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能,特殊情况下,需要满足条件。
先来熟悉一下相关法律规定,这个问题的本质属于债务抵销。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根据即将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到时《合同法》等将自动废止),是这么说的: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回到本题,银行到底能不能扣押?
客户欠银行的贷款,到期还不了,但是银行发现,此时借款人所有的公司在本行还有存款,公司财务来办理取款手续,被信贷人员发现,请示行长,行长头脑发热,一时冲动,扣住,别让他取走了,我们的贷款还没还呐。
显然,这是我们虚构的一个桥段,行长这样做显然是不行的,公司财务可以直接向银保监部门举报,行长被请去喝咖啡是少不了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呢?需要满足条件。
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银行通知借款人,我要把你的存款跟欠的贷款进行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因为,借款人和银行互负债务,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都是货币资金。
或者,贷款逾期的第一时间,银行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经过一套法律流程下来,申请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此时,只要是借款人名下的财产,不管是存款还是汽车,不管是股票还是房产,统统地拿下,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这是另一种债务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