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逆天都能在北京有套房。
看来真是拼搏的好不如生的好....
对于「寻狗送房」这样的悬赏广告,法律的确是有规定的,参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这属于要约,要求他人「揭英雄榜」,用行为做出帮你找到狗的承诺,做出承诺后合同成立;
一种认为属于单方允诺,只要发布出去了,就算成立。
这种分歧,其实在此事件中对于完成行为人(找到狗的人)的报酬请求权没有影响,因为狗已经找到了,找到狗的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论用哪种解释,合同都应当视为成立。
然而,狗主人打出了个强无敌的反击:打印店印错了! 我没有做出相关的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根本不成立。
这一说法,我是表示怀疑的。。打印店怎么搞错了呢?如果仅仅是搞错「寻狗送房」和「寻狗重谢」四个字情有可原,但通告中已经将赠送的房产精确到了小区、单元、和门牌号,这打印店员工脑洞得有多大、手该有多快,才能变出这么一长串地址打上去?狗主人的视力该有多差,才会对占文字部分一半篇幅的描述视而不见,照样贴了上去?
幸亏中国不是陪审团断案,不然,围观群众运用一下常识,或者运用一下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都能把打印店印错的说法打回去。
要我说,与其主张打印店弄错了,自己没有意思表示,还不如说这张悬赏广告就是「戏谑行为」,也就是故意夸张、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样一来,就可以用法律武器抵赖,表示自己就是玩,强硬到底,然后指望法院通过调解,给出一个双方能接受的酬谢金额。
然后想办法跟狗子解释,其实它在自己内心中并没有这么重要,相信狗子也会原谅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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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仁芝麻卷 老师提到了邢良坤案,可以说是相当喜闻乐见了:
2006年4月1日,陶艺大师邢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七套“相约”节目中放出豪言,表示若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即可获得邢良坤艺术中心之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1]
结果,真有人完成了。。。
法院是这么说的:
邢良坤在电视台访谈栏目中向社会公开“如果谁能仿造出我的五层吊球,即可获得邢良坤艺术中心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表明其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孙震收看该节目后,按照邢良坤的要求制作完成了符合要约规定的作品,以其行为对邢良坤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行为也符合要约承诺的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后来,在二审中,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认为邢良坤的言论属于戏谑行为,不需要送房。
这样看来,完成悬赏合同送房,还真有先例可循,戏谑行为这个套路,也不是空穴来风,面对法院判决可能五五开的情况,打起来吧==
狗不是丢了,是狗主人和狗子换完脑子给狗子遗忘了。
形容狗记性差不是有句话:记吃不记打。
「寻狗送房」甩锅打印店,您要是说sf=送饭、送福什么的最后变成送房,是输入法锅,也能理解。
问题是这明晃晃的一大串详细地址,输入法背不起来,打印店还能知道客户名下房产然后故意打错?
这家打印店厉害了,收房产税前做房产清查就靠它了!
这种悬赏通告就当看个乐了,如果真有人找到狗或者打算找狗,肯定会打电话核实一下,甚至先找律师咨询一下,避免他说的这种打印店错了,或者无支付能力的话。
我记得有个新闻说有家孩子丢了,家长悬赏十万还是百万,有个人在城外找到了,他送过去要钱,这家人当场翻脸,说他为什么不报警,说他是人贩子,警察来了也没什么办法,最后好像只给了几千元,而且那家人就是个打工家庭,别说十万,房子都是租的,五万都成问题。
所以这种通告存在两个问题,对方死不承认,他在吹牛。
如果是我找到狗会先给主人确定,
是不是找到狗就送房,
如果送,一定要留下证据。
如果不送,那不好意思,
狗自己把毛脱了跳开水锅里洗澡去了。
能量转换师,主要负责将氢核聚变产生的电磁波能量转化为生物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