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天看到有洋垃圾被送出国门,快速答一下相关概念:
没错,这次是先执行完有期徒刑,再驱逐出境。(这不废话嘛,要是先驱逐出去了,怎么关啊==)
最高检网站上有篇文章,对理解这个问题挺有帮助的,推荐一下:
结论可以看最后:
当驱逐出境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时,其执行的日期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后者则是从主刑即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而在昨天的另一则新闻中,对于河北工程大学某猥亵女性的在华留学生,则采取了「遣送出境」的处理方法,而不是本次红黄蓝外教吃到的「驱逐出境」:
区别在于:
「遣送出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遣送出境的法律依据并非刑法,适用对象包括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外国人(例如,在河北工程大学事件中的留学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与之构成区别的是,「驱逐出境」是《刑法》三十五条中刑法的一种: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因此,本案判决中使用的概念是「驱逐出境」。
-
值得一提的是,「驱逐出境」这种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提及。
例如,前面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也有这一表述: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显然,公安部是无权作出刑事判决的,上述「驱逐出境」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看来,法律法规中对这一概念仍有不相适应之处。但殊途同归,共同的结果是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未来也会持续受到入境限制。
-
我们要警惕狭隘的民族主义,要保持开放,不能固步自封,但我们也应当追求法律的平等保护。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司法特权的日子已经过去了,感谢这个判决,让人们更加有信心,这样的时代不会卷土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