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女的一看就没去过几年前的电脑城里买过东西。
正确的做法是,“哎呀,大爷,这款车优惠价格确实是12.98块钱,但是国家的增值税还要交4000块钱,您先把4000块钱作为定金交了,等一会儿我让同事给您提车。”
然后出去5分钟。
然后回来,“大爷,不好意思,这个12.98块的这款已经卖没了,要不您看看其他这几款14万高配版本的?什么?您要退钱,这钱已经划到账户里了,我给您退不了,您要不等我们经理回来再跟他说吧,经理出去了,我也不知道几点回来……”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4S 店的确没有义务以 12.98 元的价格卖车。
首先,双方没有达成合意。
「合意」这个概念,指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个概念在英文中叫做「meeting of mind」,说得很形象,可以用来帮助理解:就是想到一块去了,看对眼了的意思。买卖合同的达成,需要双方的合意,而在本事件中,依据交易习惯和一般理性人所具备的常识,4S 店都不具备 12.98 元卖车的意思表示。
再者,店内的广告不构成达成合同所必须的「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达成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如果另一方接受了要约,那么合同就会成立。需注意的是,面对不特定人的广告一般来说不属于要约,而是一种「要约邀请」。相关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举个例子:
要约就像是求婚,只要被求婚对象说 yes,那么两人就算是订婚了;
要约邀请就像是在说:「来啊,快来向我求婚啊!」,但如果对方手捧戒指单膝跪地,开始说出这话的人依然可以十动然拒。(没错,法律一般会保护这种看上去有点「渣」的行为。)
本事件中,店内的广告并非针对特定人发出,且缺乏成立合同所必须的细节(例如付款方式、详细配置等),且法律没有专门对此类广告的特殊规定(不像是房地产买卖中法律对何为「要约」有专门规定),因此应当理解为一种「要约邀请」。顾客看到这则广告并要求购买,并不会当然地导致合同成立。
有句俏皮话: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各种笔误和口误,法律并不会苛责犯下无心之失之人。但对于「太傻太天真」,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聚众闹事要求 12.98 块钱买车的人,法律恐怕就不会站在他们一边了。
(如果是品牌愿打愿挨的营销行为,当我没说==)
说出来可能不信,王者荣耀比你们更爱学习。
不明白他想干些什么!
经过评论里老哥的指点,现在我知道他想干什么了。
:没有任何APP
:比我王者荣耀
:更懂
☝️: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