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说二无一。
看了下高赞的回答,怕大家会产生歧义,还是特地回复下。
先说态度,实名反对!
再说结论:
1、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能不能处理?
能。
但各地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由于警务机制的不同,呈现区域差异化,有些地区有派出所处理。有些地区根据不同后果,双方都能处理(物损的派出所处理,人伤严重的交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但死亡的涉及刑事责任的派出所又根据过失致人死亡处理。)因此存在穿插的情况。
2、小区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诸如醉酒、逃逸等能不能处罚?
能处罚。
但非道路没有诸如逆向、违章停车等诸如此类的违法行为。至于小区及道路的定义,我们稍后会讲。
关于能不能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即:如果是交通事故形态,实际上不管是否是道路,即使在道路外发生的,公安机关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出具认定书。(当然如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存在说道路外的,你参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即可。
之所以在法条中明确,就是怕一些推诿,交警说不是道路,派出所处理,派出所说交通事故,派出所不处理。即使是非道路,当事人发生事故,还需要道路外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进行保险理赔等,这部分权益应当保证。
虽然各地警务机制不同,可能在不同地区,有的派出所处理小区内事故,有的还是交警部门,有的根据后果来分,但作为当事人,总要有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推诿。
所以:根据《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小区内部当然有存在逃逸情节。否则,我在小区内发生事故,不管撞车还是撞伤了人,如果我存在酒驾、无证情节的,我只管逃,你找到我,我们只是民事赔偿纠纷,我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就是谬论。当然,非道路事故,如果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不按照交通肇事罪而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来处理。但这部分是刑事责任,而不是事故定性或者行政处罚。
关于处罚:
先要明确关于道路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关于道路的概念,即处理事故是否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就存在一定争议。
理论一:所有有围墙的,不能随意进出的,即大门处有栏杆,需要登记进出的小区都不属于道路。目前涵盖绝大部分小区。
理论二:一些私人小区,只有受到小区业主邀约,其他所有外来车辆即使登记都不允许进入的小区,不属于道路范畴。目前只包括一小部分高档私人小区。
这两者都是目前实际存在的观点,因为没有官方明确说明,这也是现阶段各家有各家的理解(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各地有各地的处理方式。道路内、道路外这个定义有何作用,涉及后续,诸如是否存在醉驾情节刑事责任中会涉及。
无证、酒驾是否能处理?
看法条你就明白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这是三条分别是无证、酒驾及超速的法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反其规定,可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法条也有明确的前置条件,如超速明确的是上道路行驶,而另外两点都没有,只是明确驾驶机动车。因此,如果你在小区内酒驾,撞了车被查到,或者被人举报被查到。这时候你以我这是小区,不属于道路,不能对我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虽然道路的定义存在争议,但你的这些违法行为并不涉及道路内还是道路外,所以你依然会面临行政处罚。处罚如下,也明确了,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但刑事责任不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规定中,明确了在道路上的概念。所以之前我们说的道路的概念就非常重要了,即你醉酒驾车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这部分各地的确存在很大差异性,有些地区明确了小区挪车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有些地区将一些内部区域不认定为道路;
所以只有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时候,才需要道路的定义。
分享个案例,内容太长,大家自己看:
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83,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当事人就对吊销驾驶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交警部门认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苏州市政府针对杨某某提出的复议申请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复议结果正确。
此类案例比较多,特别是现在一些情节轻微的醉驾都不诉后,很多人都提出了行政诉讼,但基本上除了处罚上本就存在程序瑕疵,否则行政诉讼都是维持的。
所以,所谓存在道路与非道路争议的,主要涉及的是刑事责任部分。且目前这部分本就存在争议,而官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的条件,因此,不能拿刑事责任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放到事故处理定性上来,也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处罚行为。作为公安部门,更不能以非道路为由对警情进行推诿。执法机关,还是应当依法行政。
在事故处理部分,因为法律规定,不管是道路还是非道路,只要属于事故,就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至于违法行为,具体根据内容,有明确的只有在道路上存在的违法行为,那在非道路不能进行处罚。而有些交通违法行为,即使发生在非道路,也可以进行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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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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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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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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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