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破事能不能不要营销了啊?
这种话题上知乎热搜第一,简直就是耻辱。
你们以为你们是谁啊?鲁迅离世?金庸封笔?你们死不死谁在乎啊?这个世界不少你们一个营销号。
钱赚够了就该安安静静离场,你们已经没有创作才华了。搞娱乐就该好好搞娱乐,非要把自己当做什么意见领袖,装什么当代鲁迅,高赞那位还自比什么韩寒,韩寒长大后都清醒了,觉得自己当年不该瞎比比了。你们对社会、政治一无所知,一遇热点事件就大放厥词,很容易带坏小朋友知不知道?
自媒体不是传统媒体人,你们没有现场采访的能力,自媒体人也不是侦探警察,没有案件调查的技术,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谁给你们自信指点江山、煽动情绪的?
再者,对于社会和政治热点,你们有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么,还不是从网络上找来一些段子任意口嗨?然后被封了卖苦情吸粉营销?
真把自己当正义使者,先把自己员工的烂官司解决了吧。
一个商人资本家打造的平台,讲什么不忘初心啊,可笑。
荆轲剑术稀烂,刺个鬼的秦王。
王尼玛下架的原因不说了,都知道,但是“两面熟”、“一面熟”、“蛋炒饭”什么时候才可以受到应得的惩罚呢?二百斤的胖子求尼玛老公抱。。。
尼玛告解室这个格式,都忘了,网上搜些零零碎碎的视频才找到,搬砖依旧搬砖,人却老了。
妙阿,中间那几段言论真是yygq出了水平。另外,暴漫那来的脸拿唐马儒开涮,真以为互联网没记忆???
建议诸位都去看看这个问题下的回答嗷。
另外,屁股决定脑袋真是真理
跟进
这波坟头横跳着实给劲,老板,黑暗面不要了,来份光明面。
就是不知道那些ncf会不会感觉到自己被人当猴子耍了,如果感觉得到,说不定还有救。
祝暴漫早日暴毙
各大主创亲自下场和群众争执辩解,没想到曾经盛极一时的暴漫的口碑竟沦落至此。
从最开始只是讲讲段子调侃实事,到偶尔发表一些个人的见解却意外的发现格外受欢迎,到将自己完全树立成意见领袖。
但却没什么自我的思想内核的,往往先观察民众的风向,并将被广泛接受的观点适度加工变成了自身的言论。所以不是他带动了民意,而已顺应了民意,来博取更多的好感。
籍此暴漫也从开始的小众,到广泛认可引用,再到引起人们的反感口碑疯狂滑坡。其间也发生了一些诸如李迪官司、真假王尼玛、自导自演下架、侮辱烈士等诸多备受争议的事件。短短几年,从小众做大,再从大众做臭,一气呵成,极富戏剧性。
暴漫早该完结了,或者早已完结了。
这个时代不需要意见领袖,也不需要刻意深刻,最缺的恰恰是客观和事实,这却是众多新闻网站、自媒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机构所无法提供的。往往一个事件发生后就会几经反转,其实哪有那么多反转,不过是为了博人眼球的不断抢发而已。
浮躁。
此外,各位主创在李迪离职和诉讼的时候没有发表任何言论,但在东家被喷的时候却如此积极的亲自下场,不免有些丑陋了。要恰饭能理解,但看着一个一个的曾经喜爱的角色如此,不免有些唏嘘。
心情复杂,这是我人生的第一份工作,想到哪写到哪吧。
从2017开始我就几乎不参与大事件的幕后了,所以现在我的想法仅代表我个人,不代表主创团队。
暴漫当然是喜欢蹭热点的,但是……这是个罪?这样的话90%的综艺、博主、up主都是辣鸡。
节目的核心是娱乐精神,为了这点娱乐精神,编剧们天天开会,一次次的磨稿子。你看到的某些好笑的段子,可能是别人不断与寂寞作斗争的成果。你说暴漫喜欢带节奏,这点换个稍微包容的角度其实不是什么事,但你不能喷暴漫是抄袭狗,那群为了思考一句台词想了三个小时写一个桥段耗了两个礼拜的编剧多冤啊。不光编剧辛苦,摄制组的作息也是乱七八糟的,为了一些夜戏连续通宵是家常便饭。
王尼玛当然是一个人,只是真人比你们想象的要纯粹。有人说头套里面至少换了三个人,真要算的话其实换了几百人,包括我在内,毕竟我入职的第一天就戴过那个头套开心的玩自拍。
他也不是傀儡,大事件是他一手搞起来的,是他的亲儿子。
说个题外话,我从来不认为韩寒有代笔,因为我看到了在这个网络里一个活生生的人被带节奏讲成了假人,那一个作家被带节奏讲成作品不是自己写的就更容易了。
至于你说他们喜欢强行灌输正能量,朋友们,节目受众有一大部分是学生,不谈点正能量难道要教他们违法乱纪?也经常看到网友因为不认同节目的某个言论观点而对否定整个节目,但这不是团队本身有什么不良企图,谁都有自己认知盲区,没有任何一档节目,任何一个公众人物讲的话能让你句句赞同。
仅从内容团队的角度,从来就不是什么斗不斗恶龙的事,就是搞娱乐的。至于你们吃的其他一些瓜,绝大多数和内容团队没有关系。
还会不会有下一季?公司是有放在计划里面的,需要一点时间,不光是暴漫需要时间,网友也是需要时间,把各种正面负面的评价沉淀得客观一些,大家会以一个更好的方式相聚。
本来想聊点矫情的缅怀,结果不小心成了洗地的,洗地又怎样,这里是我的出身,洗一下还不让了?
对很多人而言,这一定是一段很好的陪伴,在你需要欢乐的时候来了,在你不再纯粹的年龄悄然告别,挺好的,朝夕相见不如别来无恙。
立一个正义人设,
做坑人的事。
唐马儒合同事件,
真假王尼 事件,
我是忘不了。
任总套现不止1个亿了吧。
30万商演分800~1500。
还拿着个奴隶合同。
来告李迪。
恰烂钱也不应该这样!
你做广告,我没意见!
广告文案再烂,我没意见!
但是,恰烂钱我就有意见!
拿着奴隶合同来自爆的骚操作!
这人设崩塌!
我服!
在我看来那个时候 暴走就死了。
首先祭出我存了很久的《网络观察室》的截图,也是主旨
暴走大事件最大的错误,就是把自己错误地定位成了一个当代“鲁迅”。
王尼玛一到店,所有看视频的人便都看着他笑,有的叫道,“王尼玛,你又去批判社会了!”他不回答,对柜里说:“要一个最后一集,煽情的那种。”便排出了六季混剪。他们又故意地高声嚷道,“你一定又拿最后一集来炒作!”王尼玛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看见你在拍摄现场,偷着乐。”王尼玛便涨红了丝袜,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这不能算炒作……炒作!……喜剧人的事,能算炒作么?”接着便是难懂的话,什么“还会再做”“穿山甲说了什么”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我是大事件的老粉丝了,从第一季看到现在,印象最深的是索契那一期,我把王尼玛吐槽的稿子记下来说给同学听,拉了很多人入坑,但是如果我当时看到的是现在的大事件,我不会向别人安利。
大事件的优点有很多,脑洞大创造力等等,它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自视甚高。它将自己视作一个当代叛逆的精神领袖,敢说,敢于批判,这些是网友给这档节目贴的不合理的标签,给它扣上了帽子,而它自己在标签底下又加了502,把这个帽子扶正戴稳了。
这都要从暴走大事件遭到第一次封停说起,网友臆想不断,阴谋论也层出不穷,鸿茅药酒、杨永信、xx学堂你方唱罢我登场,争相充当大事件封停的嫌疑人。而暴走漫画从未就此事有相关的回应。
李姓歌手被封的时候都还有个主管部门的官方通知呢。
自此大众对于大事件的认识就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它从一个综艺吐槽节目成为了网友弹幕中针砭时弊,推进社会进步的“鲁迅”。
打比方讲很难,我就模拟一下很多人对大事件的态度转变:
(请自行脑补岳云鹏《怯大鼓》音调)
看出来了吗?观众自己给这个节目了更多的期待,而回不到对这个节目之前简单的认识,而正如开头截图里所讲的,这种节目担不起这样的责任。
但大事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它很善于解读大部分观众的心理,说以他们加大了价值观的输出,以便适应大家对它的新认识。
举个成功捕捉年轻观众爽点的例子:
之后每每大事件吐槽某社会热点的时候,大家都一顿暗爽,认为它真敢说,纷纷刷起了“此生无悔入暴漫”
我对它很失望,但没有综艺可以总能一直优秀的,对吧。
PS:还有这个煽情的最后一集居然剪了很多李迪的镜头进去,也就是之前很暴走漫画公司签了不公正协议的演员李迪,唐马儒,我很喜欢这个角色,但爆出的新闻和现在用他的片段煽情让我非常不舒服,而且经过这件事之后,居然还有很多人想去暴走漫画工作???
码字不易,认可欢迎点赞
完结了吗?没有,这只是又一次自导自演的“下架”风波而已。
一开始看到完结的消息,我还有点感叹,是不是这些年对它太严苛了点,是不是急于展现自己的成长,拼命去否定那个曾经怀有一丝理想的自己。
于是准备打开微博去暴漫“上坟”,结果???????
我们真蠢,对暴漫仅剩的一点信任又被任剑带了节奏。
已举报,非真实问题。
我还以为真死了,结果正主上来“请期待下一季”。听说暴走越来越low,没想到已经到了诈死炒作的地步了。
没凉就不要买热搜。哪怕从恰烂钱的角度,提前压榨情怀党最后的热情有意思么?营销角度也很蠢。香港的一位长者说过,黄台之瓜,知不知啊?
暴走要是已经死了两年,是要缅怀的。
暴走要是现在死了,哦。
结果尼玛根本没死,装死炒作?那还怎么看待?
只能说,这很王尼玛。
谢邀
没看过《少年的你》,仅从小说构成层面对“融梗抄袭”进行一个质疑。
简而言之,我不认为“融梗”可以作为抄袭判定的理由。如果要判定抄袭,大概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证明。
或者说,要么直接讲这本小说抄袭,要么就是没有抄袭,融梗不应该介于其中的一个中间状态被使用。
以下是本文内容纲要,用以方便各位迅速定位:
一、“梗”的存在在小说构成中占据什么样的位置?
二、“梗”的雷同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三、有关“融梗”是否构成抄袭的个人看法。
四、有关抄袭判定的个人意见。
一、小说构成
一般来说,在进行写作前总要进行规划。
由于写作过程中的许多突发情况不能预测,为了保证作品整体不至于因受到干扰而失去控制,作者一般会做一些约束准备,一方面对必要素材进行积累,另一方面对小说框架进行构建。
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会在完全不进行准备的情况下进行写作。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完成度视作者的能力情况而定。一部分作者可以做到横跨几万字埋设伏笔,而我超过两千字就得写具体纲要。这种对小说控制力的差别普遍存在,不过我在这里做一个假设:
进行初期准备的作者的作品控制力要比没有进行初期准备的作者强。
那么,作者在进行一个小说的构建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确定一个主题。而确定主题的过程一般会与灵感来源绑定,换而言之,一部分作者是通过一个原型事件来进行主题的确定,这种情况下,作者会同时获得事件原型和主题。另一种情况下,作者是在特定主题下寻找原型事件,网络小说通常就处于这种状态:根据其题材及最终目的,确定小说的主题。在这里讨论的主题实际上比较抽象,它不能和核心思想等同,更多情况下,它属于一种基调,或者关键要素。
主题是进行事件选择的第一个约束:一旦当事件不符合主题就将事件否决。
在主题的基础上,作者会寻找一个原型事件。原型事件的来源实际上非常广泛,一部分是真实事件,另一部分是经典故事,还有的是作者完全虚构的产物。
一般来说,我倾向于调查真实事件选定原型事件。以此为例,我在这里简单说明一下原型事件的意义:
几天前我去一个中学考察,本来是打算记录我的好朋友“衣锦还乡”的表现。途中却发现了一个情况。
有一个小朋友一直被同学欺负,他去找老师,老师解释成闹着玩,没有理睬。有一天他突然生气了,把以前欺负他的小朋友打了,老师反而惩罚了他。小朋友很郁闷。
我于是将这个原型事件提取了出来。一般情况下,作者不会原模原样的把原型事件引用至故事,他们还需要对原型事件进行加工处理:
譬如说,上面的事件,我将它抽象化为:强势者对弱势者实行双重标准,而弱势者无可奈何。
这样一来,我就一次性消灭了“人物”和“具体情节”两个要素。这样,我就可以把原型事件与主题复合,用复合得到的新主题进行约束,筛选具体情节。
同样的,我也可以仅保留具体情节:弱势者受强势者打压,诉诸权威而没有回应。弱势者于是自己处理问题,反制强势者,此时却受到了权威的干涉。
这种情况下,这个具体情节,实际上更符合于梗的定义。不过现在网络上提到的梗有时也会和人物或背景要素相复合。
而提取原型故事的目的就是为了精确化主题或者寻找具体情节。精确化主题要受到更高等级主题的约束,而具体情节则会应用到故事框架中,成为主题的具体表现。而人物设定与背景一般会由总体主题和局部主题确定,与具体情节复合,就实现了故事纲要。
以上,我简单重复一下在小说的前期准备中所使用的结构:
也就是:
由此可见,原型故事的确定非常重要,也是“梗”的直接来源。而梗本身在小说构成中所代替的就是情节部分。
那么,我们补充一下另外两种原型故事来源的状态:
从经典故事中获得灵感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来说,是那些经典故事对作者达成了某种启发,从而使得作者创造了某种结构。同时也有一部分作者干脆提取经典故事的结构拿来自己用,这也无所谓:很明显的,阿喀琉斯的脚后跟这一结构已经被反复提取到随处可见了。
而作者自己虚构,这种情况其实一般可以与前两种情况等同。或者说,作者虚构行为本身就是调用自己的经验,而自己的经验就来自于故事或现实经历。
以上,“梗”在小说构成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但单个梗的意义并不是很大。
二、雷同梗的出现原因
1.约束条件相似
我们知道生物学有个概念叫趋同进化,也就是两种不同源的生物由于受到相似的生活环境的筛选,特征变得相似。而以上面的构成原理为前提,在小说构成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举一个比较直观的例子,村上春树和川端康成的作品(自己和自己对比),都存在(自己的作品和自己的作品的)大框架相似的情形。这大概就是因为其最上级或者较上级主题反复使用的缘故:由于表达思想类似,所以表达手段也接近,虽然具体表现并不相同,但宏观看待,这些作者反复在讲同一个故事。
一部分单元剧也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其消灭了主线,换而言之最上级主题分离代替每一个次一级主题,导致次一级主题基本相同,进而导致约束条件也类似。不过单元剧出现这种情况就属于写坏了,因为自己和自己重复。
网络文学(在这里特指网文)应该是这种情况最普遍发生的地点。由于其收到题材影响强烈,又受商业目的约束,同时作品量大,撞梗几乎不可避免。这种相似一部分是由于接近“最优解”的缘故,另一部分则是模板化写作的结果。我们批判网文的“套路化”严重,实际上就是因为套路本身就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的情节最优解。因为有效故而被模仿,然而随着时间过去变得不那么有效或引起审美疲劳,故而被批判。
综上所述,在约束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出现雷同情况。
2.原型事件相似
这种情况现在并不多见,但偶尔也有。比较常见的情况可能是一些作者根据某个热点事件进行改编,从而写出了相似的作品。
另一种情况是,作者们在一同考察后,写出了相似的作品。以网络为载体,可以实现这种共同考察的机会并不多。前段时间我与其他作者去台湾考察,回来写的小短篇就撞了梗。不过这种时候,由于共同考察的作者们互相有联系,一般不会同时发表相似的作品。故而少见。
从相同的经典作品中获得类似的灵感,这种情况当然也存在,不过机会更加渺茫。直观一年讲,可能相隔十年,两个灵魂相似的人撞了个梗,这种情况,与其纠结于雷同,不如说是有缘分。这种情况多发于学生作文,刚学完某个文章就拼命引用。
当然,从原型事件的最后之来源也可以判断,生活经历相似的作者很可能写出类似的作品。这种情况大家应该可以理解,譬如说在相同历史环境下写出的文学作品会有一定的相似性。
3.借鉴或抄袭
一般被我们深恶痛绝的就是最后一种情况了。羊毛出在羊身上,薅羊毛薅久了就能织毛衣。转手把毛衣卖了,就自在。不过有的羊羊大毛多,不在乎几根毫毛,可能不搭理薅羊毛者。有的羊本来毛就少,薅到最后薅秃了,是我我也得发飙。
作者抄袭的话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嫉妒,其二是懒。
第一种情况出现的机会不多,一般是抄名家名作。作者与作者之间普遍是互相瞧不起的关系,因为小说构成的精妙之处不太容易被发现,但丢手艺一眼就看得出来。
第二种情况一般在诸如卡文,或者对小说质量有硬性需求的情况下出现。在卡文的时候,由于懒得进行细致构成,于是抄袭。或者对小说某章节有质量要求,譬如说开篇部分,简介部分,而作者自身能力不足,往往也会寻找范例进行模仿。
三、我对“融梗抄袭”的质疑
首先,以下讨论的“融梗”仅指多情节多来源雷同。
在出现这种“融梗”雷同情况时,由于两个因素影响,雷同的“梗”越细碎,来源越多,作为抄袭的立论越没有说服力。
具体地说:
1.“梗”越基础,它的雷同机会越大。而“梗”的来源越多,抄袭难度,雷同机会也就越大。
针对小说,抄袭指责被反驳的一套常见的说辞是“每个字都抄新华字典”。这种反驳实际上就表现出了一个问题:梗越基础,其组合性越小,越容易在已知作品集中找到雷同点。
在这个比喻中,新华字典可以替换成已知作品的全部情节集。而每个字则可以替换成构成小说的最小情节集。
我们再比喻一下:
设作品情节集
0到9九个数字(即最小情节集)都能在作品情节集中找到。
而两个数字的组合(即复杂情节集)在作品情节集中就没有全部出现了。如70/07
于是数字组合的位数越多,抄袭证明越有力。换而言之,越复杂的情节组合重复,抄袭证明越有力。
同样的,如果扩充进行比较的抄袭来源作品数量,我们这样比喻:
抄袭嫌疑作品:
抄袭来源作品:
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抄袭嫌疑作品和作品来源B很相似,以它们两个为对比:
1095860 1096534B
有数字109完全一致,另有5 6非常接近。
而如果将A C加入并对比:
那么,疑似作品的109与B雷同,58与AC雷同,60与C雷同,简直没有自己原创的部分。然而58/60作为两位的数字组合,出现雷同的机会还是比较高。
在进行作品比较的时候,只要作品来源足够广,就一定会增大雷同情节的出现概率。这种时候一些细碎情节的雷同不应该作为补充证据用以论证抄袭,而应该舍弃。
之前看到某本小说被指责融梗上百本小说,实际上属于后面提到的这种情况,大量的样本扩充了用来比较的作品情节库,可是雷同的仅仅是一点细碎的情节。这样一来,在论证过程中,好像原书作者无恶不赦,一连抄袭了上百个作者,可是实际上,可能这个作者仅仅对其中几个作者进行了创造剽窃。
2.受前文所说雷同梗出现原因影响,题材越接近,主题越相似,出现大面积雷同的可能性越大。
这一点在类型文中经常出现,假如一本小说的疑似梗来源来源于多部小说,我们就应该考虑这个梗的来源是否由于同题材所导致,而非草率地下一个全员抄袭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遭遇这种状况时,我们反而应该扩充对比作品集,用大量同题材同主题作品,去除其公共雷同部分,再进行雷同部分比较,以减小由于约束条件相似所带来的影响。换而言之,就是减少“烂梗”被误判为抄袭的机会。
以上,融梗这种说法有一定的不合理。我个人认为,如果在抄袭判定的过程中能在去除上面两个因素的影响后,还可以认定成抄袭,那么没必要谈融梗,直接炮打即可。
反过头来,如果是因为受到以上两个因素的干涉才做出抄袭的结论,那么这个结论是站不住脚的,或者说误差太大,没有说服力的。
四、我个人认为的抄袭判定条件
我个人判定抄袭的标准相比较法律标准还是比较激进的。以下仅提供一些判断思路,但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问题。
1.直接使用原文而未引用来源。
这一判据最直接,但要谨慎处理诸如百度百科一类的内容……
2.在去除合理的雷同情况下,大量复杂情节组合/关键点来自于同一部/几部作品。
此判定条件需要大量同题材同主题对比材料确定公共雷同情节部分,在排除掉这部分情节后,若疑似抄袭作品与疑似抄袭来源作品在一段足够长度的内容中存在大量复杂情节的雷同,则可判定抄袭。
同时,应当排除如:存在多雷同点,但雷同点细碎且不集中的疑似抄袭来源作品。
3.逻辑链断裂。
此条作为前一条的论证补充,若存在较简单非公共雷同点,且疑似抄袭作品在此雷同点出现严重逻辑链断裂的情况下,可以将此雷同点判定为抄袭。
如果规划相对完善,逻辑应该也是相对连贯的。但一部分作者不写细纲或干脆不打草稿,这种状态也很容易出现逻辑链断裂的情况。判断逻辑链断裂的雷同点相较于第二判据可以简单一些,但仍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复杂度。
4.终端修辞表述大量相似。
这一根据有混淆借鉴与抄袭的嫌疑。大部分作者不会在具体的表达方法上考虑雷同问题。所以此根据只可作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补充判定的根据。
判断方法如下:
在一段足够长的纯粹功能性内容中,疑似抄袭作品与疑似抄袭来源使用同样的修辞表述结构,譬如递进强调的比喻等。两段功能性内容的目的必须相同,且表达结构必须完全一致。
这种方法只能作为判断补充,不能作为单独判断雷同的根据。
大概就是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