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几个点。
1. 不存在所谓按照程序就是N+1的说法。离职赔偿可以谈,员工可以漫天开价比如10N,公司可以着地还钱比如一毛不赔,都完全合法。最后能达成协议就成交,答不成协议就劳动监察大队见。
而N+1,是劳动法规定的「保底」数额,换句话说,是劳动仲裁时一定可以得到支持的数额;比它高,只要公司同意,就可以。
2. 强调主管私下同意还是不私下同意,是毫无必要的搅混水。和员工进行离职谈判的主管,当然代表公司。只要他同意2N,那就代表公司同意2N。至于主管之后怎么和公司交代,与离职员工无关。
3. 员工是否敲诈?他无罪的证据是检察院盖了红章的公文,而且是「华为法务部+财务部+国家侦查机关」这么一个庞然大物,vs一个小小的个人,侦查了八个多月,换了数个罪名依然坐不实,从而得到证明的无罪。这个无罪的成色可是相当高,才不是你们口中的其实就是敲诈只是苦于没有证据。
而他敲诈了的证据呢?是一篇网文……
4. 一个点,侦查机关为何变换了三次罪名?这很不正常,为啥不一个敲诈办到底呢?让人不得不怀疑是……算了,我是有底线的,不像某些网文,没证据我不会「猜测」滴。
谢邀。
十问看似有理有据,但无法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已经认证李无罪了。李没有触犯刑法。
在检察院红章认证李无罪以后,我看不出这个事儿还有什么可洗的。
--
李再漫天要价,这件事说破大天也就是个劳资纠纷。李开价哪怕10N都是他的自由,华为哪怕还价一毛不赔也是华为的自由。最后能达成协议就按协议给钱,答不成协议就劳动仲裁呗。
然而251是几个意思?
国家司法机关宣布李无罪了,这就说明,李哪怕再有错,也顶天是个民事纠纷。动用公器解决民事纠纷,完全突破下限了。
这难道是法治国家的「爱国企业」理应走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