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个支付令的好用法,最近遇到的:一家混改成立的目标公司,国资股东A出土地厂房生产线、也以借款形式出了钱,民资股东B真金白银出资。后来发生股东纠纷,国资股东A和民资股东B打官司,眼看目标公司要被搅黄,国资股东A连续两个支付令起诉目标公司,迅速查封拍卖了目标公司的土地厂房,最快速度回收了风险中的国有资本。
你问为啥不怕目标公司提出异议?因为目标公司公章就在国资股东A手上,可怜的民资股东占60%的股权愣是没有公章,回过神来目标公司已经什么都不剩了。
所以支付令只有在你能保证被告不会提异议时才有用(地方保护主义、原告强背景),而且效率很高,但要避免构成虚假诉讼。
以下为原答案
支付令是一个现行诉讼法下非常鸡肋的程序。
其本意是提高简单民事案件的效率,降低诉累。但为了避免未经实体审理的错案风险,同时规定了被申请人的异议权。
这就导致了,真的通过支付令程序诉讼的原告,一旦被告提出异议,就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就意味着之前申请支付令的时间全都浪费掉了。最要命的是,被申请人提这种异议非常容易,法院也不会去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因为审查就意味着实体审理)
所以说,你是原告律师你就面临一个抉择:支付令的好处是,“可能”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但坏处是“更可能”白白浪费更多的成本和时间。你会建议当事人去申请支付令吗?
再换个角度,就算申请了支付令,你一个律师连庭都没开,不排除有些当事人会觉得你没干活,“赚钱太容易了”.....你还要进一步解释你的工作价值和意义?
最后,当事人是不可能想到自己申请支付令的,因为一般也只有律师知道这玩意,你不提这个他不会主动提出要走支付令程序.....
这就是支付令名存实亡的过程。
补充一个支付令的妙用
好问题。在我刚刚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实习律师的时候,我也曾有过这样的疑问,于是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拿着几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去了当地基层法院,得到的回复是:我们从来没开过这种东西,你还是老老实实走诉讼途径吧,或者申请委派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