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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法典「离婚冷静期」通过?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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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家庭不睦的女性幸福感暴跌,长期看影响微弱,受损的主体其实是弱势男性,且长期同居现象会增加。

很多人不理解,保护契约,减少合法违约、破产的成本(门槛),其实有助于扩大总体市场规模,增加买卖双方受益。

婚姻本质上也是一种契约,婚恋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类似于,股票市场减少造假处罚力度,不允许集体诉讼等等,短期内增加现有上司公司套现能力,但长期看则减少了股民投资股市的信心,继而影响了股市融资能力,好的企业只能出国融资,提高了融资门槛,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股市融资,创业板变成废都。

婚姻市场是一样的。过于偏袒家庭暴力、不睦的一方,只会造成另一方减少结婚动力,优质男生为了证明自己,只能增加房产、学历等重资产投资(类似于企业单纯做大为了上市),而大量高质量女性不敢结婚(类似于有存款的老百姓不投资股市),大量普通男生根本则被结婚门槛拒之门外(类似于大量中型企业无法上市)。同时,大量畏婚女性及低资产男性将出现长期同居现象,减少结婚的成本和风险(类似于民间融资,用债务关系替代股票投资关系)。

之前有过类似研究:用201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房产证登记名字和女性幸福感做实证,发现房产未登记姓名的女性幸福感下降,并增加做家务的时间,但长期没有多少影响,因为强势女性开始在结婚前普遍要求房产加名,或者选择成为剩女等等。

因此,可以预计的未来,女性择偶标准会提高很多,对低学历、低资产、低出身着男生愈加歧视,同时高端女生剩女问题也愈加严重,而同居现象愈演愈烈。

当然,更大的概率是没过多久,会出现一则妻子冷静期内被丈夫残忍杀害的新闻,然后舆论哗然,相关部门被迫出新的解释,然后冷静期内戏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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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拉斯维加斯越来越远了



















每天总在杀人和忍住不杀之间徘徊,总有一天是要失控的。







离婚不是好事,但已经决定了要离婚了,能迅速有效避免更多感情伤害的离婚,是不是让我们觉得生活毕竟美好了一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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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漕工衣食所系...






上面要研究结婚意愿低的问题,下面就研究出了新的职业、一大批培训机构、一大大大批税金养着的编制。

研究院和专家岗就不用说了,估计还能整出几个上市公司。

这就是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吗?i了i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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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

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

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

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

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邓颖超



居然有这种人?

还有这种人?(那个点赞的出来走两步我看看?)

看清楚了,这是1950年《婚姻法》的原文

邓颖超同志说的“无理由即可离婚”不代表“一方说离就直接宣布婚姻结束”(程序意义上的自由离婚和实体意义上的自由离婚有差别,具体看下文)

评论里还有个和我扯“另一方有不同意离婚的自由”的

好,行,我今天就换个角度来说说这个冷静期,不和你们说什么性别,来点不怎么干的干货,省得有些人评论里倒垃圾


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它萌芽于原始社会的对偶婚制末期,始于个体婚时代,已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个阶段,自有国家以来多数地区和欧洲的多数时间,都实行许可离婚的原则,但由于具体作用和作法存在显著的差别,它大致可分为专权离婚(没啥好说的,就是休妻)、限制离婚和自由离婚三种形态

限制离婚是指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始许离婚的制度(诉讼离婚)

自由离婚是指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的理由,也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它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为宗旨,而不是以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为目的

自由离婚包含两种意义:一是实体意义上的自由离婚,即一方或双方自愿离婚的,就构成离婚,无须再具备其他条件,二是程序意义上的自由离婚,即不再问当事人有无过错,均有依照个人的意志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协议离婚)

实体意义上的自由离婚的自由度要求比程序意义上的自由离婚要高得多,采用前者必须采用后者,而采用后者不一定要采用前者

实体意义上的自由离婚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的“无夫权婚姻”,但真正成为一种离婚法律制度,是从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开始的

十月革命后,苏联为了反对宗教婚姻和压迫妇女的现象,1917年12月到1918年9月颁布了婚姻家庭法令和法典,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须经诉讼程序,但法律规定只要求向法院提出申请,不要求申报离婚理由,只要法院证实当事人本人的意志,就准许离婚,1926年11月,苏联颁布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进一步简化了司法程序,一切离婚只须到户籍部门登记即可,这实质上是一种绝对意义的自由离婚,法律对当事人的意志未作任何限制

1944年苏联对离婚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使离婚自由与国家监督结合起来,由二三十年代的完全的自由离婚(即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不受任何限制的离婚)走向不完全的自由离婚(即实体上的限制离婚和程序上的自由离婚相结合的离婚制度)

这种不完全的自由离婚是现代社会最先进的离婚制度,它既能使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又不违反社会利益

我国采取的即这种制度(双轨制)

这次的问题就在于协议离婚是否需要冷静期

官方给出的理由似乎是“离婚率升高(不利于社会稳定)”

这涉及到自由离婚(婚姻自由)中自由的解释

官方这种说法其实是基于:“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我们应强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性,强调国家、社会的本位利益,突出婚姻家庭的伦理性”这一婚姻性质定论,从而否认婚姻的契约性思想

但其实我国婚姻法倾向于认为婚姻自由的自由是一种契约自由,也就是把婚姻当作一种民事契约,契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契约主体须为两人以上,其次,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之合意,二人以上意思表示不一致,即未形成,也就形不成协议,再次,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契约的本质在于:以协议定权义(人们的权利义务不是不晕由身份决定的,而是由人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决定的),一个人的一切都是由自身造成的,以平等为基础,契约是主体平等,权义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契约

契约与自由相关,契约使“自由有了内容,得到了解释”,对契约的权利不是被看作自由的一个方面,而是被看作自由的精髓,被看成永恒和绝对的。自由是契约的内容和生命,契约是自由的体现和实现,打碎束缚人们的侄桔,让人们尽可能自由的行动。契约是人们的意思自治,正是通过契约,个人才能够获得最充分的机会去发扬他的才千和使用他的财产,契约是扩大个人在资源利用方面自行处理权范围的主要法律手段

现代婚姻法强调“婚姻自主、自由、平等”,强调“个人本位”,其原则和契约的本质精神是同一的,当然,婚姻制度有其对社会的重要性,但是两个人之间的婚姻结合并不是为了这一制度而存在的。从法律上为婚姻的观念作辩护,并不能以牺牲当事人时间、感受等等为代价使已经破裂了的婚姻关系继续勉强的维持下去,必须承认,一个经久不渝的结合,只有来自配偶双方自己的决定,在道德上才有价值

我自己的婚姻,破裂就破裂了,双方一拍两散,凭什么要外人再来说和?在双方提交离婚申请(签字同意)后,这种强行粘合60天/30天的做法本来就是在勉强延续一段令人绝望的关系,毫无价值,也是对个人本位的契约关系的践踏


顺便,看明白回答再评论,程序别发明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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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公民能通过婚前协议保障自己的完整离婚权吗?


user avatar   kongfuzia 网友的相关建议: 
      

理解立法的初衷,现在确实离婚率很高,官方想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这个法案在从提出到通过几乎是被一面倒的反对,很多专业的律师也给出了有理有据的反对理由,说明这个法案能否起到预期的效果是有疑问的,甚至起到反效果也有可能,对法律的威严也会起到负面作用。

反正我是看到这个法案通过,我只想到7个字:不婚不育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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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

“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

“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婚姻是以自由为原则的,那么自由是自己愿不愿意。”




离婚冷静期是不适用于起诉离婚的,然而,这是起诉离婚的数据,实际也不是想离就马上能离婚...


起诉离婚的时间有的甚至比离婚冷静期还长



补充:家暴取证困难,详情参考轻伤鉴定。




weibointl.api.wei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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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完全可以用数据说话:


1、「离婚冷静期」会影响多少人?

按照民政部《2019民政统计年鉴》,2018年有446.1万对夫妇离婚,其中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有381.2万对,占离婚总数的85%;诉讼离婚的有64.9万对,不到离婚总数的15%[1]

保守估计,「离婚冷静期」至少会影响到每年三百多万对协议离婚的夫妻。




2、「离婚后复婚」的有多少人?

高票 @舒逸 认为:

你要讲离婚儿戏,难道不应该讲离婚的415万有多少复婚的吗?

其实民政部也发布过复婚的数据。

同样依据《年鉴》,2018有1013.9万对夫妻结婚,其中429.2万对夫妻为再婚,而在这四百多万对再婚夫妻中,又有562921对夫妻是复婚[1]

也就是说,平均每18对新婚夫妇中,就有一对是复婚;结合2018的离婚率,离婚人数与复婚人数的对比是8比1。

如果我们认为所有的复婚者离婚时都是「冲动离婚」,那么每年有五十多万对夫妻可能因为「离婚冷静期」而避免冲动。

当然,实际数字肯定更小,因为这些复婚者并非都是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对诉讼离婚的离婚者并没有影响。


3、「离婚后复婚」都是因为不够「冷静」吗?

这个问题我看目前很少有老师提到,离婚后又复婚真的是因为不够冷静吗?

一些研究认为未必。

2016年复旦大学陈志奕博士、范剑勇教授在《限购、离婚与房地产区域差异》一文中指出:

新闻报道以及既往文献均认为,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与近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且在实行购房套数限制的若干大城市表现得尤其突出。更有甚者,上海在2016年3月底实行房产最新一轮新政后,多个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人数大增,部分区县民政局对办离婚手续进行每日限号。
实证结果显示,针对购买房屋套数的限制使得夫妻有激励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减少至少一方名下的房产套数,导致城市的离婚率、复婚率同时上升,其中离婚率上升0.2个千分点(平均提升幅度为15%),复婚率上升0.05个千分点(平均提升幅度为约40%)。

如果说离婚后复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不够冷静,而是因为房地产调控政策或是其他原因,那么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讨论本题,我们必须慎重考虑这种可能。



4、「离婚冷静期」会有哪些负面影响?

目前对「离婚冷静期」的批评,主要是担心家暴和冷静期内转移财产,这一批人大致有多少呢?

依据最高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2014至2016年间,27.8%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约关系[2]

如果以这个比例推算,每年协议离婚中大致有一百万对夫妇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当然,实际的数字可能更小,协议离婚未必有与诉讼离婚一样的家暴比例。



小结:

只从数据上看,每年超过50万对复婚夫妻不可谓不多。主政者因此希望通过「离婚冷静期」进行调整,其立法初衷其实可以理解。

然而复婚潮现象的原因很可能不是「冲动离婚」(前文就举例了房产调控政策对复婚影响的研究),「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未必对症。

更令人担忧的是,相较仅占离婚者十分之一的复婚夫妻,家暴现象在诉讼离婚数据中比例超过四分之一,以此推测每年可能有超过一百万对离婚夫妻因此遭受影响。在现有制度还无法良好保护家暴受害者和杜绝财产转移的情况下,设置「离婚冷静期」显然会增加受害者受创的风险、进一步增加婚姻中弱势群体的负担。

「离婚冷静期」未必对症(因此未必有效)且会让数量更多的弱势群体受到伤害,据此,我个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确实有待斟酌。


以上。

参考

  1. ^ a b 《2019中国民政统计年鉴》
  2. ^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2/id/2491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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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西单大悦城和朝阳大悦城购物中心都有一个特色设施,就是从 1 楼直达 7 楼的超长自动扶梯。

西单大悦城那个还号称「全亚洲最长」。

顾客进门之后可以在一分钟内迅速进入商场最核心的购物区。

但是它没有从 7 楼直接下 1 楼的扶梯。相反,下楼的扶梯还被分别设在商场的三个角落,如果你想下楼出门起码要在商场里走大半圈才行。


为什么这么设计呢?

为了让你在里面多呆一会。多呆一会就多一分消费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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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幸福大概一辈子都用不到这个事儿的我,坚决反对这个规定。


看到有人说反对的都是没结婚的,

多新鲜,

有配偶的有几个像我这样底气充足不怕配偶误会的?

就为了这几个反对的人,行,我出来说话


这个事儿跟男女没关系。婚姻里的强势方,有男有女。

无论男女,“随时可以退出”,一定是保护弱势方的,保护拉不下脸来的这一方的。


所以我反对这个规定。

它在帮助强者,在帮助野蛮人。



别说什么经历过了的过来人就会劝人忍忍。

我愿意让愿意忍,是因为我知道我老公也愿意让愿意忍。他照顾我,我当然也得照顾他。这事儿相互的。

这都委屈到想离婚了,忍什么忍?!



感情是需要经营的,这话没错。

但是经营不是委曲求全。

双方都保有退出的能力,才能在争执中充分表达意愿,进而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成果。

任何的利益,我自愿放弃,和我只能放弃,是完全两回事。


我讨厌脑残恋爱剧式的冲动分手,所以最开始在一起的时候就问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对吗?那么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约定好,绝对不可以说“分手”,说了就是认真的。

但是我跟朋友们聊天时经常说,随时记得“不行就离”,才能让两个人都过得舒心。

两个人相互磨合,不能总是磨其中的一个。如果感觉自己委屈了,一定要说出来。

很多事情你不说,对方根本不知道你曾经付出过。同样的,其实他不说,你也不知道他默默为家庭付出了多少。两边猜来猜去,就岔了。

这样导致的冲动离婚肯定有。但是要我说,这和教小孩子一样,总得去试一试去撞一撞才能成熟,你拖着让晚一点撞,那他们就憋着这口气,醒悟得更晚一些。何苦呢。


结婚是为了 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不是为了 生活在一起。

天天在一起相看两厌,守着个证,多吵两个月假,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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