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发生于刑法修十一之前,所以只能适用1997刑法的原条文。
2、主要的量刑情节有三点:
3、一般来说,强奸罪不考虑任何情节的情况下,基础量刑是3-5年。
如果仅有前两个情节,自首是个量刑从轻情节,与被害人是未成年这个从重情节基本相互抵消;再加上被害人是精神病人,即“被告人自首+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精神病人”的情况下,5年是个适中的量刑,不算轻也不算重。
但是再加上被告人有艾滋病,就明显偏轻了。
4、如果故意通过性行为导致他人传染了艾滋病,属于故意伤害罪里的“重伤”。
同理,强奸犯罪使他人传染了艾滋病,也应属于强奸罪里的“致人重伤”,理应加重处罚,法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艾滋病者没有使他人传染艾滋病,是否属于犯罪未遂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实务中也不敢轻易认定。但是抛开这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仅考虑量刑,却是可以让这种情况的量刑与犯罪未遂持平。
所以在量刑上,我们可以认为艾滋病者强奸他人、但没有使他人传染艾滋病的情况,与“强奸致人重伤”的犯罪未遂处于同一水平的最终量刑。
而以此为标准,那合适的量刑应为7-9年。
5、看不到判决书的法律适用,但猜测法院在被害人没有传染艾滋病的情况下,不敢以“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兜底来加重处罚,在10年-死刑的幅度内判刑。那法定量刑幅度就仍然是基础的3-10年。
所以再审大概率是在强奸罪的基础法定刑幅度内,选了上限。
识字率
明代:
明朝对社学的入学年龄规定:“民间幼童十五以下者。”即15岁以下的孩子都可参加,入学时也不需要考试,招生数额也没有限制,凡是愿意读书的,都可以来参加。
《明史·杨继宗传》中记载了这么一句话,即:“成化初,用王翱荐,擢嘉兴知府.......大兴社学,民间子弟八岁不就学者,罚其父兄。”
明代小说出版业繁荣,有大量的人购买这种休闲通俗读物。
传教士记载:利玛窦等合法传教士的著作,他们不约而同地记载道:他们惊讶地发现明国老百姓识字率很高(而那个时候他们使用二十多个拉丁字母的西班牙葡萄牙母国的识字率可能还不如用几千个汉字的大明),并且把识字率高的原因归功于两点:1.中国人特别注重文化教育2.中国各地方言差异大,要互相理解必须靠文字作为桥梁。
清当局:
第一,生员不得言事;
第二,不得立盟结社;
第三,不得刊刻文字。
第四,大兴文字狱
第五,篡改历史文献
第六,禁毁和篡改汉语著作
通过以上手段,经过两百年黑暗统治中国人识字率终于达到历史最低的 1% (清当局学部在1909年的统计,当时中国人的识字率不足1%)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本来不应该判这么重,无良媒体煽风点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