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又一个头铁的,没事,警方虽然不是打铁的,但遇上了还是要管的。例行强调,警察没什么了不起的,知乎警察也是。
昨天南京警方一网兜住了那个大v辣笔小球,今天北京警方就网住了这个平淡无奇的普通网友,这两人都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二人将会有一段时间失去自由,假如最后罪成被判刑,还会留下犯罪前科。这两网下去,主流的声音都是点赞叫好的,罕有以“创作自由”或“因言获罪”来打抱不平的声音。
以“诋毁 刑事案件 刑事案由”为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搜到119篇裁判文书,法庭认定的被告人的诋毁行为多涉及寻衅滋事罪名,个别涉及到扰乱法庭秩序等罪名。在寻衅滋事罪名下的这些诋毁行为,被告人基本上都有明确的利益诉求,诸如拆迁、非法上访等等,诋毁的对象既有具体的人(多与其利益相关),也有党、政、检、法等部门,诋毁的目的是引起重视,施加压力,以便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但是像这两人诋毁英烈却又没有明确具体利益诉求的,尚未见到具体刑事判例。这个倒是不奇怪,以往类似这两人的诋毁行为,更多是通过舆论、道德层面的批判进行抵制,并没有使用刑事手段调整,恐怕也是考虑到一个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的可贵。但是后来发现对此类诋毁行为的宽容带来的危害和思想混乱更严重后,自然也就需要下猛药来治沉疴了。当然,只有给客观的,受法律确认或者为公序良俗所认可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诋毁行为适用刑罚手段才可能具有正当性,这一点毫无疑问。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对一个健康的社会来讲,英烈永远是应当尊崇的,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尊崇英烈也是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里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们的红色基因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烈的保护,从法律上给与了全方位和全面的保护,其中第二十六条直接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两人头再铁也无济于事了。
毒舌,原本只是语言风格,可惜整错了对象,坑了自己。
女王:求求题主放过我,我可不敢有什么政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