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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12 岁被卖作童养媳后遭强奸生下子女,离婚后被孩子索要抚养费,受害人该怎么办?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第2页

     

user avatar   jiang-jiu-40-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谢指正,赞同你的看法@小新新

不应该说是最近流行,细究时间应该是多年以前的事,反而是因为许多事情逐渐变得透明化,国家扫黑除恶做出了实事,才能让我们知道以前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的恶行,我觉得更加是一种我们社会在变好的证明。

@simon @陈和 曾经的公职人员及曾经去偏远地区的支教老师,谢谢两位对现实的展示,有些在认知之外。


不懂这方面法律,只想问一句

合伙欺负人吗?

1.马某,13岁被强暴,年仅14岁被迫产下一女!19岁时再次被迫产下一子!

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明、户口谁给办的?

他们难道不知道法定结婚生子年龄,没看出端倪?

2.此前媒体报道,马某多次报警未立案

一位未成年少女被拐卖、被强暴、被迫生子,对咱们普通老百姓来说,那桩那件是小事情?

在当时警察眼里,这都不是事?

为什么不给予立案?

3.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

不知情,意味着女方没有出现在登记现场

同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

诡异的结婚登记是怎么操作的?

4.2016年,经多家媒体报道后,法院受理其离婚申请,所生儿女由男方抚养。

马某被拐卖、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这个从天而降的被结婚有法律依据?

法院受理其离婚申请,意味着认为这段婚姻为有效婚姻,为什么不是判为无效婚姻?

又是一个被偷走的人生!!!

当地这些公职人员真的值得表扬

这事件中涉及到的人员,哪一位不是双目失明还兢兢业业在岗位上做着贡献?


user avatar   xian-yin-26-1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世界已经魔幻到这种地步了吗?

贩卖少女的“舅舅”没有被以人贩子处刑,购买少女的老光棍买家没有被处刑,而被害人却这样被一遍又一遍地公开“处刑”……

这场悲剧式的婚姻从根源上就是无效婚姻,而不应该是“和稀泥”式的判决离婚!既然是无效婚姻,何来的抚养费一说?

一个是强奸幼女的强奸犯,一个是被害人,法院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禁止强奸犯接近被害人多少米范围之内”才对!而国家难道不应该剥夺强奸犯的抚养权?这样悲剧中产生的孩子,在这样畸形的家庭中生活,每天面对一个强奸犯的父亲,难道生活真的会比在福利院里更好?并且!这个强奸犯的父亲同时还是一个恋童癖,谁能保证一个五十多岁愚昧无知的强奸犯恋童癖不会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下手?

剥夺买家对贩卖妇女“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贩卖妇女!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谈这个判决本身,只思考一个问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怎么来的?

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答案,有人可能会说因为父母自愿生下子女,所以就应该对子女的生命负责;还有的人可能会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来源于人的天性等等。

但是我的答案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来自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只要成为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就具有这种义务。我们可以看看《民法典》和《婚姻法》是怎么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新出台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去翻任何一本教科书,都会告诉我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所以,这是一项法律强制的义务,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只要是子女的父母,都具有这项义务。而不管子女是怎么出生的,是否经过父母的自愿。即使非经过父母的自愿,比如题中的这种情况,法律也没有例外规定。除非,父母不是子女法律上的父母,比如是因为出轨所生、捐精所生,这时才没有抚养责任。

法律对所有自愿或者非自愿成为父母的人,强制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抚养子女,这种规定非常残酷,在某些情况下对一方非常不公平。比如题中这种情况。但是从子女的角度来说,因为他们的无辜,所以法律强制父母必须对他们进行抚养,这又是另一种公平。

跟题中这个案子类似的案件,比如父母年轻时不照顾子女自己出去浪,老了动不了了回来找子女要求赡养。这种案件比题中这种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还多,我曾经就遇到几起。一般法院会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强制性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应该规定某些除外情况,这确实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但是考虑到伦理、社会保障、家庭和谐,很可能不会规定一些例外情况。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非常考验法官对情理法的理解和把握。在法律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没错,但是在情理上,考虑到父母一方是非自愿成为父母,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其抚养责任。

当然,这种判决有巨大的道德和法律风险,法官是否敢落笔,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user avatar   xiang-xi-lao-tu-fei-yi-m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是便宜的离谱的,一般有这几种

1.那些截图都是一年未必能有一次,或者你永远也抢不到的捡漏价。

2.截图是P的

3.产品不是正品

4.这些产品本身只值这么多钱

如果是稍微便宜一点,一般是这样的

1.代理拿货价不同,会比自己买便宜

2.利用各种返利方式,可以拿到一些好价

3.群里人多,可以找商家团购

4.也有可能不是正品,但是用接近正品的价格销售,以次充好,这种应该不多。

另外,这个回答下面,果然都是推荐自己群的……


user avatar   limingyang6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_________此处为分割线 _________

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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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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