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骨开放性骨折……顾名思义,骨折的同时伴有皮肤及软组织破损,导致骨折断端外露。
换句话说,骨头断茬露出来了。
反正我听到「开放性骨折」这五个字的时候,比看到打上厚码的照片震撼多了,起了一身鸡皮疙瘩……
工资不工资的先不提,先谈刑事部分。
单看故意伤害罪起刑点的话,这个伤情的确在轻微伤到轻伤二级之间,需要在伤情稳定之后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当地警方的处罚决定倒是挑不出大错。
但是,考虑到公司老板的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以及对钢琴教师的针对性,我们有理由怀疑这王八蛋是否存在涉黑犯罪的可能,关于这一点,还需要当地警方进行调查,毕竟这套近似酷刑的做法,即使没人管随便让你上,也没几个正常人下得去手。
如果这件事就这么轻飘飘过去,将会开一个非常坏的头。
废了你吃饭的家伙,只需要付出拘留七日的代价,这种恐惧将摧毁很多人的安全感。
顺便,建议曝光这家机构,毕竟学生家长们有权知道他们把自己孩子的手指头交给谁了。
突然想明白了昨天我对这个新闻为什么会有那么强烈的不适感。
同样是伤人,如果是俩人打架,一个人气头上把另一个人捅了,无论谁占理我都不会有这么大反应。
本案中黑老板明显是把受害人控制住,然后砸断了手指,期间还嚣张的嘲讽「你再喊一声」。
这就不是简单的打人了,这是针对性的「处刑」。
这里面包含的「逆我者死」的地下秩序,比伤人本身要更令人毛骨悚然。
天眼妹录音听到一半就听不下去了,不说这是一家培训机构,天眼妹还以为是黑社会呢。
柳州公安于1月13日发布了关于此事的警情通报,天眼妹根据警情通报捋了一下时间线。
2020年11月26日,女教师韦某被殴打并报警。警方将韦某及打人者巫某带回调查。
第二天,也就是11月27日,警方认定巫某殴打韦某的行为属实,依法对巫某做出了拘留7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2月21日韦某出院后,警方依法呈请伤情鉴定的委托。
2021年1月13日,柳州公安发出警情通报,称目前仍在等待伤情鉴定意见。
截至今天,事情仍未有新的进展。
天眼妹查询到了巫某关联的两家公司,分别为柳州市鱼峰区启乐人琴行和柳州市启乐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据凤凰网报道,韦女士在2017年初就应聘到该琴行做教师了。
可成立于2017年9月的柳州市鱼峰区启乐人琴行,经营范围为乐器及配件批发零售;乐器维修,其中并没有教育咨询,而且2020年10月还注销了。
而经营范围中含有教育咨询服务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9月。
除了克扣员工工资、随意殴打他人,2017年时开设的培训机构合不合规或许也是个问题。
目前伤情鉴定还未出来,天眼妹跟大家一起蹲一个后续。
看了视频,愤怒异常,已经在柳州扫黑办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在全国扫黑除恶的大潮下还敢这么明目张胆的施暴,气焰还这么嚣张,别的不说一封举报信送给柳州启乐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巫山先生
就这档子事,我最近发现,拿北京严管摩托车的劲头出来对比,往往能说明问题。
举个例子,比如前段时间广西钦州的事,大家还记得吧?某司机不让救护车差点弄出人命,也不过罚200元扣3分。
而在北京,对付有牌有照保险检字齐全,除了闯禁限摩区域啥其它坏事也没干的摩托车,是记3分罚100。
各位咋摸出啥没有?是一边重了,还是另一边太轻了?
再比如眼下这事,一个很好的对比案例就是,北京对无牌摩托车驾驶人的处理。
当然了,无牌摩托车比有牌有照闯了禁行的要严重得多,处罚上自然也要更严厉。是怎样严厉呢?
是拘留15天,最高罚款2000元:
我支持严打无牌摩托车。不过什么事都讲究一个轻重对比,是不是这个理?
还是那句话:这样一对比,各位觉得是一边重了,还是另一边太轻了?
你看,在行凶殴打女教师这事上,伤情报告没有出来之前,不能对行凶者进行刑事处理,这个我懂,没问题。
但在拘留与罚款的前期处理中,居然只是拘7天,罚200。而如果那位老师的鉴定结果出来,达不到刑事追究的地步,在那种假设下,这位黑社会人士居然就只会领到7天的拘留和200块的处罚而已。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在北京无牌骑个摩托,就算别的啥也没发生,其应该受到的处罚,也比柳州这位黑社会要重2倍。
咱们对比一下。
是一边过重,还是另一边过轻了?
谢邀。
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
这尼玛不是什么劳动关系,这是打黑办该干的活。
当地公安那边,我估计他们觉得只有一节指骨骨折,就算合并全身其他受伤处,如果死板地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只能算轻微伤。
轻微伤,那不构成刑事责任;不到刑事责任都是小事,拘留一下,罚点钱,完事了。
啧啧啧,懒政懒到这个水平。
人家是钢琴老师,被带有明显主观恶意地打断手指,就算出于朴素的公众认知,也该先按刑事标准立案吧?
一万多医药费才垫付四千,这尼玛民事责任也没完成啊?
开年先压低KPI,年底才交成绩单?
美帝喜欢拍黑帮片,讲一票爱尔兰人意大利人怎么趁着1920年的禁酒令搞走私发家,非常新西部,非常荷尔蒙。
但他们很少拍的,是同时期黑帮受雇于大企业,镇压工会,破坏罢工。
毕竟strikebreaker(“破坏罢工者”,我们一般直译为工贼)在美帝是一个超过150年的传统行业:
先是温和点的,像Jack Whitehead这种,“工贼之王”:哪里有罢工,他就组织无业工人去那里顶岗工作,逼迫工人复工;
然后到1907年,Bergoff Brothers这类专业机构出现,打着“专业罢工处理与劳工关系调整机构”的名义,流水线操作;
有罢工?一边找非法移民涌进去干活,干得稀烂不要紧,先恐吓工人;然后组织打手,挑衅罢工工人,一有忍不住的就痛打一顿再移交司法机构;
在一次“处理”过程中,罢工者6人死亡,6人重伤,55人受伤。舆论压力下,Bergoff公司交了点罚款赔款了事;
Bergoff号称有一万名工贼随时候命,摆平罢工他最高收费能到200万美刀,一战前的200万美刀。
我们常说“美帝反工人运动势力强大”,具体到现实就是前期的殴打镇压和暗杀工会领袖,后期的收买工贼内部破坏。美共孱弱的背后,是血淋淋的历史。
玩点法律文书,996一下打工人,这些还能说是钻制度空子。
虽然这个空子已经比脸还大了。
(下文规避)
这种事情不是犯罪???!!!
得查查这个公安局是不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更新:目前,当事人已经联系上我。根据沟通,伤情鉴定年后会有一个结果。
原回答:
太过分,太嚣张!
嫌疑人不仅恶意克扣工资报酬,还动手伤人,应当严惩。当事人如能联系上,本人愿意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与指导!
有不少知友认为,警方对于嫌疑人的行为,仅仅只能是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其实并不完全如此。
以下作出具体分析,提供干货,供参考:
一、动手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公开新闻看,受害人韦女士在2017年初,应聘成为某艺培机构的兼职钢琴教师。2020年10月底,因不愿意接受降薪决定辞职。后提出辞职不久,11月24日,她收到被解雇的消息。在遭到解雇的同时,受害人为争取保留证据,而被嫌疑人殴打。甚至是在打人过程中,嫌疑人还称其“付得起医药费”。
从市人民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看出,韦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开放性指骨骨折(左示指)、指关节囊破裂(左示近指间关节囊)、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左示指)、上肢撕脱伤(左示指)。目前,受害人伤势正在恢复中。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3.2条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3条规定,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或者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或者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或者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即构成手损伤轻伤一级程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条规定,如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或者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或者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即构成手损伤轻伤二级程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5条规定,如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或者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或者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或者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或者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即构成手损伤轻微伤程度。
从目前新闻报道的伤情情况看,受害人的受伤情况有些符合轻微伤的特点,包括骨折、肌腱损伤等,但是最终伤情是否就是轻微伤还是要看鉴定结果。如果受害人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则嫌疑人的殴打行为,可能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的量刑起点刑是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量刑在三年至十年。致人死亡或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量刑在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本案中,嫌疑人如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的,那么,考虑到其打人过程中的言语态度、犯罪后的到案情况以及有无自首坦白等减轻情节,再最终确定量刑。
因此,公安的通报称“目前,我局仍在等待伤情鉴定意见。若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将依法追究巫某的刑事责任。”是没毛病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截至目前,嫌疑人因殴打他人,已经被当地警方进行治安处罚,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
从新闻报道看,11月27日,广西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开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巫姓负责人)使用凳子殴打当事人(韦女士)造成当事人(韦女士)全身多处受伤、左手食指骨折,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200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如达不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一般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如行为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或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或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则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500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案中,行为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七天,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也是在法定范围内。
不过,我认为,考虑到行为人的态度和主观恶性问题,行政拘留天数、罚款金额可以适当提高。
三、从劳动维权角度看,案涉艺培机构存在恶意克扣工资报酬的嫌疑,受害人可提起仲裁诉讼。
从新闻公开信息看,受害人在提出辞职申请后,被单位解雇,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立法精神,且用人单位一方是以谣言扣除1000元、调课停课扣罚900元、私自拐带学院扣罚1000元、衣冠不整扣罚100元等理由,不予发放工资报酬。
如用人单位一方没有处罚扣罚的依据,那么,该恶意克扣的行为是违法的,更是没有底线的!
即便在员工手册中有类似处罚的规定,该规定是否合理也存疑。新闻标题中说受害人工资报酬最后被扣除到只剩下10元,这也明显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是绝对违法的。
因此,本案中受害人对于克扣工资报酬事宜,可单独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进行维权。
当时的评估表显示,韦女士诋毁造谣机构扣除1000元、擅自调课停课扣罚900元、私自拐带机构学员到自己工作室扣罚1000元、衣冠不整扣罚100元。韦女士希望老板提供扣罚证据遭到拒绝,她想拿着单据回家时却遭到对方的殴打。
通常来说,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为防范侵权,可从下面几点着手:
一、细读《员工手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则。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并签收相关附件,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仔细阅读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文件。这些文件既是自己在单位行为操守准则,也是自己维护权利的保障。
二、单方允诺要"白字黑字"
单方允诺时用人单位承诺一些物资激励计划,或者年终奖金,甚至有可能是股份分红承诺。一项权利义务如果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则属于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必遵守,也随时有可能发生变更。这就要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其答应给付优厚聘任条件的书面函件。
三、及时出手讨薪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最终无法取得应得的工资、加班工资等。
以上。
「废掉手指」是一个比较口语化的表述,本案的关键还是伤情鉴定的结果。
对于伤情,目前我看到三种说法,一种是题主提到的「废掉手指」;一种是一些报道中提到的「指骨开放性骨折」;一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全身多处受伤、左手食指骨折」——这三个说法细节上有一些微妙的区别,且都不是伤情鉴定的最终结果。
对于本案,被害人遭殴打致伤应该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这会决定其对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是「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可以看到,不同严重程度的骨折对应结果千差万别,严重者可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轻微伤,甚至不构成犯罪(只进行治安处罚)。
我支持大家对司法保持监督,我们也可以关注,看警方是否依法送检,有无渎职勾结,但是现有材料确实不够充分,评价本案(法律责任)还是要等待鉴定结果的出具。
以上。
对于这种故意伤害他人 ,同时受害人还是钢琴老师靠手指工作生存,得把医药费,致残费,一辈子的生活费都算进去,让他赔。
不是说能赔的起吗?让对方尝尝倾家荡产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