和指责恐同者的权利。
这和任何人都没有鄙视、憎恨和指责LGBT的权利是对等的。
这才叫平权。
如果一个恐同者的表达侵犯了另一个人个人权益(例如名誉权、人格权),这是违法的,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和被侵犯的人是不是LGBT一毛钱关系没有。
这就叫做性取向盲视。
如果一个恐同者没有通过表达侵犯另一个人的权益,任何群体不得因为他的私人情感而鄙视、憎恨和指责他。
我不得不在最后再表达一次:
我一贯支持性取向平权。
但是某些LGBT运动和群体,本质上不是为了平权,而是为了加强群体认同感,人为制造族群隔离,是一种变相的种族主义。
例如:
http://www. advocate.com/commentary /2016/10/14/peter-thiel-shows-us-theres-difference-between-gay-sex-and-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