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损于国家主权。
导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发生在四川的“保路运动”,四川民间的合股修路和清政权在“铁路国有”旗号下,争夺“路权”的一个事件。
从十九世纪末期开始,西方列强在中国修铁路时,经常会涉及到“路权”问题,即列强不仅对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各种要求,还要求获得利用铁路进行军事调动,控制铁路沿线商业经济、物产开发和部分行政管辖等等方面的权利。
如1896年,李鸿章与俄国所签订《中俄密约》中第四、第五款,提到俄国修建中东铁路可获得的若干特权:
第四款、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
第五款、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俄国在中国境内修铁路,并利用该铁路进行军事调动,这显然是侵犯中国国家主权。
再如中德《胶澳租借条约》中第二项第一款与第四款,也有德国出资修建铁路与获得相关路权的内容:
中国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铁路二道:其一由胶澳经过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往济南及山东界;其二由胶澳往沂州及由此处经过莱芜县至济南府。其由济南府往山东界之一道,应俟铁路造至济南府后,始可开造,以便再商与中国自办干路相接。此后段铁路经过之处,应于另立详细章程内定明。
第四款 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里内,如胶济北路在潍县、博山县等处,胶沂济南路在沂州府、莱芜县等处,允准德商开挖煤斤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可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德国商人及工程人,中国国家亦应按照修盖铁路一节所云,一律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
在航空和汽车(公路)还没兴起普及之前,铁路是觉有重要战略地位的运输方式。通过修铁路,攫取各种“路权”,是当时列强对中国进行政治影响和经济渗透的主要方式。
在列强攫取路权而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大都还有“排他性”:即该铁路由A国出资承建、经营并享受特权,清政府不得再将该路段之权益再给予其他国家。这导致铁路不仅成为列强对中国渗透的工具,还成为他们划分各自势力地盘的一种“权益标志”。
因此,在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西方列强掀起来华承建铁路的热潮时,经常为争夺路权发生争执,比如英俄两国为争夺关内外铁路的权益发生过争执(关内外铁路即京奉铁路,原本是李鸿章筹办开平矿务局时,引进英国技术标准筹建的;关内外铁路修到山海关外后,进如辽西走廊,一直把东北地区视为势力地盘的俄国对此深感不满)。津浦铁路(京沪铁路前身)筹建时,也引起英德两国激烈对抗,最后清政府分别从英德两国银行团借款,分别聘用来自英德两国的两位总工程师。
另外,铁路的建造标准也不一样,像俄国修建的中东铁路就是采用俄式的宽轨轨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