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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犯罪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真的科学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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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不是是否「科学」的问题,而是是否要容许「必要的恶」,在规则的清晰性和灵活性之间做出取舍。

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立法千差万别。在美国的 33 个州,法律完全没有对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作出规定,一个小朋友刚生下来就犯罪了,理论上也有可能被判刑。当然,这只是理论上,因为控方还必须要证明这位小朋友对自己的行为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如果陪审团结合证据认为,嫌疑人的大脑发育程度不足以理解和控制自身行为,那就无法定罪。其它的州,刑事责任年龄在 7-10 岁不等,对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设在了 11 岁。

也有的国家,设置了比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比如印度尼西亚是 8 岁,伊朗是 9 岁,马来西亚是 10 岁等。

还有一种很特别的情况,在英联邦国家比较常见,就是存在「恶意补足年龄」。什么意思呢?我们拿澳大利亚的法律举个例子。澳大利亚的法律有两条线,一条在 10 岁,一条在 14 岁。10 岁以下的人犯罪,哪怕是杀人放火、炸平西半球种族灭绝,也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14 岁以上,需要正常承担刑事责任,而在 10 至 14 岁之间,则存在一个「缓冲地带」:法律默认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默认的前提是可以推翻的,称为「rebuttable presumption」。

如果有证据表明,犯罪者的心智已经足够成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醒的认知,那么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犯罪者所展现出来的主观恶意,就能补足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所以称为「恶意补足年龄」。

看来,世界各国多多少少会给刑事责任年龄画一条线,有的清晰,有的比较模糊。为什么要画出这条线呢?那就要从犯罪的构成说起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不仅要看客观方面,也要看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很好认定,一个人,手里有一把刀,把人给捅死了,那就是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但主观方面就很难说了,这个人有可能是在梦游,完全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有可能是别人强行拽着他的手,把他当成杀人的工具;有可能是被张三威胁的,张三告诉他,你不帮我捅个人,我就杀你全家。这几种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的人,主观恶意就存在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规定特定年龄以下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背后的原因也是如此。立法者认为,只有一个人能认识并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才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儿童心智还不够健全,不能分辨是非,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逻辑,有一种常见的批评:道理我明白,可是为什么要把线画在 14 岁?如果有这么一个小朋友,12 岁就出来当社会人,嘴里叼着华子,左青龙右白虎中间一个米老鼠,从行为和言谈举止来看都已经是很成熟的张三了,说他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会有人相信吗?

不管你信不信,法律反正是如此相信的。关于 14 这个神奇数字,我们还可以从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中找到联系。例如,根据刑法,14 周岁以下的女性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换句话说,和 14 岁以下女生发生性关系,哪怕是「你情我愿」,依然构成强奸。法律认为,这个年龄以下的女生,对于性行为意味着什么、后果是什么,并不具备充足的认知,在作出同意的时候,也不能理解自己同意了什么,所以这种同意无效。

对于 14 岁这条界限,个人的猜测是,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资讯还没这么发达,未成年人还没这么容易早熟,所以在大家看来,14 岁以下还是什么都不懂的孩子。

然而,大人,时代变了。在 2009 至 2017 年间,14 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已经从 12.3% 上升到了 20.1% (相关报道:杨莉珊委员: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管控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数量在下降,14 岁以下犯罪的比例却在上升,而他们还游离在刑事惩罚之外。

2019 年,大连一名 13 岁男性蔡某某,将一名 10 岁女童骗到家中,在强奸未能得手之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掐住了对方脖子令其窒息,然后连捅几刀杀人灭口,最后将被害人抛尸灌木丛中。像这样的恶性案件,加害者真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知,不知道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吗?哪怕是成年人,可能都无法如此冷酷地进行补刀、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进行抛尸。对于此类案件,一刀切的年龄设置,显然无法让公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正。

大连 13 岁未成年人杀人案,法院最终判处蔡某某三年收容教养,要求杀人者父母赔偿被害人家庭 12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然而,根据今年九月的报道,蔡某某的父母并没有进行赔偿,也没有道歉。法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主要的考量是,他们还是能够被教育的、能够得到矫正的,因此存在收容教养制度,或者是正在完善的专门教育制度。但总会出现蔡某某这样的个案,他们扭曲的家庭环境让我们产生怀疑:在如此扭曲的家庭价值观念下,教育真的能发挥作用吗?

要不要取消 14 周岁这条线,直接按照个案的情况,逐一判断犯罪者的认知水平和主观恶意,或者引入在国外行之有效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一方面,具有弹性的标准存在优势,能够更好地吸收现实世界的复杂情况,避免个别极具争议的案件让人们怀疑法律的权威性,甚至觉得法律是僵化刻板的「恶法」;

另一方面,具有弹性的标准有可能被滥用。试想一下,如果真的取消了明确的年龄标准,完全看具体案件中律师如何举证、法官如何裁判,那么同样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有钱人可以请最好的律师辩护,穷尽各种方法,从心理到生理来证明「他还只是个孩子」,甚至有可能贿赂法官、找到自己的保护伞。如果标准变得灵活,那么就有可能对金钱和权势网开一面。

学法律久了,真的会失去人性。这里的失去人性,指的是压制住替天行道的冲动,认识到法律其实是不同价值之间的取舍,必须要作出艰难的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不管是一刀切的标准,还是具有灵活性的标准,都存在弊端,我们所能做的,无非就是通过不断的思考、讨论,让法律保持生命力,不断去回应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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