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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虐猫并发视频一事,学校予以当事人退学处分,如何看待这一处理结果?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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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猫是不好的,毋庸置疑。

但是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法律专家和行政专家解惑一下。

虐猫并发布虐猫视频是否违法,是否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

虐猫并发布虐猫视频是否违反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依据哪个条款做出开除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要求,山东理工大学是否全程说理式执法,能否提供处罚决定书

以上两个问题没有搞清楚之前,我个人对开除一事保留意见。


PS:关于答题动机。

本人属于基层公职人员,非法专业,但是职业需要经常做出行政决定,职业敏感。

我本人也会遇到很多看不惯的事情,但是始终秉持一个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

某理这个声明写的也实在不尽不实,孔子曰“不教而诛谓之虐”,作为一个公告,既要有严明纪律之实,也要有警示后来人之意。恕我直言,这两点,一样都没做到。

凡事多问个究竟,总没有错。


user avatar   zheng-16-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暴民政治是最极端,最可怕,最难以纠正的一种人治,同样是人治,它比一人度才式的人治要恶劣得多。这次山东理工大学的举措和中文互联网的呼声,完美诠释了这一点。上到国法,下至校规,在一片喊口号的声音里,成了废纸。


user avatar   li-miao-wen-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山东理工大学这一处理是不合法的,

按照学校的规定,范同学要有违法行为,

学校才能依据执法部门的结论

对范同学给予处理,

执法部门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动作,

这说明范同学没有做任何违法情形。

也没有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对范同学心理健康问题的评估文书。

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

范同学杀百把只猫跟揉碎路边花坛的树叶没有区别。

山东理工的处理是权力的越位,

是对网络舆论的盲从,于法无据!

建议范同学坚决维权到底,

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毕竟这不光关系到本科学位,

还关系到研究生,对范同学自己不是一件小事,

对我们其他人也不是一件小事。

我很熟悉这些流程,也认识不少媒体记者,

如果范同学需要帮助,请和我联系,

我QQ:2931867991 注明山东理工

=============================

好多人范同学传播暴力视频,

还有人引经据典,说他涉及血腥暴力。

比如这位答主,


但是在我们国家司法体系中,

暴力血腥需要经过认定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没有执法机关的认定,

范同学发虐猫的视频,

和小女生发跳舞的视频,

厨师发做菜的视频没有区别,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虐猫和撕作业本没有区别,

学校处罚范同学于法无据。


user avatar   ren-qi-6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有时会想,

我们屠宰动物、吃动物的肉、喝动物的奶,

我们小时候曾经一只只地踩死地上的蚂蚁,

这些事情和虐待猫狗有什么区别呢?


我不禁想起电影《超脱》里的一个情节:


男主是一位教育者,有一天他看到一个男孩把猫装到袋子里,一刀一刀地杀死了那只猫。

事后在心理辅导室里,他淡淡地问那个男孩:

How do you feel about this?

男孩苦笑着回答:

I feel……trapped, like the cat.

那一刻男主的眼神充满了作为一个教育者的悲哀和无奈。


这段情节固然有背后的深意,但我们撇开电影的内核,在这里只谈虐猫这件事。

男主为什么会感到悲哀呢?

我想,或许是因为,男孩明明能感受到——他能体会到猫的痛苦与不安(trapped),但他仍选择把刀刺向那只猫。

我们吃动物的肉、喝动物的奶,甚至我们踩死那一只只蚂蚁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见识和体会到动物的痛苦,那时他们在我们眼里不是生命,而是食物和玩具,仅此而已。

但当人的行为由屠宰变为虐待时,有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在他眼前,那是一条对自己没有任何威胁和利益可言的生命。他能体会到动物的感受,猫的惊恐和痛苦都能被他的听觉和视觉感知到,但即使这样,他仍然选择了施虐,甚至以此为乐。

这就是共情吧?被不少知乎er诟病的“共情”。

但我觉得这是个宝贵的品质,它作用在人身上就是“同情心”,作用在动物身上就是“爱心”,这种善良不应该被挖苦。当然,前提是你不会因为这种“善良”而去伤害别人。

有人常常说,你为什么只对猫狗的虐待共情,而不对昆虫共情?

这个答案,某位心理学家在对“动物虐待”的定义里已经提到了。

这和所谓动物的权利无关,虐待者能感受到对方的痛苦,但却不能产生应有的同情;

这和法律、道德无关,这是一个人心理的扭曲,更是家庭和学校教育的一种悲哀。

杀害生命的人可能很可怕,但眼睁睁看着一个生命在眼前流逝、没有丝毫同情和援助的人更可怕。


小注:有些心理研究显示,虐待动物确实和心理不健康问题存在一定关联,如下:

当然,这些研究并不能证明虐杀动物者一定是潜在杀人犯,因此我们也不应该以此为名,实施网暴和人肉,这样只会让虐待者心理更加扭曲,于事无补。


我不知道,假如我是一个教育者,我要如何让这样一个三观基本成型的大学生改变思想。

我们不能用法律去惩罚施虐者,我们只能用道德谴责,让他承担所谓施虐的报应。

但现实是,微博上,上万条评论用不堪入目的语句侮辱着虐猫者,他的一切信息(姓名、地址、家人、手机、照片)都被挂在网上,有人叫来亲朋好友一起开骂,有人每天都私聊诅咒他,有人把他的照片做成遗照,我甚至怀疑有人在现实生活中也在对他施压。

我看到,有人挂出的私聊截图里,他本人愤怒地对侮辱者发出了威胁(原话是“你想 si 是不是”)。

客观来说,这种舆论的疯狂确实可以警示其他虐猫者,在一定程度上打压这个市场。

但单单对于这个山东理工大学的学生,虽然我不同情他,也不想为他发声,但这样的谴责和惩罚,真的会让他悔改吗?他被退学以后,就不会继续虐猫和发视频盈利了吗?

难道他今后就真的无药可救了吗?

我没有答案,我想他的学校也没有,最终只能迫于舆论,选择让其退学。

或许他不是无药可救的,但我们已经把他逼到了悬崖。

我只希望在未来,任何虐待动物并且以此为乐的人,多多少少能被这次事件震慑到,即使他们心理依然扭曲,也能因为舆论的力量而有所忌惮。

生命已逝,人们不会对鸡鸭鱼狗猫的逝去表示默哀,但应该对生命留有敬意,即使你身负着屠夫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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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学校因为社会压力就能随便开除一个学生,那我只会感觉到恐惧。一个连人的权利都能随便侵犯肆意践踏的地方,又何谈保护动物呢?

首先让我们确定一点,范到底有没有错?有错。错在哪里?错在被人发现虐待猫狗,引起人的不快。下面来说学校的错误,一个学校总要有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定当然应该退学,但是范某明显没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任何一条。这样直接退学难道不有失公正?请注意我捍卫的不是范某而是全体学生的利益。试想如果今天范某被无理退学,那么明天学校就有能力用其他一个莫须有的理由退学任何一个学生,权力滥用的后果是严重的(就如吹哨人的遭遇)。我们已经见过太多这种事了!可能这次可能的处理的人没错,可下一次呢下下次呢?这样不负责且没有担当的处罚,可以休矣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虐猫和反社会没有必然联系!我不认为为了饲主自己方便给猫狗做绝育不是虐待。我也不认为将猫狗囚禁在笼子里不是虐待

所以仅仅因为虐待猫一件事就将一个人一棍子打死,再踏上一万只脚使其永世不得翻身是非常不合适的。

人养动物本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包括口腹之欲和玩乐等都是需求。比如为了更好的口感杀鸡取血让鸡缺血窒息而死,比如为了玩乐看动物表演将海豚囚禁在小池子里导致海豚自杀,又比如农村人为了发泄抓到老鼠青蛙之类的动物虐待至死。人的快乐往往是建立在对动物的索取上的,所以仅以虐待动物来判断一个人必然是片面的,因为这些人很可能在社会中是大多数人的评判标准下的好人。

最后流浪猫狗本是家畜不是野生动物不属于自然。让其在城市内游荡本身就是错误的,流浪猫攻击城市野生动物的新闻还少吗?据统计光在美国本土流浪猫每年杀死14—37亿野生鸟类和123亿野生哺乳动物。新西兰更是颁布禁猫令灭猫来保护当地野生动物。

说了这么多我奉劝网络暴力群体,不要仅仅因为个人片面的价值判断来自我感动,所谓的道德不是素质和暴力的遮羞布,极端动保不等于爱护动物!

好了,极端分子和猫狗贩子们可以来骂我了!!

—再再更—

一罄怂啦,怂啦!鉴于他现已删除对我的诽谤了,所以这次就不挂人了哈,希望以后不要再网络暴力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peace。

—再更—

貌似那个一罄被放出来了,出来第一件事儿就是匿名发帖实施人身攻击,真可谓是极尽污蔑之能是。此人不但造谣摸黑,挂我主页,还妄图把自己伪装成一个受害者模样来掩盖自己网络施暴者的真实身份。我哈哈哈哈,您连实名都不敢,是怕别人发现你玩大小号唱双簧吗,真是不要心虚的太明显了吧。不过放心,我是不会和你一样背后捅刀子的,因为我始终相信,邪不胜正

嘛,网暴嘛,倒还真是有微博那味儿了。不过抱歉,这里是知乎,是讲理的地方,不是这些网暴的天堂。所以你以为我会怕?会和网暴妥协吗?不!绝不!

好了,既然你自己送上门来了,那不要怪我再挂你一次,不是污蔑我删除不利言论吗?那我就偏要把你的言论晒出来见见阳光,揭露网暴的嘴脸。(不过话说回来我现在还是不知道鲍毓明是谁XD)你说这谣造的可不可笑?罢罢罢,还是那句话:

禽兽之变诈几何哉?止增笑耳。


—更—

可喜可贺,看来知乎还是理性的朋友更多呀,更加说明极端动保和网络暴力在知乎就是纸老虎,你强他就弱,你弱他就强,没什么好怕的。这些网络暴力者和极端动保不光有大小号切换骂人的操作,更有甚者居然还有宣扬教唆杀害未成年人的言论!这让我不禁怀疑这个极端动保群体都是些什么人?为什么爱自己的猫狗更甚于一个他们的同类?不过果然我乎,直接一套全家桶套餐,真是干得漂亮,大快人心!最后我还想对他们说:

禽兽之变诈几何哉?止增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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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看见一种观点:“可以杀不可以虐”。现在层层剥开,探究这种比较级。

如果今天有人带枪威胁,杀你or虐待你,你会选哪个?如果你选择了求生,意味着你已经认为死亡是最高刑罚,死亡比被虐待更难接受。

但现实情况是杀动视频引起讨论,相比虐待即使不至死也会更容易被舆论原谅。这种看似舍本逐末地对待,究竟是为什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是这事件的直接对应条款,注意看看条文路径。

已经足够明显,虐待根本不是对于动物的角度而言,而是从对于个人和大众的心理影响角度。

——

现实中,人类没法停止杀害,但可以停止虐待。于是100分的不是恶,因为我们也在做;80分的恶是真的恶,因为我们可以不做。

于是乎聪明的人类在两者之间划开了一条线,把价值判断的标杆精准地插在上面。无外乎试图把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做的粉饰太平一点,以此求得内心的平静和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自豪感。

大到鹅肝、熊掌、鱼翅、鳄皮、象牙,小到笼子关鸟、猫狗去爪&绝育。“虐”和“杀”之间,何曾有过明显的分野?孟子早就给过我们回答:君子远庖厨,不忍见其死尔。

“杀”的是身,兽身;

“虐”的是心,人心。

可以杀而不可以虐?度动物,还是在度自己?

(以上,驳斥:自诩是站在动物角度、带有天然正确的人,请回到一般社会人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user avatar   lou-xia-yipai-hu-y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本乎被判7天有期徒刑刚刚刑满释放的素人,在服刑期间默默的关注了这个时态发展的全过程。

这个事件目前以学校将范某退学而结束,下面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这件事情的一开始完全是极端爱猫人士和恶趣味虐猫群组这两个圈子的无间道。有些人的兴趣爱好异于常人,而且这些兴趣爱好虽说未必违法但绝对上不了台面,比如约Pao、换 妻子、群飞、充电宝(可插可被插)、SM、养小Gui等等,范某则是一个以虐杀猫为乐的不健康兴趣组织中的一员。他们这个圈子的成员既可以是观众也可以是导演,谁录制了虐杀猫视频就会在这个群里售卖,片子时长不固定,价格2元到20元都有,谁看谁买。

这个群里虐猫者的猫源是两种,一是自己诱捕流浪猫,二是混进流浪猫救助组织当义工或者当领养者来骗这些被救助的流浪猫。有做救助工作的爱猫人士察觉不对劲,便潜伏进了虐猫群(我是挠破脑袋也想不到有这种组织,但是有的爱猫人士能想到),于是便发现了虐猫行为的证据。

事情到了这步,我们是不是觉得这两个圈儿的人要开始对撕了?结果是爱猫人士过来的卧底莉莉很冷静,他们伪装成购买者,随后一系列操作获取了范某的真实信息资料。

随后爱猫人士们将范某的信息资料和虐猫证据通通发到日活跃用户2亿的网络平台微博上,在各地小动物保护组织和爱猫人士以及宠物基金会 它基金的造势下立马成为一个热搜事件。

这件事就是:有人 虐杀猫 并制作视频 在特定的群里 出售。

爱猫人士这个群体里面也有操纵舆论的高手,他们将这件事陈述为: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范XX两个月虐杀80只猫咪,并将视频网上传播销售。

这种陈述看似很客观,可是你仔细推敲发现其带节奏效果很强。

山东理工大学(具体大学名称,强调真实性)

大四学生(再不处理俩月后就跑了)

范XX(具体曝光其人)

两个月(时间之短)

虐杀(用主观动词 虐 突出此人性格残暴变态)

杀(表结果,不是虐待,是杀了)

80只(数量之多)

猫咪(淡化流浪猫无主属性)

制作视频(爱好奇葩)

在网络上(让读者感觉传播范围之广。他们那个小圈子QQ群也是网络)

售卖(性质恶劣,网络售卖暴力血腥视频)

这样的标题很吸引人,很容易激发人们的愤怒。

微博用户很多,这个消息犹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很多微博用户们愤怒地无以言表只能口吐芬芳。

微博用户们争相表达愤怒之情,有人把范某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翻了个底朝天,甚至有人往范某家里寄花圈,还有人扬言雇社会人对范某实施物理伤害。

很多人开始要求学校开除范某,要求有关部门判处范某死刑。凡是这种评论都有四位数五位数的赞。可见微博用户群情激愤到何种地步。

随后越来越多人开始艾特范某学校的官方微博,跑到学校微博下方各种评论,内容无一不是要求学校开除范某,更有甚者辱骂学校,说学校不作为。

每天都有热心网友给山东理工大学打电话要求学校开除范某。这期间有极少部分的微博用户在评论区表示开除也得按照……额……也得依法依规!人肉搜索是违法行为,范某再恶心,他也是个人,我们要尊重人权。此等评论一出,立马被庞大的愤怒人士口吐芬芳发 马图案 给辩驳下去。

4月9日,学校姗姗来迟发了一则声明,表示关于本校学生范某虐猫一事他们已经对该生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下面将进一步调查研究,依法依规处理。

此声明一出,微博舆论几乎一边倒骂山东理工大学,指责学校偏袒罪恶学生。更多的人参与到给山东理工大学打电话的浪潮中去。

又隔几天,山东理工大学出了一则通告: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范某作退学处理。事情到此基本结束,山东理工大学的电话开始消停了。

……………………

我的观点:流浪猫是无主之物,也不属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范畴,诱捕杀害流浪猫没有侵犯他人财物,也不是破坏生态行为。杀流浪猫跟扫帚捂蜻蜓、香烟烫蟑螂、铅笔刀切蚯蚓、放大镜烧蚂蚁有何本质区别?

有人说生命是平等的,我说你吃肉吗?他又说人就该吃人该吃的东西,我反问你不是说生命平等吗?他说屠夫宰杀动物都是一刀搞定,不虐杀。范某是虐杀流浪猫,不是杀流浪猫。这是白马非马?我就纳闷了 虐杀不也是杀吗?

不少微博用户说虐待动物是违法的,可是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说不能虐待动物。我们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动物只有几种性质:个人财产、生态链不可或缺的一环、珍稀濒危物种。而流浪猫哪条不占。

至于说范某网络传播暴力血腥视频并且以此牟利。我们国家法律定义的暴力血腥的对象是人而不是动物,力王猛地一拳那叫暴力血腥,马路上一只猫被压成猫片再被传到网上算不算血腥值得商榷,但是范某卖片这个没得跑,他的确是卖钱了。

范某因此被退学,眼看再过俩月就是大学毕业开启人生新篇章了,结果这事儿整得,大学四年学费白交了白耽误四年功夫,以后的人生路大概率没啥光明可言。学校所谓的依法依规站不站得住脚呢?校规里面有明确说杀猫开除吗?如果拿给学校名誉带来负面影响这个口袋来套的话,好像勉强说得过去。但是学校要是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应该是顶住微博压力,对范某实行强制心理干预,直到他深刻反省为止。

哪怕就是让他休学一年也比这种处理方式更人性化更能纠正他的心理。

这次事件最可怕的地方不在于范某虐杀多少只猫,而在于网络舆论又一次干预干扰甚至企图绑架司法,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依然得不到惩戒,学校被骚扰得不厌其烦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作出迎合网络舆论的决定。微博上多数人对范某喊打喊杀多数人觉得对范某的处理开除还不够,人肉搜索范某并将信息公布于网络的行为居然得到很多人的赞同。

社会分工越来越多,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人的思想认识不断在变化,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会在多数派和少数派之间不停切换。我不希望未来的某一天少数派的权益因为他是少数派而被剥夺。

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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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不看系列:

反对最高赞,最高赞并没考虑处罚时间与该生行为的时间,该生确实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从法律角度站得住脚,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该生在4月9日经学校教育批评后,发布道歉言论,然而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错误,在4月13日、15日又多次违背学校训诫内容,符合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符合国家提出的大学生管理规定

该生确实违反大学生管理规定,我们先看时间线:

事件之初学校对其谈话,以及让学生道歉时间:

该学生貌似也道歉了:

这样看起来似乎没问题,但是在4月13日,该学生又发布了这种言论:

这就有问题了,前面高赞提到学校开除学生的不合理性是因为没有按照学校规定,但是,该生属于在劝诫后(参见第一条49学校声明),依然发表不当言论,这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有规定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这就是劝戒后不遵守,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加重处罚是没问题的,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罚决定之前,是他变本加厉的违反规定:



请注意时间:该生在4月15日又多次发布不当言论,属于严重违反学校劝戒内容,于是在该生发布这些言论后,对其进行处罚:

请注意该生发布多条不当言论时间,以及学校对其进行的处罚时间的时间,完全符合屡教不改,更不用说这几天这个学生已经变成这样:


第二,除此之外,他还有违规(注意)行为,因为国家网信办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内容(关于本事件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这一条难点主要是程序问题,但依据这两条,国家网信办可以责成当地网信办和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确定对方的行为责任。如果确实有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所以开除他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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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知道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虐猫事件,是微信群中的一个倡议。

这份倡议很能表达多数人对该事件的情绪。

倡议的内容很简单:

  • 虐猫事件非常残忍;
  • 轻描淡写的处理和致歉他们无法接受;
  • 虐杀小动物的行为如果不加以严惩,很有可能发展成人身伤害的重大刑事事件;
  • 学校应该就虐猫事件作进一步惩戒;
  • 必要时要对学生做出心理干预。

内心上,我是比较同意这封倡议书的内容。不过,最后我没有签字或转发。

作为一个猫奴,我对这人的行为真是深恶痛绝,甚至在心底有一些不知为外人道的疯狂诅咒。但是冷静下来之后,几个矛盾点让我重新反思这件事:

1、退学处分,到底有没有什么正面的作用?

我觉得很有限。如同倡议书所说,这人心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甚至可能深化,演变成对人的伤害。而退学,到底会导致他的怨恨,加速这一进程,还是真得能起到惩戒作用,我说不好。

至于心理干预,倡议中也只是轻飘飘的一句话。心理干预是有成本的,而且在我国这种不注重心理治疗的国度,不见得会有人费心费力做这种事。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他被劝退了,关注这事件的人获得了巨大的精神胜利。

2、劝退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倡议书中,也只列举出了该生的行为违反了2020年3月1日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发布“暴力、凶杀”视频的条款。

一些知友也在回答中说,该生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山东理工大学开除学籍的条件。

那么很简单,他被退学,就是一次典型的舆论胁迫法制的事件。

3、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如何过渡?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违反法律,不一定就道德。

同时,法律普适、强制,这导致法律的制定必然滞后、谨慎。

所以,当出现这类违反道德、不杀不足平民愤,但是法律又管不着的事件,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呢?

当然,舆论监督、道德谴责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但是,舆论监督很容易过界,最后演变成舆论暴力。

这个结果,可能更可怕,而且更难控制和约束。

君不见哈尔滨新冠聚集性感染事件。

4、制定专项法律?

那么,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谁来承担?

有许多人倡议增加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内容,对城市流浪动物加以保护。

我也希望这样。

但是,成本太大了。

不要说把流浪动物保护起来,就算是全都抓起来人道灭杀,也是一笔不菲的成本。

当这笔成本增加政府支出、挤占社会福利的时候,恐怕会有许多人不开心了。


愿人间,天朗气清,惠风和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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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强调一下,是否要求学生退学是学校的权力,但这么做不解决问题~

非理性的说,我巴不得把这种人碎尸万段、挫骨扬灰,几年前我和朋友曾经举报过这样的一个人,青岛的,最少有20只流浪猫狗被他用各种残忍的方式肢解,导致打那以后我长时间的失眠和厌食,最后被我们举报以后也是被其学校开除,当时我们很高兴,但是实际上现在冷静下来,这事儿注定没有胜利者。

很多事儿,现在都是这么解决的,比如说有的人猥亵妇女,还有参与过校园暴力的孩子,以及虐待动物者,现在很多人的逻辑就是让这些社会渣滓远离我们,把他们开除到自己看不见的地方,但是实际问题解决了吗?他休学了,退学了,被辞退了,并不影响他继续施虐,甚至说这种人现在我知道的国内至少有上万人,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指望退学开除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其变本加厉。

所以正确的方式是什么呢?就是判刑,但这还不够,德国虐待动物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除以社会劳动,而服刑期间,如果证明这个人的心理存在问题(几乎是百分百的)那么他必须强制接受心理咨询和药物治疗,确保其不会再犯。出狱之后他会被登记在宠物协会的黑名单上,避免其二次购买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宠物。

判刑不是目的,是为了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制止犯罪者进一步危害社会,做出可怕的事情,后续的很多配套制度要跟上,学校不是执法机构没有义务让施虐者接受治疗,开除此人的结果就是维护学校和单位的清誉、平息社会愤怒,但问题是这并不能让他放弃自己的心理问题,如果家人不陪他去强制接受治疗,那么他会不会继续这么做,其实很难预料,也很难限制。

所以我的看法是退学与否是学校的权力,但应该休学,服刑,治疗,限制行为,确保其不会重蹈覆辙,这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因为目前法律缺失,开除和道德谴责已经唯一能做的,抚慰的仅仅是我们自身,而不能保证其不继续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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