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现代资本主义研究”。
本号计划撰写五篇针对《大道之行》的评论,本文为第一篇。 原文链接
在1847年,所谓社会主义者,……是指形形色色的社会庸医,他们凭着各种各样的补缀办法,自称要消除一切社会弊病而毫不危及资本和利润。这两种人都是站在工人阶级运动以外,宁愿向“有教养的”阶级寻求支持。只有工人阶级中确信单纯政治变革还不够而公开表明必须根本改造全部社会的那一部分人,只有他们当时把自己叫作共产主义者。
——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
《大道之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由几位作者分工写成,我们对于其他作者所撰写的章节并无太大的意见。然而,其光彩夺目的第五章令我们不得不提起笔来。因为在这一章中,鄢一龙先生以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的精神,臆造出了一条通往“社会主义”的“大道”。正如卡夫卡在《午夜的沉默》中写的那样:
如果有人惊讶地发现,他在永恒之路上走得何其轻松,那么他其实就是在向下飞奔。
在《大道之行》的“大道”上,社会主义与资本的对立解决得何其轻松!如果说《重读马克思》毫无根据地发明“马克思的”观点,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的话;那么《大道之行》就是在带领人们走向“坠往天国”的单行道。
在《大道之行》中,鄢一龙先生不仅重蹈了韩毓海在理论上的覆辙,还重弹了百年以前就已遭到批驳的陈词滥调。只不过,其“创新精神”依然值得称道:他破天荒地发明了一个伟大的概念,一个社会主义的“奇行种”——“不消灭资本的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之所以伟大,在于它立刻解决了困扰世界多年的难题。有同等功效的概念还有:“不消灭独裁的民主”、“不消灭战争的和平”、“不消灭剥削的平等”……
显然,从内容的“创新”程度来看,《大道之行》的第五章绝不逊于《重读马克思》。其卓尔不群的逻辑使这部著作不再是一个严肃的学术作品。然而,若从文学作品的角度来看,其文笔又远远不及中文系韩教授的水平。所以,我们实在是不好给它做一个归类,或许“童话”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由于鄢一龙先生的创见实在太超出凡人的常识,我们不得不把这惊人的创举分成五次向大家介绍,主题大致为:利润与资本的神秘化,雇佣劳动与工资,所有制与股份公司制度,市场与逐利原则,社会福利与阶级。
本次就让我们谈谈,不谋而合、惊人一致的鄢一龙先生与韩毓海教授,作为新世纪的亚当夏娃,如何缔造了一个更新奇的奇行种——“不是资本家的企业家”。这个概念与“不消灭资本的社会主义”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留下了创造新世界的可能:不是上帝信者的基督徒,不是富人的土豪,不是病人的疯子,不是社会主义的特色社会主义……
鄢一龙写道:“相当一部分富人致富的原因是他们对于社会的贡献大于一般的劳动者,对于这部分人我们应该恰如其分地尊称他们为企业家、这个时代的英雄,要保障他们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p185]
在这里,鄢一龙同志以亲身实践证明了“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共产党员”的存在。显然,按照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利润的唯一源泉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这些富人致富除了靠较高的“狡猾程度和钻营能力”[《资本论》第3卷,p419]之外,就只能靠从劳动者手中无偿拿走的那一块。
鄢一龙接着写道:“相当部分的富豪事实上不是通过作出社会贡献,而是通过寻租而发家致富的,对于这部分人我们同样应当恰如其分地尊称他们为‘资本家’……大地产商不需要为社会创造财富、仅通过囤地就可以谋取巨额收益……金融大鳄……通过掠夺型借贷和滥发信用卡,让穷人和不知内情的人成为他们牟取暴利的牺牲品。”[p186]老实说,对于企业家与资本家的拆分,韩毓海至少进行了一点(错误的)理论抽象,而鄢一龙则毫无抽象意识,显得更为庸俗。
这回,就连新自由主义者也不得不站出来反对鄢一龙先生了。我们的货币资本家难道没有努力地为社会“作贡献”么?利润是“贡献”,利息为何就不是呢?寻找合格的基金经理、银行经理、投行操作员,难道不需要努力么?难道他们不是接受职能资本家(所谓“企业家”)的委托,来保管职能资本家的闲置资本并为他们赚取更多利息么?什么是掠夺型借贷呢,难道货币资本家愿意看到人们还不起债造成坏账吗?同时,又有多少“企业家”加入了囤地炒房的房地产大军呢?囤地无非是利用时间偏好倒买倒卖,和利用空间距离倒买倒卖的商人有何不同?
归根结底,鄢一龙先生不仅没有理解资本的神秘化,也没有理解信用制度。
先让我们考虑资本家“人格分裂”的情况,即他既是“企业家”又是“资本家”的情况吧。这在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时候是社会的一般情况。
在鄢一龙先生看来,我们的企业家的利润显然不是来自于他手下雇佣的工人,因为他的产品在市场上按照平均价格出售,他的利润是依照他所付出的资本量获得的平均利润,他支付给他雇佣的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工资。
由于市场经济中资本流动带来的平均化趋势,一切资本“不管它们本身生产多少剩余价值,都力求通过它们的商品的价格来实现平均利润,而不是实现这个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力求实现生产价格”[《资本论》第3卷,p194]。在这里,产品的生产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资本家投入的预付资本(包含不可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另一部分是市场给出的平均利润。由于平均利润受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我们的“企业家”的“狡猾程度”影响,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对资本家而言,确定的部分——商品的成本价格——就被当作了商品的真正价值。这样,剩余价值作为利润的来源这一点就被掩盖了。
如图,第一层表示商品的价值,第二层表示商品的生产价格。需注意,根据劳动价值论,可变资本不转移价值,它作为支配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消费掉了。
进一步地,“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对它的买者来说,就是它的成本价格”[同上,p184]。于是,在特定部门的资本家看来,其商品的生产价格的两个组成部分——成本价格(=上个部门生产出的原料的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难以确定)都成了与本部门的劳动毫不相关的东西。资本的第一步神秘化也就完成了。
由于未能认识到这一神秘化的过程,我们的鄢一龙先生没能看到:被其尊称为“企业家”的那些人,是靠着雇佣劳动者的辛勤劳动,而不是靠着自己“大于一般的劳动者”的“对于社会的贡献”而发家致富的。相反,他们越是成功,只能代表他们从劳动者那里拿到的越多。我们在后文还会论述这一点。
那么,在信用制度发展后,尤其是股份公司制度产生后,情况又如何呢?
[职能资本家,即能动资本家]支付给贷出者的利息,表现为总利润中属于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部分。与此相反,属于能动资本家的那部分利润,现在则表现为企业主收入,这一收入好像完全是从他用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完成的活动或职能产生出来的,特别是从他作为产业或商业企业主所执行的职能产生出来的。因此,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同上,p421]
这正是鄢一龙先生产生幻觉的原因——似乎企业主收入与利息收入的根本来源是不同的。鄢一龙先生忘了重要的一点:利润究竟是表现为所有者的利息还是企业主的利润根本无关紧要,因为无论何种利润(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都是由劳动者生产出来的。
鄢一龙先生可能会问:“企业家”不也是“劳动者”吗?马克思早就看穿了这类替“企业家”所做的辩解了:
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的,不仅不是他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工资,是监督工资,是高于普通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1.因为这是较复杂的劳动,2.因为是资本家给自己支付工资。[同上,p427]
然而,企业家自己付给自己的这份“工资”是怎么来的呢?鄢一龙先生对此视而不见了:
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且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生产……人们[看来是指鄢一龙先生]忘记了,二者[企业主收入与利息]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人们[还是鄢一龙先生]忘记了:能动资本家只有作为生产资料的代表同工人相对立,才能执行职能,才能使工人为他的利益而劳动,或者说,使生产资料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上]
总之,企业主收入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鄢一龙先生口中的“企业家”要想致富,必须要执行资本的职能,即必须剥削工人。鄢一龙先生口中的“资本家”(资本所有者)要想致富,必须由“企业家”代他剥削工人,将剥削获得的利润在他和“企业家”之间分配。
所谓剥削工人,是针对资本与工人相对立的关系而言的。因为资本要“在最经济的条件下”“生产剩余价值”,即追逐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支配工人,从而与工人相对立。当生产资料为了保存和增加其交换价值而支配工人——而不是由工人支配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就具有了资本的属性,并与工人对立起来。
马克思指出:
指挥和监督的劳动[鄢一龙先生所谓的“企业家”的劳动],只要它不是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引起的特殊职能,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所引起的职能,——不管这种劳动力是象奴隶制度下那样同劳动者本身一道被人买去,还是由工人自己出卖劳动力……这种由奴役直接生产者而产生的职能,常常被人们用作替这种关系本身进行辩护的理由,而对他人的无酬劳动的剥削即占有,也同样常常被人们说成是资本所有者应得的工资。[同上,p433]
在这里,马克思讽刺地引用了一段奴隶制拥护者对黑奴与奴隶主关系的论述:
自然本身已经决定黑人要处于这种奴隶状态。他身体强壮,干活有劲,但是,给他以这种强壮身体的自然,却既没有给他以统治的智慧,也没有给他以劳动的意志。……而没有给他以劳动意志的同一个自然,却给了他一个主人,把这个意志强加于他,使他在适合于他生存的那种气候条件下,成为一个既对他自己又对统治他的主人有用的仆人。……这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同上,p433-434]
按照鄢一龙先生的逻辑,“企业家”产生了更大的社会贡献,想必是因为其管理工人有功,理应获得一个“监督工资”。潜台词是,工人无法管理和支配生产资料,只能被管理和支配。我们的工人除了要生产自己的工资,还要生产一个“监督工资”,从而“为他的主人提供正当的报酬,来报答他的主人为统治他,为使他成为一个对自己又对社会有用的人而花费的劳动和才能”[同上,p434]。
既然如此,等我们的公众号拥有了百万粉丝——这也许是我们几十年慢慢积累的,也许是祖传公众号继承下来的,也许是走后门让腾讯强制关注的——我们一定要雇佣鄢一龙先生替我们写10000篇文章。假设每篇文章获得相同的赞赏,鄢一龙先生可以拿走其中的5000篇作为自己的工资,剩下的5000篇作为我们监督鄢一龙先生,并“使他成为一个对自己又对社会有用的人”而理应获得的“管理工资”。毕竟,他只能选择被管理:届时一般用户的订阅量已经饱和,鄢一龙先生自己创号永远也得不到多少赞赏了。
这时候,鄢一龙先生还得夸赞我们“对于社会的贡献大于一般的劳动者”,并应该“恰如其分地尊称”我们为“企业家、这个时代的英雄”,他不能要求自己这10000篇文章的全部著作权,也不能要求微信号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因为他要保障我们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我们相信,鄢一龙先生作为清华校友,一个发明了此般“大道”的开拓者,届时当然愿意亲自一试。毕竟,我们的校训是“行胜于言”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