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这问题太沙雕了。哥你这么牛逼,还去参加培训班?哪家培训机构这么班门弄斧?
在法律上,想要得到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债的途径,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2、物权途径,包括征收、征用等。3、股权途径,包括分红等。4、知识产权途径,比如授权、转让知识产权等。5、劳动途径,比如工资收入、违法开除赔偿等。
可以肯定的是,2、3跟你没啥关系。4、5一般也跟你没啥关系,单纯勘误一般不会产生作品和著作权。加上你跟辅导机构也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工资补偿的问题。
那么你唯一能够要求辅导机构补偿的路径就是债的途径。其中,合同途径存在的可能性不大,辅导机构不太可能跟你签订协议请你去勘误,然后给你报酬。当然,也不排除辅导机构见你确实有真知灼见,纠正了辅导教材的错误,会打赏你一些钱。这种情况也是一种合同之债。
如果不存在合同基础,那么想要获得报酬,只剩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个路径了。侵权就不考虑了,你的这种情况,辅导班一般不符合侵权的定义。如果要说侵权,那么只能看有无产品责任。但是因为辅导班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一般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本案中,你为培训班勘误,理论上可能同时符合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果是这种情况,根据两个制度的适用顺序,应当首先适用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典》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定,你这种情况,貌似符合无因管理的定义,但是在请求补偿方面存在三个问题:1、单纯勘误并不会导致你支出任何必要费用;2、你勘误可能不符合辅导机构,也就是本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3、勘误不属于紧急事务,你即便要勘误,也需要先通知辅导机构。
第一点很好理解,因为所谓勘误,不就是校对嘛,只费脑力,不费财力,在法律上来说,这种活动一般不存在支出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没有必要费用补偿问题。
第二点,你既然报名辅导班,想来也是学员,水平再高,可能也有限,否则你自学的可能性比较大,这种情况下,你觉得辅导机构会想让你勘误?你去对辅导机构提出这个想法试试?看他们会不会啐你一脸狗屎?
第三点,根据《民法典》第982条,无因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所以,如果你想要补偿,勘误又不太紧急,应该先问问辅导机构,是不是需要你勘误,如果对方同意你勘误,这时候你们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仍然进行勘误,就可能构成979条第2款规定的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这个案件中,你大概率是没有问过辅导机构的意思,擅自替其勘误。
所以,结论是,你要求辅导机构补偿你为勘误付出的劳动,可能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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