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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必胜客这个梗算不算中国司法界最大的公开丑闻之一? 第1页

  

user avatar   zhang-zhu-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随便说个公开报道的案子: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微信对话生成器”、“微商截图神器”等9款手机App,用户可以任意生成与微信界面完全相同的红包、转账、对话、朋友资料等截图,腾讯公司随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上千万元经济损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判处被告朱迪公司赔偿腾讯公司75万元。

这个案子就是南山区法院判的。但腾讯的诉讼索赔金额是上千万元,而最终南山法院判赔的金额是75万元。

那腾讯到底是赢了还是输了?

如果你觉得这个案子腾讯赢了,那么以后你被人打了,你要求对方赔100万,律师哪怕只帮你要回了10块钱,律师就可以说“这个官司我打赢了”。

如果你觉得这个案子腾讯输了,那腾讯胜率100%的说法又从何而来?按照小学数学知识,有这一个案子在,腾讯就算打再多的官司,也不可能做到胜率100%。

实际上,业内已经有人对腾讯的诉讼做出过统计分析。比如在南山区对腾讯提起的赔偿诉讼案件的中,的确都判决腾讯赢了,但除了其中一个案件最终法院判赔了诉讼请求金额的51%外,其他的都还不到10%,最低的甚至只有2%。

这也就是为什么所谓的“胜率”在法律行业内被叫做一个笑话的原因。因为针对不同的案件,律师是可以给出不同的诉讼策略的。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在诉讼时——比如腾讯这个案子中,会故意增加诉讼的标的金额,提出远超出实际情况的索赔需求。这种需求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可以在舆论上形成一种威慑,告诉别人不要侵犯我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最后法院实际的判赔金额必然会远小于诉讼要求的金额。如果因此就认为律师的水平不行,那也是可笑的。

比如阿里跟腾讯的撕逼:

阿里巴巴请求按照每首歌曲经济损失2万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1万元的标准来计算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因本系列案侵权获取的利益。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销售规模、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后果、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每首歌曲6000元综合计算,判决赔偿阿里巴巴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61.8万元,并驳回阿里巴巴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里面,阿里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03首歌每首3万再加其他一些诉讼请求,但最终深圳法院的判决是每首6000元,总赔款是61.8万元。

可假如说,腾讯给阿里造成的损失达到了100万元,法院判决腾讯赔60万,那腾讯是输了还是赢了?

在某些二极管的眼里,只要赔钱就是输,只要让别人赔钱就是赢。

在大多数时候,法律诉讼其实就是个破屋开窗的过程。除非是诉讼标的特别明确的案子(比如欠钱不还、拖欠工资等),否则一般人都会在诉讼时提出比较多的要求,然后在法庭上双方律师再围绕着这个诉讼请求进行博弈。特别是在很多涉及赔偿、名誉损害、知识产权等的案件中,诉讼方的请求不会得到全部支持,几乎已经是业界的共识。如果在诉讼中一定要说绝对输赢的话,那么只有法院支持了全部的诉讼请求才可以算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才可以算输。

总的来说,在南山区,腾讯地诉求请求获得支持的概率的确会高一些,这个既跟主场优势有一定关系,也跟腾讯法务本身的水平较高有关。最后还是贴一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杭平对此相对客观的评论吧:

综合前文的分析,腾讯无论作为被告还是作为原告的胜诉率都没有“大数据揭秘”一文宣称的那么夸张。不对“胜诉”作出界定或者交代界定的方法,而只罗列“胜诉率”吸引眼球,用网络用语讲就是非蠢即坏。打着大数据的旗号,但违背数据统计方法,隐瞒数据背后的事实,也可以说是耍流氓。
进一步看,腾讯作为被告的案件中,绝大多数(58件)属于将腾讯作为管辖“工具人”的类型。此类案件的受理法院无论是“南山”还是“北山”,皆无实际影响。但因为南山区是腾讯住所地,导致此类案件向南山区法院大量聚集,推高了腾讯作为被告的胜诉率统计结果。其余腾讯胜诉案件也都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从判决结果来看未见明显错误。至于腾讯作为原告案件的胜诉率高,主要源于起诉前的筛选机制。
无论哪一类案件,腾讯都可以利用其事先签订的协议规避法律风险,事后通过后台收集固定证据,运用反复诉讼中积累的实战经验,进行有效的起诉或应诉。高胜诉率属于情理之中,尚不构成控诉司法腐败、司法地方保护的适格证据。
当然,网友对“南山必胜客”的调侃也并非无中生有。虽然笔者没有找到该词的出处,但推测起来应该是“草根”网民的发明。由于微信、QQ等社交工具的流行,几亿网民在使用腾讯提供的网络服务、商品时会产生大量纠纷。当普通网络用户被腾讯在南山区法院起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被裁定移送至南山区法院管辖后,频频被该院判决败诉,难免心生不满,创制了“南山必胜客”的梗并流传开来。这多少反映了消费者、自然人在面对巨无霸企业时的无奈。
另外,虽然网上没有披露腾讯法务部的人员名单,但想来不乏南山区法院、深圳市中院甚至广东省高院的前法官。在中国社会语境下,这种人员交流难免形成无法说清道明的“关系”网络。而作为一家国内首屈一指的互联网公司,腾讯会通过各类学术研讨活动与当地法官频繁进行互动交流,交换对新颖、复杂或常见法律问题的看法。这种学术交流对双方都有微妙的影响,既会影响腾讯在个案中的诉讼策略(是否选择起诉、是否与原告达成诉前或庭外和解等),也可能影响法院的裁判观点。
对法院的影响在本文的分析样本里未见明显体现,应该与全部案件均属于常规、小额、简单案件有关。但如果遇到超大标的额或具有示范性的“热门”案件,是否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仍有待观察与分析。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巨无霸企业在住所地法院的胜诉率都很高,比如除了“南山必胜客”还有“龙岗无敌手(华为)”、“福田流氓头(平安)”,阿里、京东、字节跳动等也概莫能外,其真伪虚实均值得关注。
本文只是一个比较简单、初步的分析,选取的样本很有限,未必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因此,本文的结论具有局限性,目的主要在于提醒读者理性看待“南山必胜客”的梗,防止被人带了节奏。为了弥补不足,笔者拟指导学生组成课题小组,对更长时段深圳两级涉腾讯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阅读、分析,同时选取若干“热门”案件或重大法律争议问题,比较深圳两级法院与其他地区法院裁判观点的异同。期待届时能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图景与解读。


PS:

评论里的某些回答,也算是让我开眼了。

居然有这么多人觉得一开始腾讯起诉朱迪网络是欺行霸市。

这已经不是懂不懂法的问题,是基本的三观都没了。

朱迪科技提供的这些工具,可以让使用者生成与微信聊天记录一模一样的转账、对话等信息。那么我就问一句,什么人会伪造微信转账和红包记录?类似微商等群体使用这些工具误导用户加入,有没有对腾讯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有人因为伪造的微信聊天、转账和红包记录受骗后而起诉腾讯,腾讯因此而必须支付相应的法律和运营成本,腾讯是不是受害者?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朱迪公司的九款名称分别为“微信对话生成器”、“玩截图”、“微信聊天生成器”、“微商截图神器”、“截图神器”、“微信对话截图”、“微商截图王”、“微商”、“对话生成器”的手机应用,可以任意生成与“微信”应用界面完全相同的红包、转帐、钱包、对话、朋友资料等截图,被告还在其运营的“玩截图”网站上提供具备相同功能的网页版截图制作工具,被告在经营上述截图制作应用和工具的同时,向其用户收取费用。

根据法院的审判文书,朱迪科技不仅提供免费服务,还提供收费服务。

动脑子想一下,免费服务都已经可以生成一模一样的聊天记录、红包记录了,付费服务的用户都是想干什么的?人人都是LKS,就为了图一乐吗?

都是用了十年微信的人,有些人就别装什么外宾了。

要是觉得对方赔钱就是赢,那我没什么可说的。

如果觉得没有让对方赔到自己要求的金额就是输,我也没什么可说的。

在某些只有二极管思维的人眼里,一场诉讼只有输赢两个状态,不是输就是赢。至于说诉讼到时候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是不是合理、计算方式是不是有问题通通不考虑,只要对方的金额要的高,就是漫天要价。

按照正常的办案流程,某人报警称嫌疑人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警方得通过取证来进行进一步调查吧?这个取证过程得需要腾讯配合吧?那腾讯得拿出专门的人力物力来做这个工作吧?

好,如果说这个诈骗的确是在微信上发生的,那腾讯责无旁贷,必须要配合警方到底。可要是对方的大量信息都是伪造的,腾讯为此而进行的各种查证,是不是不必要的支出?

我管你朱迪网络的用户多少,我管你腾讯每年要支付多少成本要用来处理类似的事情,反正你起诉人家一个小公司就是欺行霸市,你给人家要1000万就是狮子大开口。

至于到底如何界定胜诉还是败诉,我还是继续贴一下陈杭平教授的一节看法。建议某些二极管们先把这些基本常识读上几遍再来说话:

“判决赔偿金额/请求赔偿金额”并非衡量谁胜诉、谁败诉的有效指标。这是因为,原告在起诉时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并非基于客观证据和精确计算,相反出于各种考虑,常常会夸大其词、虚张声势。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受损程度缺乏科学的计算方法,往往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
由此造成无论“请求赔偿金额”还是“判决赔偿金额”均有较大的主观性。比如原告起诉请求赔偿100万,法院判决赔偿90万,原告有可能认为是错判,应该判决全赔。而原告起诉请求赔偿100万,法院判决赔偿10万,被告也可能觉得冤:明明一分钱都不该赔嘛!因此,“判决赔偿金额/请求赔偿金额”意味着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当然,并不是说民事案件就完全没办法衡量谁胜诉、谁败诉。有学者在十几年前通过实证调查,摸索出一种规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的分配与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承认(原告胜诉)或否认(被告胜诉)的程度相关。(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1辑,第20-21页)
谁要为本次诉讼“买单”(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案件受理费),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法院或法官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度,也即谁胜谁负的主观判断。如果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则被告胜诉;反之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则原告胜诉。以此为标准,上述11份判决书无一例外均判决由腾讯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可以归入腾讯败诉的范畴。

所以,某些人有意思的地方就在这里。他们一边说腾讯是南山必胜客,自己却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懒得去核实,甚至于连那些有合理性的诉讼都给一概否定。整天嚷嚷着别人要守法,但到了自己身上,就是大公司有罪、胜诉有罪、要高价赔偿有罪。

就在前两年,腾讯曾经起诉过华为,

最后呢?腾讯撤诉了。

腾讯输了还是赢了?

腾讯要是有必胜的信心,撤什么诉?

那这个撤诉案件,腾讯算是输了还是赢了?

案件都没有审判,能说谁胜诉了?

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因为腾讯撤诉了,所以这个撤诉的案件是不能被列入到统计率之中的。所以,腾讯还是那个要被骂的“南山必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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