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谈的国家拥有杀伤性核生化武器,别的国家对它进行攻击的前提是存在问题的;谴责可以进行,但也只是事后的象征性谴责和/或有限制裁。用核生化武器攻击本土的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你的政府犯下的危害人类罪[1]、种族灭绝罪之类国际法重大犯罪的证据,给所有敌对国家提供攻击口实;但只要你的敌对国家没有把握将你的政府推翻,这口实就没有实际用处。
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罗马获得通过,2002年依照其规定建立了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宣称各国负有起诉国际罪行的主要责任[2],在一国无法或不愿对种族灭绝罪提起诉讼时,海牙国际刑事法院负责提起诉讼、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应联合国安理会的要求,国际法院[3]也可以提起诉讼程序[4]。
但你是知道的:
- 国际法庭没有独立的世界警察队伍,联合国安理会也没有独立的联合国军。
- 2002年,小布什政府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美国军人、外交官和政治家不利”,宣布美国退出该条约。2018年,特朗普政府宣称所谓“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无法有效保护人权”的,美国退出该组织;同年,作为对巴勒斯坦因美国搬迁驻以色列大使馆至耶路撒冷一事将美国告上国际法院的回应,特朗普政府宣布美国退出涉及国际法院管辖问题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现在地球上没有能为违反国际法审判美国整体和个人的场所。不过,如果有哪个国家或文明彻底打败了美国,那么在战后可以由占领军审判美国过去所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 那之后,一些非洲国家、俄罗斯、菲律宾也退出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化学武器本来就经常用在执法和打击恐怖主义上:催泪气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就是化学武器[5]。
- 类似地,麻醉枪也是化学武器。在战争中,一支军队用麻醉枪和催泪气体射击其合法交战[6]的敌军,是违反陆战条约的;用实弹则不违反。
- 使用核生化武器来攻击游击队、间谍、土匪、本国犯罪分子等并非合法交战者之人并不违反陆战条约,敌对国家要将其定义为危害人类时将会宣称那些人是和平民众。
- 阻止大部分国家使用杀伤性生化武器的不是陆战条约,而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7]》《禁止化学武器公约[8]》,这是你可以不签署、签署过也可以退出的。在签署且批准的状态下,你是不应当持有生化武器的,更别提使用了——现实情况当然不是这么天真,许多国家仍然生产和储备生化武器,以在被生化武器攻击时反击。
- 催泪气体这样通常不致命的化学武器目前不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范围内,但实际使用的时候经常致人死亡。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签署情况如下: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签署情况如下:
“炸本土取乐”要考虑的不是外国的态度,而是本国政府的合法性、本国社会的状态和民众的反应。如果这个国家的社会成员普遍从核弹在本土的爆炸里获得快乐,那问题只是要退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之类国际法手续上的事情罢了。核武器可以用来建设水库、在矿山粉碎矿石、让河流改道、摧毁危险的地质构造或非人生物群体等,乃至作为核爆锅炉的动力源来发电,有多种多样的和平用途,“取乐”也不知道算是个什么。
- 用核武器作为反导武器根本就不属于“对本土使用核弹”。美国、俄罗斯、中国历史上都试制过这类反导武器。
参考
- ^ 旧称“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罪”
- ^ 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各国必须在本国法庭起诉被控犯有战争罪行的人或者将这些人引渡到他国接受审判,其它违反国际法的重罪也类似。
- ^ 虽然也在海牙,但这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请注意区分。 https://www.icj-cij.org/ch
- ^ 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 ^ 1925年,绝大部分国家签署、遵守《日内瓦议定书》,明令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具窒息性、毒性或其他危害性的化学气体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质、微生物、物体或器件,当中包括催泪气体。
- ^ 合法交战者要满足4个条件。 1.有可以为部下的行为负责的指挥官; 2.有可以从远处就明确识别的固定标志; 3.公然持有武器(而不是把武器藏起来偷袭); 4.遵守战争法规和国际战争惯例。 符合这些条件的缔约国军事力量,无论是正规军还是民兵、义勇军,都适用战争法规、权利、义务。
- ^ 禁止发展、生产、贮存生物与有毒武器
- ^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