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这个结果很公平。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热议,原因在于对实施不法侵害的公职人员也可以正当防卫,属于刑法的冷门知识,很多人可能没想到。
在正当防卫新规的加持下,这个案件开创了一个先例,即明确针对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这个案例的影响将非常深远,个人认为不亚于昆山龙哥案。
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管理国家、社会的合法行为。因此,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公民一般具有容忍、服从的义务。公民服从义务的来源,从法律上来说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属于履行社会契约中的义务。
但是公民的容忍、服从义务只限于合法的职务行为,对于不法的职务行为,如果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也可以正当防卫。这在刑法理论、学说上并不存在问题,只是相对而言,这个知识点比较冷门。
比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对于主体不合法的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职务行为、内容违法的职务行为以及程序违法的职务行为,公民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1]
按照陈教授的观点,公民对职务行为的正当防卫空间还是非常大的,个人认为实体违法的职务行为,公民可以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对于所有程序违法的职务行为,公民都可以正当防卫,那很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原因在于,在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程序合法,如果对轻微瑕疵的程序违法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那公权力机关将彻底无法有效实施管理,社会也可能陷入混乱。
举个简单的例子,两个法院的工作人员身穿制服、携带公务证件和文书,对一个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正当防卫为名进行反抗,理由是拘留决定文书存在书写错误,被执行人的住址为甲村,误写成乙村,其他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均无误。在此情况下,允许被执行人正当防卫,那就是很荒唐的事。
另外,通过这个案子举一反三,不仅是公民对公职人员不法的职务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也可以对公民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道理应该是相通的,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包括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所以,在面对合法的职务行为时,公民暴力反抗,很可能就吃到这一记正当防卫。
有人可能要问了,你说公职人员也可以正当防卫有什么依据?在1983年五部委共同出台了《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里面列举了人民警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虽然这一规定已经失效,但是其精神与现行刑法的规定是相通的。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对执法对象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而且必须实施防卫。这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律义务。
比如有人抢夺警察的枪支,警察可以开枪阻止。
之所以说这个案例的影响将非常深远,原因在于,在部分地区仍存在强拆、雇佣社会人员征收、暴力执法等现象,这个案例的出台,具有示范效应,将构成对这些不法职务行为的吓阻。
这个案例也给公职人员提了一个醒,依法执行职务,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手段,甚至主要是保护自己的手段。
几年前某军区站岗哨兵被袭,枪弹被抢,人死没死不记得了。是不是要提个问题“为何全副武装哨兵面对袭击挂掉”?
大惊小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