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说到这个问题,要感谢非典给我们留下的司法遗产,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题主所说明知道自己患有危险传染病,应该指的是当下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该肺炎显然是属于突然传染病的。
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确实是明知自己患有新冠病毒肺炎而故意去公共场所,那么这个人就很可能涉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什么这么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判断: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都需要经过医生确诊才行,不然谁都没法自行判断自己有无新冠病毒 。最多只是怀疑。
然而一旦确定自己患上新型冠状病毒,你觉得这个人还有机会外出吗?
别说去公共场所了,他连隔离区都出不来!
那我们把前提条件退一步来看,假如有一人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来的,而且出现了身体不适,明知道自己很可能已经患上了新冠肺炎,那么他此时故意前往公共场所,算不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我的回答是:算!但很难证明。
首先,我上面说了,知道自己新冠肺炎的只有经过医生确诊,很多都只是疑似病例,因此很多患者本身根本不知道自己患上了新冠肺炎,如果他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起主观只能是间接故意。
何谓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
也就是说我明明知道我可能患有新冠肺炎,也明知道很可能会传染给别人,但是我不care,管他多少人被我传染!
如果有人是上面这种情形,那么他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在实际上,除非是那种厌世情绪特别突出,反社会人格明显,故意要危害社会的极端性格外,一般普通人出现这种情况定罪也会很难!
这主要是证明问题。比如,我如何证明他是明知可能患病,而且是放任传播给他人呢?
一是法理上有障碍:
从一般情况来说,在武汉封城之前,国家没有发布说从武汉或者湖北出来的人不能迁徙的法律或者命令,所以武汉出来的人的行动是自由的,他是一个自由人,我们就不能因为他享有的这份尚未被剥夺的自由而给他加一个罪名,这是不合理的。
而且实际上很多武汉人当时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患有新冠肺炎,或者说自己没有意识到病情这么严重。所以很难用刑法去评价他们的行为。
二是证明上有难度:
间接故意,这个是个很魔幻的法律名词,很容易跟过失相混淆,一旦定性为过失传播新冠肺炎,那么就很难定罪,具体原因我下面再说。
为什么说证明有难度,很简单,只要行为人稍微做个辩解我们就很难推翻:
比如他说:我不知道自己可能得了新冠肺炎,我只是觉得自己感冒了……
又或者说:我知道自己有那么一点点可能得了新冠肺炎,但是我不知道这个肺炎传染性这么强的……
再比如:嫌疑人说:我虽然知道自己很可能得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是我觉得我戴口罩就可以避免传染,我戴了,我没想到我戴了口罩也会传染。
前两个辩解在刑法意义上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预见。最后一个辩解在刑法意义上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即预见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
那么我们如果要推翻他的辩解,就要去证明他应该知道他自己很可能得了新冠肺炎以及知道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很强。。。
去证明一个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你们想想就知道有多难了,而且他的辩解也不是不合理,确实前期的宣传没有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是怎样,也没有宣传说他的传染性有多强,因为当时“还未发现人传人的证据”,也未出现接触传染的情况。
而即使找得到,一个还不够,起码得好几个证据加起来去推翻他个人的供述。
当然,我相信有可能找得到这样的证据,但是只是比较难而已。
那么我们再退一步讲,明知道自己可能患了新冠病毒肺炎,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总之是没有故意去传播病毒肺炎,但是实际上去了公共场所,造成了公共场所有人被传染,那么他能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是:不能!
翻回本文第一段引用的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患有新冠肺炎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要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提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如果行为人没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话,他是不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不过以上只是个人分析和猜测。参考当年非典判例,我特地搜索了裁判文书网,发现两高虽然当年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是确实没有相关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