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说,伦理道德必须建立在人的自由之上。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没有决策的自由,那么他也无需为其行为负责。
当然,我想即便是在阿富汗、缅甸这样的国家里,人们也能够自主决策其大部分行为。但还有很多关键的事情呢,那些关系到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公共事务呢,他们又有多少决策权呢?
所以,在一个公权未能充分展开的社会里,我们顶多指责一个人私德。至于公德,他倒是想有,但有机会吗?
因为签了信托协议,而且是自愿签的,所以刑事上找不毛病。这只能民事上,合同纠纷上的问题。
律师没有采取强迫,诈骗,等非法手段要求赵总签订信托协议,委托其管理股份转让。这个信托协议是赵总资源和律师王某欠的。而在签订信托协议的时候,也还没有发生王某预谋转移他人股份的情况。
所以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赵总错误的信任了王某,错误的给与了王某过多的权利。而王某时候利用这一点,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把股份转移给了他人。所以这还是合同纠纷范畴的案件。
而且公司注册地在国外,是加勒比法庭受理的案件,咱们也无法用我国的法律来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