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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检察日报 3 月 11 日发表的文章《评判肖战事件的两个维度》? 第1页

  

user avatar   yu-shi-shu-t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作者。。。我来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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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80个赞我的朋友。。。

今天挺失落,12点都过去了,文章成为全网热点的我居然冷冷清清地挨到了12号……

只有80个赞陪着我……(´;︵;`)

早上检察日报发我的文的时候,还以为会有一大波粉丝在路上……骂我的,挺我的,还有讽刺我的……

我都准备好了……

然而现在十二点都过去了,微博阅读量没涨,粉丝还掉了十几个……知乎好点,还蹭了80个赞……

我都在检察日报下面感谢采用了你们是看不到吗?

为什么没人理我???

浓眉大眼的粉丝都去哪儿了?叛变革命了吗?

更气的是……明明是五评肖战事件,为什么转发观点的时候不带我玩啊!!!

什么检察日报五连击批评肖战?

骗子!

你们是当我不存在吗?我这么大段篇幅没人看吗?我其实是站了肖战粉一半的边的好吗?

唉……

我自己贴吧,以正视听……

———————————第三次回复————————————

原本只是无聊的发一下牢骚想不到午休一下起来一下子这么多赞,有点猝不及防哈……

谢谢大家的关注和鼓励,说明只要是理性客观的声音,无论是哪一方都是可以接受的。。

大家都是讲道理的嘛……

至于有朋友想收藏检察日报的,我院里有很多,不过今年下去街道挂职了,不在院里,所以我也没有……

不过可以买一份哈,我刚咨询了,不贵,一年300元……

《检察日报》汇集最新资讯、检察新闻、实务前沿、社会热点、法治评论……

每份检察日报精准送达人大代表、全国四级检察系统的每一个检察官办公室……你值得拥有!

最可怕的,是看完的报纸还能用来擦抽油烟机,特别好用!质量杠杠的!

绝对物超所值!

好了,强打广告完毕,匿了,要去做群众工作了,坟都还没迁完……不说了……

肖战问题到此为止吧,建议227和肖粉各退一步好了,没必要继续对立……

哦。。。如果以后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随时可以问我,知乎、微博、今日头条、公众号(御史书苑)都行,我有空回复,当然,时间有限、水平也有限,有些可能也答不上来……

————————————最后——————

这两天太多人给我私信了,实在是看不完,回复也来不及,就索性统一不回复了。谢谢浓眉大眼的粉丝们的鼓励和信息分享,就不一一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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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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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引发公众大讨论的肖战事件,从局外人的角度,我认为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判断孰是孰非。

  一、怎么看待同人作品,其有何法律风险?

  同人作品在现代网络的语境下,一般指使用被一定群体所熟知的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的新的作品。其大致可以分为原创同人作品和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两类。前者只是借用了原作的角色名,内容实际上是原创;后者是在原作内容和人物设定基础上的二度创作。

  优秀的小说总会有恰当的留白,给读者留下无尽想象的空间。而留白就注定了有人会去填白,想象空间有多大,创作空间就有多大。因此,同人作品有广泛的读者基础。比如《三体》风靡一时,在恢宏的三体世界体系中,有些人物的经历小说并没有详细交代,给读者无尽的想象空间,所以很多三体粉自己操刀,创作了很多三体续集类型的同人作品。

  正如“金庸诉江南案”判决书中所说的一样:“若‘同人作品’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

  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同人作品的出现和“同人圈”的形成发展应当是值得鼓励的文化现象。但正是同人作品对原作品依附性较强,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比一般文学作品要高。具体来说,同人作品的法律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可能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如果同人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情节需要以原作品为基础,且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未经原作者许可而用于营利,那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以上情况多出现于二次创作的同人作品。对于原创同人作品,由于其内容具有独创性,因此即使其用于营利,也并不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但是其使用了原作中的角色名,借助原作品已经形成的市场影响力提高新作的声誉,从而吸引原作读者,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夺取了本该属于原作者的商业利益。

  相关典型的判例可以参考金庸诉江南案,本案中,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借用金庸武侠小说中的角色名,最终不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但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判赔188万。

  (二)可能侵犯名誉权

  同人作品的角色一般是使用既有小说中的相同或相近角色,是虚拟的。但是由于市场对同人作品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规范,因此,随着同人作品的发展,个别现实的人物也成了同人作品的主角。

  引发本次网络事件的导火索,正是肖战粉丝认为小说《下坠》中的主人公“肖战”,实际上写的就是他们的偶像肖战,认为小说带了少儿不宜的内容,故愤而举报。

  使用现实的人物作为小说的主角,如果能够引起社会大众直接将小说中的人物与现实中该人物相联系,并由此产生负面社会评价,那么这篇小说确实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严重的可能涉及侮辱罪或诽谤罪。

  (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不少同人作品的产生与原作相得益彰,但也有一些同人作品打着同人的旗号,实际上贩卖的却是淫秽或者暴力等违法内容。这种低俗的同人作品的存在不仅是对原作的伤害,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突破。

  如果同人作品中存在淫秽的内容,那么其很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轻则将被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有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怎么看待粉丝行为,其是否合法合理?

  此次事件中,肖战粉丝是最受瞩目的群体。从这些粉丝行为表现来看,他们显然具有低龄化的特点。非理性化则是低龄网络群体的特征之一,因此,对于部分肖战粉丝的非理性行为,我们更应该理性看待。

  (一)维护明星名誉的主体应该是其本人,而不是粉丝

  明星粉丝维护自己偶像形象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肖战名誉权被侵犯,那么有权维权的也是被侵权人,也就是肖战本人,而不是被侵权人的粉丝。而且,争议的处理地点,应该是法院,而不是在网络。

  当代最易被同人文侵权的,金庸应该可以上榜。金庸粉丝众多,但是金庸维权,都是自己委托律师,从不假粉丝之手。所以,对肖战粉丝而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相关证据交由肖战的法律团队,由肖战本人决定是否维权。

  而且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所以名誉权的核心是社会评价。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同人作品,除了AO3圈子里的人,可能没人知道,对肖战来说,并不会对其社会评价造成实质伤害。但是经过这次网络事件之后,肖战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则很难说。

  所以,肖战的粉丝或许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如果肖战的社会评价降低,是谁的行为导致的呢?

  (二)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值得肯定

  前文提到,有些同人作品打着同人的旗号,实际上传播的却是淫秽等非法内容。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对此进行举报非但无不妥,而且还值得鼓励。因此,对于肖战粉丝的举报行为,要客观评价,个人认为,只要其不是诬告陷害,应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由于AO3系境外的网站,其虽然采用了分级制度,对部分作品的情色等级做了标识,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分级制度,因此,AO3平台的部分作品确实存在很大争议,有可能已经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境外网站我们没有执法权,那么依法采取措施阻断传播则是可以预见的结果。所以,一些网民认为肖战的粉丝不应该举报,个人认为单从法律上讲是站不住脚的。

  任何具有影响力的网络事件背后,实质上都是社会价值观的集中反映。透过现象看本质,肖战粉丝摁下的举报键烧起来的怒火,根源或许并不在他们自身。此次事件也许是在提醒我们:是否该为同人作品提供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平台和法治环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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