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案例我不懂,没有深入研究。但是20号案例在我的专业领域范围之内,我是认真研究过的。
20号案例讲的其实是这么一个事情: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所谓临时保护期,是发明专利特有的:因为发明专利会经过两次公开,第一次公开是申请公开,告诉全社会这件专利已经提出申请来了。第二次公开是授权公开,告诉全社会这件专利已经被授权了。
而专利是在授权公开以后开始计算保护期。既然有两次公开,那么自申请公开开始,到授权公开为止的这段时间就成了真空期,竞争对手看到了专利申请中记载的技术,这个技术又没有开始得到保护。怎么办呢?法律就赋予了“临时保护期”,规定这段时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不算侵权,但是要支付费用。
20号指导案例的意思是:如果临时保护期内就实施了专利技术,那么临时保护期过后仍然不算侵权,继续付费即可。
有些答主说,20号指导案例不再参照的原因是和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这就只看到了表象,有点倒果为因的意思。
20号指导案例真正的问题是未能保护好专利权,反而给侵害专利权的人留下了一道口子——只要够早,从临时保护期开始抄袭、模仿技术,就可以一直不被视为侵权。
考虑到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往往长达几年,这个漏洞可以说是相当致命的。几年时间足以让大多数行业的经营者把一项技术模仿透、消化透,然后在专利授权之前抢先推出自己的类似产品。
文明一点的竞争对手,推出产品后会去找专利申请人:你还在临时保护期,你不能拒绝我模仿,你的保护期费用多少钱合适?我们商量一下费用,我足额支付。
野蛮一点的竞争对手,直接不和专利申请人交流。抄了就是抄了,有本事你去法院起诉我要求支付临时保护期费用。反正不算侵权,法院不能判我停止侵权,这个费用也高不到哪去。
无论文明还是野蛮,支付完临时保护期费用后,等到发明授权,仍然可以一直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实施专利,专利权人无权禁止,这就和专利制度的初衷不符。虽然理论上新生产的专利产品已经不算“后续实施”了,但是专利权人也很难就其新生产的行为进行举证。
20号指导案例目前不再参照,应当是意识到这个漏洞之后进行的修复。
20号指导案例不再参照之后,需要严格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认定专利侵权。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应当缴纳专利临时保护期的合理费用;在专利授权之后的实施行为,则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正确保护专利权人的应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