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这次其实是躺枪的,因为严格来说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早在16年,大头儿子公司就和“央视爸爸”开战了。
而且直到今天也没有停战。
在浙江的一系列案件来说,当地法院是让央视流了血的。但到了北京为什么就能赢的奥秘还在后面写着。
目前还在不断的对垒:
话说回来,那么为什么“央视爸爸”要去告“大头儿子”呢?
先给大家梳理一下时间线:
1994年刘泽岱受央视委托创作人物形象,其在崔世昱等人在场的情况下,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
1995年央视美术团队在刘创作的人物概念的基础之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后播出95版动画片。
2012年刘(作者)与案外人洪亮签订《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将三件作品的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亮
2013年央视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该作品登记的作者是刘泽岱,著作权人是央视
2013年8月刘与央视签订了13版补充协议,约定央视以委托创作的有偿方式取得了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
13年11月央视动画公司播放《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并于14年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都是央视。
14年3月10日,案外人洪亮将三件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大头儿子公司
从 @天眼查 可以看到,洪亮本身也是大头儿子公司的高管。
虽然央视是这么评价他的:
洪亮偶尔得知央视未与刘泽岱签订涉案作品的委托创作协议,故诱导刘泽岱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伪造合同倒签日期
因为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是,刘泽岱明明已经把自己手里能转让的94年大头儿子著作权都转让了,那后续还跟央视签改编协议。就这本身,央视是有所怀疑的,因为这同案情的发展密不可分。不过到底是不是签了转让的假合同,这个很难证明。
一个是爷爷辈的,94年简笔画版本的大头儿子,这样一个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转给洪亮了,再由洪亮给了大头儿子公司。不过吊诡的是,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提供的却是95年版本的,目前还拿不出来94年的原稿。
另一个是爸爸辈的,95年动画版本的大头儿子。
最后一个是小辈的,13年的新大头儿子。
大家隐隐约约也看出问题来了,大头儿子公司只有「简笔画版本」的「大头儿子」,虽然说是爷爷辈,但目前一没证据,把原稿给弄没了。二在登记的时候还刷了个小聪明,把「动画版本」拿过来直接用作自己的。
反过来,央视当时改编这个动画形象,把爷爷辈的形象衍生出了爸爸辈和孙辈「大头儿子」,因此使之成为了法律上的「演绎作品」之后,从而将94年大头儿子的形象和13年大头儿子的形象收入囊中。而央视面临的问题是,13年的大头儿子出生可能有点问题,因为这个时候94年最早形象的大头儿子已经落入他人之手了,自己跟一个「没用」的人签了合同。
因此基于不同的立场,大头儿子公司认为:这应该是一个爷爷不同意,孙子不能出生的问题。
而央视则认为,爷爷不同意没关系,爸爸说可以就可以。
从上面也看到,大头儿子公司和央视主要是在浙江和北京两地对垒,在庭审中认定的事实不尽相同,但为什么两地结果有显著差异呢。
就裁判文书来看,主要是诉讼策略问题了。
就浙江法院的判决而言,法院认定央视13版的动画形象必然包含刘泽岱94版原画独创性部分,而此种改编、演绎并未获得94版原画著作权人大头儿子公司的许可,故构成侵权。这实际上也是认为,既然原稿已经转让了,那恐怕爷爷说不行那就是不行。
而北京法院认定大头儿子公司许可他人生产的玩偶与央视95版动画形象近似,必然包含了央视演绎作品具备独创性的部分,此种使用行为同样未获得95版动画权利人央视动画的许可,故同样构成侵权。那同时,爷爷和孙子长的这么像,都是玩偶了,你也别想吃了就兜着走。
之前我们一直在著作权上面兜兜转转,那么今天这个打的居然是商标权。我们都知道,像央视虽然说法律意识有限,但也是注册了很多乱七八糟的商标
不过也注册了很有用的商标
我们知道说,把动画形象做成玩偶是侵权。那么把商标做成玩偶或者是在绘本上使用,也可能是构成对商标的侵权的。
这么看,其实也没有什么猫腻,也就是诉讼策略的问题了。
至于说结果如何,让我们看看是「央视爸爸头铁」还是「大头儿子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