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并不构成商业贿赂。原因是金额过小而且是在经营者相关业务中发生的行为。且很难认定是与商品或服务价款挂钩或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
首先要看一下商业贿赂行为的五种表现形式。
一 给予或收受回扣
商业回扣一般是指经营者在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时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这是商业贿赂中最常见和典型的表现形式,其构成有两大特点:帐外暗中和按商品(服务)一定比例折算。值得注意的是,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要件,但并不是构成商业贿赂的要件,因为商业贿赂还有其他表现形式。
二 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和赞助费等名义给予或收受的经济利益。
这是仅次于回扣的第二种商业贿赂行为,它与回扣的区别是不一定与商品(服务)价款挂钩,可以发生在交易的各个阶段。通常是供应商对于未发生业务给予支付的额外费用,用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而拿到独家销售权。
三 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项目的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四 违规附赠现金、物品的行为
附赠表现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性赠送物品或现金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赠予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的小额广告礼品赠送也符合商业惯例与法律规定,但发生在经营者之间超出小额广告礼品的赠送如汽车卡、上网卡和购物券等就违反了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贿赂。
五 非法佣金
佣金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经营者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收受非法佣金主要表现在暗中给予,双方都没有入账暗中给予,或者即使入账也没有计入“劳务费用”而是记录在“其他费用”中,并且收取报酬的中间人并没有合法经营资格(范围)。
实务中案例主要有三类
1)向政府官员行贿
2)向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
3) 通过外包公司行贿
所披露的贿赂行为包括
1)现金与转账支付
现金部分主要表现在本文行为认定部分第二款。转账主要表现在向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或有亲密关系人员海外账户的大额汇款并在财务报表中记为“特殊佣金”。
2)向政府官员的礼品赠送
主要表现为获取便利条件(资格及文件审批,免于司法处罚,免于负面新闻报道等)向相关官员或下属赠送手、箱包等贵重物品。账簿中以“公共关系招待费用”记录或没有任何记录。
3)餐饮招待出游或安排出游
主要表现在对相关人员(官员或工作人员以及其家属)的非业务相关聚餐或安排旅游。出游的名义通常为“实地考察”“厂地考察”或“学习参观考察”,账簿中以“公共关系费用”计入或无记录。
4)向国有控股工作人员家属提供便利条件
包括提供非业务相关咨询费用,实习证明或移民推荐信。
5)通过外包公司合作提供以上项目
为了更好的侦查立案,有力证据收集至关重要。相关证据包括:
1)账簿。包括细分账簿和总分类账。
2)电脑中保存的工作记录和电子邮件记录。
3)微信和短信沟通记录和图片影音记录。
4)银行转账记录。
5)发票及收据和报销记录。
6)与业务上下游或业务伙伴签署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