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牛郎是……
谢邀。
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至今为止的答案也没一个真正答到点上。
一、拿衣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取得他人财物,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一些特定情节。目前无法确定衣服的价值,但考虑到牛郎是农民,一般会随身携带刀具(柴刀)。携带刀具盗窃就可以构成犯罪了。
这里要强调下,对财物的价值认定是非常严格的,最常见的是进行价格鉴定,本案没有鉴定,即使我们明知衣服非常值钱也无法认定达到数额较大
二、织女无法离开
织女为什么无法离开?因为她没衣服穿。
为什么没衣服穿?因为被牛郎拿走了。
这是一种间接约束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表面上织女仍然有自由活动的能力,但实际上,因为缺少衣服,织女的活动空间只限于水中,所以她的人身自由因衣服被盗而受到限制。牛郎构成非法拘禁罪。
1+2=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它实质上仍然是一个罪,也只能定为一个罪。
很显然,在这段行为中,牛郎只实施了“拿衣服”这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非法拘禁罪。
那么问题来了:要定哪个罪?
在选择罪名的时候,要求主客观一致。在本案中,牛郎拿衣服的目的,是想限制住织女,显然其主观上最本质的故意是拘禁,而不是实现衣服的财产价值。
出于拘禁的目的,以盗窃行为实现拘禁的结果,应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结婚
我们在故事里总是听到谁和谁结婚的美好结局,我们也都默认了童话传说民间故事都是这个结局。
然而,谁告诉你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大概的流程都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的内容是: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
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即下聘礼。
牛郎有干过下聘礼这回事吗?没有吧。他唯一的财产那头牛到死了都跟着他。
好,我们不说古代那回事。故事背景是现代,那更简单了。你去问问民政局的叔叔阿姨,有哪个一方没户口的人可以结婚登记的?
so,牛郎织女的故事虽然美好,但他们连事实婚姻都算不上,最多就是未婚同居。
那么问题又来了,织女真的是自愿和牛郎啪啪啪吗?
我们看剧情发展:牛郎上前,要织女做她妻子,否则就不把衣服还给她。
牛郎织女传说(中国古代传说)注意,这是牛郎在发出威胁内容。
迫于无奈,织女只能同意当他妻子。啥是妻子?不就是推倒了啪啪啪吗?
以结婚的表面上合法名义行推妹子之实,而且用的是吃果果的威胁手段啊!
别跟我提织女是法爷那回事。她明显是生活玩家,整个故事中就只用过舞空术,而且明显是装备附带技能,其他什么攻防技能都没。衣服一丢,就只能躲水里哭叫。
那么,牛郎同学以胁迫的方式,违背织女意志和她啪啪,构成强奸罪。
顺便说明一下,牛郎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因为拐卖妇女罪有一个要件:以出卖为目的。
骗回家自己用当然不是出卖了。
(1+2)+3=牵连犯(原来为想象竞合犯,错误了)
现在牛郎的终极目的浮出水面了:拿衣服,限制人身自由只是附带效果,最终目的是胁迫织女同意玩色色的事情。
这是多高超的犯罪技巧!?抢劫那种毫无技术含量的技能快跪下来唱征服吧!
这里原来的回答认为属想象竞合犯是错误的,感谢
@牛奶下大便的纠正,这应该属于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同时侵犯多个犯罪客体而触犯多个罪名;牵连犯则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
考虑到主观上,他真正并且唯一的目的是强奸;客观行为上,盗窃并拘禁是手段行为,威胁并推妹子是目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上连接紧密,并非相对独立,而是为同一个目的而服务,故可认定为牵连犯。强奸罪的量刑是3-10年,盗窃、非法拘禁的量刑都是3年以下,主客观一致,并且从一重,最终定为强奸罪。你们谁有兴趣可以没收作案工具,反正他都一对儿女了。
4、上天追织女
别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你们想想织女的身份。啊?
外国人啊!!
这是涉外事件!国际事件!!
牛郎整出一单涉外事件,然后挑起儿女就往国境跑,明显没有去办出境手续;事后还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尤其是每年都要跟一个叫圣瓦伦丁的外国人互撕,这是多重的情节?
牛郎同学构成偷越国境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其他需要考虑的事情:
1、管辖
牛郎是本国人,而犯罪行为发生于河南省南阳县,是我国境内,无论属人或者属地,都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2、计划生育
牛郎是农民,而很多地方的计生政策在农民第一胎是女儿的情况下,都允许生二胎。所以牛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
补充:
@atmhp说农民本来就可以生两胎,看来各地的具体做法略有不同。总之我们就相信他没违反计生吧。
3、老黄牛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是奶,你猜这是什么?
可惜老黄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尽管他教唆了牛郎,却因不具备犯罪主体身份资格而不构成犯罪。
当然,他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牛郎剥他的皮也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补充说明一下思路:
1、盗窃不认定数额,是为了强调实践中对侵犯财产类犯罪数额的认定必须要严格,而不能随意按自己主观判断的“非常有价值”而随意认定,而且要主客观一致。如当年的天价葡萄案最后仍然按普通葡萄认定价值就是典型例子。
2、拿衣服、拘禁、强奸,我是假设发生在连续的时间内,因此不构成单独的两个犯罪;如果前后时间有间隔,那确实是独立犯罪。论述两人不成立事实婚姻,是为了避免因结婚而产生“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
3、谢谢
@牛奶下大便提出1984年有个文件《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 男女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这个文件我们实践中已经不参照使用了,但我忽略了这个内容也确实是失误。
4、本回答娱乐向,故对故事情节是按有利于自己论证的方向去理解,有些朋友按自己的理解提出的反对意见也一样是成立的,恕我不一一回复了。
反对最高票答案。
织女是神仙,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所以也不可能成为法律上的被害人,因此牛郎不构成任何犯罪。
不会啊……织女属于神族,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无论作为我国公民还是他国公民,甚至无国籍人,前提都得是人),其权益,不属于人类法律的保护对象,所以牛郎当然不可能按照人类法律构成犯罪。
但可能构成天界法律中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