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两头(可能会被喷,请求狗头保护)
——刑罚方面——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无逃逸、酒驾、毒驾情况判4年问题不大······
自裁、勿喷
——经济赔偿——
被害人父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理由也非常充分;被害人正值壮年,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以及被害人父母晚年丧子,精神受到巨大打击。
因此可以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大致包括以下
1、死亡赔偿金
2、丧葬费
3、交通费
4、住宿费
5、家属误工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精神抚慰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理赔偿标准
其中: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比较绕口,最好请法律专业的人协助。
其余赔偿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结论——
想要肇事者一命抵两命,对不起,做不到。很气人,但是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是这样······
不过让肇事者出出血,至少可以在经济上给受害人父母一点补偿······
——补充——
关于民事诉讼的对象,肇事司机及共享汽车公司都可以列为诉讼对象。大致上司机承担60-70%责任,汽车公司30-40%(不知道车辆是否有购买保险,若有则会转嫁到保险公司)。
之所以把共享汽车公司列为诉讼对象,是因为其本身存在问题:
——感谢、感悟——
首先感谢大家的赞
1、这个世界就是有这么多不合理,但是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
2、司法的进步最最重要的体现,就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就像这次;我已经做好了被喷的准备,但是目前为止。大家都非常理性!
同样的问题,我在数年前曾经在其他平台回答过,评论的结果与今天大相径庭。
——续更——
还是先感谢大家的赞
几个小时的功夫就有两百条评论了,数量有点多,没法一一回答,我就聊聊个人觉得可以细聊的几个问题
1、先解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两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①
2、主张加重处罚的人不在少数,理由很简单,两个原本可能大有作为的人,却将生命停留在了最美好的年纪,留下无数悲伤·····任何人都会为之动容。
但将严刑与预防犯罪挂上等号,我是持保留意见的
这里再借用一下两百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的观点
贝卡里亚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来自于“快乐”和“痛苦”,而“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此如果可以在一个人犯罪之前明确的让他知道,其行为必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且带来的惩罚(痛苦)会大于其追求的利益(快乐),那么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预防犯罪。————②
3、法治和人治
再说一个事,有一段时间,中国对于地主的审判方法很简单,把一个村/镇的地主都抓起来,背后放一碗,每个农民都有一颗黄豆,觉得谁该死就往谁的碗里丢黄豆。黄豆最多的地主被处死,然后周而复始·····
是不是非常符合“民意”?不对!人们许多时候将民意和民粹混淆,而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尽量排除人为因素(如舆论,“民意”)的干扰。
最后,律法是一个慎之又慎的事情,如果都轻言生杀,和那个肇事司机(以及那些轻视生命的凶手)有何区别?
——终章——
1、关于生命价值衡量的问题
有人提出“两条人命换四年”引申出人命太不“值钱”,这种直接讲两个结果拿来对比的方式我持反对意见。
从法律上看,判定违法是从主观、客观两个维度去看一个人的行为(推荐大家去看《罗翔老师讲刑法》这里不做展开),所以法律判的是违法的“行为”(从内因到外果),而不是给生命“开价”!不要说什么“一条人命就值几年”、“如果犯罪成本这么低,那我以后看谁不爽就什么什么”的话,要学会敬畏生命。
另外我还想说,人们基于朴素道德观的判断其实和我们讨论的法律是有差别的。道德和法律有重叠也有不同,但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主要是在法律范畴内做讨论,所以和大家的想法有出入也不奇怪。
2、关于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
分三种情况
当刑事诉讼不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当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时,若对刑事诉讼判决不满,需经检察院提起抗诉(结合本案,我认为在先行法律标准下,刑事判罚方面没有太大空间,除非有其他新的证据)
当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时,若对民事判决内容不满,可直接对民事部分内容进行上诉。
最后还是感谢
这个帖子只是对一个社会事件的讨论(仅限于讨论而已),并不能改变所有人的观点,但也让不同的思想相互碰撞。我始终觉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出发点,可以不必为我(或者他人)左右,而许多观点也会在不断的探讨过程中融合、成长,成为这个社会的“大多数共识”,从而影响我们的法律规则。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老人摔倒,扶不起”事件促进了相关立法的工作。
社会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是什么?是口号?是严法?还是少数几个人奔走相告?
都不是!
社会法制基础是我们大家都愿意去了解、相信和参与,社会法制建设就是每个人法律观念的建设。
这个大概就是这篇回答最为关键的作用。
——参考资料出处——
①——https://www.66law.cn/laws/119176.aspx
②——《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切萨雷·贝卡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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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位知友补充关于此案的更多细节。
2019年9月7日下午,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师李健和女友赵榕榕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前,李健与赵榕榕已订婚。二人同年出生,同是厦门大学硕士,又同在厦门大学工作。2019年9月7日,二人前往厦门红点设计博物馆观展,之后,步行回家。在元翔货运站一号入口附近,一辆车身印有“摩范出行”标识的小型轿车以时速约71.9公里的速度冲上人行道,将李健与赵榕榕撞倒在地。
现场视频显示,肇事车辆前保险杠破损严重,李健卧倒在车身左侧,他的女友赵榕榕倒在数米外。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李健头部遭到重创,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诊断,赵榕榕重伤,盆骨碎裂、腰椎骨折、颈椎骨折、颅内出血、全身多处骨折、内脏严重受损……经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8日10时许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男子胡某荧23岁,取得驾照不足5个月,未张贴实习标志。事发时,胡某荧左手扶住方向盘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人行道,以致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李健、赵榕榕无责任,胡某荧负全责。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2020年11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司机胡某荧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榕榕母亲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胡某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同时法院认为,胡某荧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诉,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二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判决书显示胡某荧家属支付赵榕榕医药费7万余元,支付赵榕榕家属食宿费2.4万元,支付李健家属事故处理费2.4万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李健与赵榕榕双方父母不服判决,已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双方父母主要就肇事司机是否如实供诉提出异议。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荧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胡某荧的供述中有8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包括胡某荧提到事发时的车速为30km/h到40km/h,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测算的“59.2km/h至71.9km/h”不符;与此同时,律师称有证人称当时事故车有超车意图,但法庭未予采纳。
针对胡某荧家赔偿的经济损失,赵榕榕母亲解释称,实际情况是赵榕榕在医院急救时至身亡后,胡方出现4次拒付和不付的情节与行为,医疗费用均系赵榕榕亲属垫付。代理律师也表示,“经过多次协商,在赵榕榕亲属的一再恳请催促下,肇事者家属后来才将医疗费用赔付清。”
同时,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出事时胡某荧的车速为71.9km/h,“那段路是没有限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样的城市道路限速应该是30km/h,肇事司机当时已经严重超速了,且他自述自己有近视,在出事时开车却没有戴眼镜并单手开车。”
李健是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赵榕榕是厦大嘉庚学院教师。赵榕榕的母亲称,事故发生前,两人刚订婚。“自始至终我们四位老人没有感受到肇事司机一家的歉意,甚至一开始他们连丧葬费都不愿意支付,是在警方的不断督促下才支付的。而2.4万食宿费就成了从轻处罚的理由,可是两条年轻生命被剥夺,四位老人就此陷入深渊,这些又岂能是2.4万可以弥补的?”
来源:红星新闻、潇湘晨报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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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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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