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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女车主西安奔驰买车后,没开出店门就发动机漏油,却被告知只能换发动机?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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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正高票答案@N好男神的错误,你举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消费欺诈: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的欺诈要求经营者明知产品有问题仍进行销售,具有欺诈的故意,而欺诈故意的举证责任在于消费者,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4s店事先知情并有意欺诈,不能当然适用该条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当事人和4s店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以后,车辆在还没开出4s店即出现漏机油,此时4s店主张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对发动机进行更换,当事人主张退车,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一般来说,汽车质量纠纷有两种案由,一是买卖合同纠纷,二是产品责任纠纷,有时候可能会出现竞合。

买卖合同纠纷是指你应当出售给我符合质量标准的汽车,但是你卖给我的汽车质量出现问题了,所以你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那么依据《合同法》,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没有看到当事人和4s店签订的合同,所以不知道违约责任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退货,维修,更换,减价等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这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合同之债主张权利。

而产品责任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了人身,财产的损失,是侵权之债,可以将经销商和生产商连带一起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据合同起诉很可能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维护,所以在特殊情况下产品责任纠纷是更好的选择。

很多时候会出现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竞合,但是我们只能二选一。在当事人和4s店纠纷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的角度来考虑更有利于维护她的权利。

这里因为不知晓具体情况,那么默认车辆已经办理完了交接手续且已经交付,如果没有交付,可以直接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

那么作为一个律师,如果是我遇到这种情况,我会怎么做呢?

我自己的做法会是立即打电话给公证处,请求其派人到现场进行公证,或者利用可信时间戳全程录音录像,直接叫拖车拉到有资质的车辆检验鉴定中心,对车辆漏油的原因进行鉴定。尤其是着重于鉴定车辆是否存在维修痕迹,是否已经针对漏油维修过,漏油的时间持续了多久,车内机油的含量以及漏油处的痕迹等等。

如果鉴定出来4s店针对漏油已经进行过维修,或者漏油存在时间很长,简单检验即可发现甚至肉眼即可看见。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已经进行过维修了,那么恭喜我发财了,因为4s店事先维修说明其一定对质量问题知情,那么此时妥妥的消费欺诈。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我很可能要发财了,因为交车前要进行pdi检验,如果结合检验流程等各种实际情况能够推定4s知情的话,我也可以主张消费欺诈。

保存好证据,依据消法55条的规定,起诉4s店消费欺诈,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当事人的车60万,那么要退60万,赔180万。

如果鉴定出来并没有进行过维修,漏油也是刚刚发生的,这个时候可能有点尴尬了,因为此时要依据质检总局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处理。

该规定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如果目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退换的条件,可能我只能主张维修的权利了?

一般情况,可能到此就按照三包规定,进行维修。

但是是我遇到这种情况,我一定会起诉要求与4s店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由4s店承担鉴定费用。

我的主张会是:

1,此情况与一般的汽车质量问题具有明显不同,汽车尚未驶出4s店即出现此问题,使我和4s店之间完全失去了信任基础,我对于此车的质量产生了巨大的不信任,出于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不宜继续履行合同。

2,4s店作为专业机构,理应具有专业知识,在出售车辆之前理应进行车辆检验并检查出漏油问题,在车辆检验是交车前必备流程的基础上,4s店应当对漏油知情,其应当存在明知车辆有问题确依然出售的消费欺诈。即使不推定其存在消费欺诈,也应认定其未进行全面车辆检验,存在重大过错。

3,《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我的合同目的是购买新车,但是在刚刚交付的时候,就因质量问题漏油而必须维修,此时我再拿到的就不再是新车,而是维修过的车。4s店提出的维修方案是更换发动机,汽车发动机作为汽车三大件之一,整体更换会导致汽车价值严重贬损,同时也证明了汽车存在的问题不是简单的质量问题,而是必须整体更换发动机才能解决的质量问题。此时我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了,我不能接受我买新车却因质量问题导致实际上买到一辆维修过的车辆,而且是更换过发动机的车辆。

4,消费者本就是弱势的一方,依据公平原则,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本案中我并无任何过错,如果有,我的过错就是来到这个4s店,签了合同,拿了几十万的积蓄买了一辆车,还没开出门口,告诉我漏油了,要换发动机,我付出新车的价格,要买到一台更换了发动机的维修过的车,我作为消费者有什么过错?为什么我要承担车辆贬值损失以及以后很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如果不允许我退车,明显不符合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另外,在这里给大家解析一下当事人的维权诉求:

1、调查该车车辆历史,要求知晓该车到店至销售期间的基本情况。

这一条是针对基础事实而言的诉求,因为现在是有公权力介入,很多事情相对而言更好查清。在车辆到店至销售的时间内,该车辆是否进行过检查,进行过几次检查,是否进行过维修,是否针对该车与厂商沟通等等基础事实都是证明4s店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知情的关键事实。

2、车辆pdi检查是否真实,检查人员有无资质,3月22日至3月27日期间又做了哪些检查,车辆的检查有没有检查到问题,检查人员有无资质。

这一条直指消费欺诈,即:

1:如果通过检查可以检查出来漏油问题,4s店确实也做了检查,检查到了问题,但是仍然将车辆交付,此时4s店明显存在消费欺诈。

2:如果检查可以检查出来问题,4s店没做检查就交付,而且还出具了pdi检验单,个人认为也可以认定4s店存在消费欺诈。

3:如果检查可以检查出来问题,4s店进行检查了,但是由于人员无资质、水平不够或者人员不谨慎漏检,此时是否构成欺诈可能存在争议,因为可能不存在主观故意。

而且关于人员是否有资质,对于4s店是否存在过错也是重要证据。

当然,要结合实际情况,也就是车辆到底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而漏油,所以当事人就提出了第三条诉求

3、由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依法赔偿,如果是三包问题也愿意接受。

这一点其实就是说,我要让第三方来检验出现问题的原因,搭配前两点食用,如果能让我证明你事先对质量问题知情,你就要退1赔3,如果确实是普通的质量问题,4s确实不知情,那么依法根据三包规定处理也可以接受。

4、调查4s店是否侵犯了知情权,是否有强制消费,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调查是否存在违法,每年有多少消费者被动消费。

这一条可以分为两块来看,即知情权和强制消费、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

知情权也是指向消费欺诈,如果车辆有质量问题,应当向消费者释明,如果消费者愿意接受,不能再因质量问题主张权利,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条就是直指目前汽车消费市场的乱象了,不瞒各位,我买车的时候也被宝马4s店强制加装了2万的装潢。我知道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没办法,全南京艾斯托蓝的430只有这一家有,而且是即将到港,我只能被动接受。这个行为是汽车消费市场的潜规则,但是不说是否违法,至少处于灰色地带,这次不知道能把盖子揭开多少,希望这是一个带来更好的局面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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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十年前我就对4s店失去信任,从此不再和4s打交道,修车换配件,竟然不换还敢收钱,蒙在鼓里半年多,我就没客气,大门一堵人就走了,临走给保安撂句话,车拖了,花了,我就找你,找你全家算账,要么你现在就辞职,说完就走,半个小时不到电话就来了,还装糊涂问我怎么回事?我问他你拿事不?不拿事别给我打电话,咋回事自己查去,别问我,反正车放那有啥事我就找你们那个保安,找他全家,电话直接就挂了,五分钟店长电话就来了,约我回去谈,我说我没时间忙着呢,你光说咋处理,满意了我就去开车,不行就扔那,还不行的话咱俩就磕一下,你磕赢我我认倒霉,你磕不赢,那你认倒霉,别怪我狮子大开口,就这,电话就挂了,过了会,电话来了,配件重新换,送三年无限次保养,我说这就完了?你把我置于危险境地半年之久,这是我发现了,我没发现呢?万一期间出事我死了呢?后来是,配件换了,又换了个大灯,三年保养,现金一万,十年前,条件是不得外传,也是西安的4s品牌二线合资吧,裸车价28万的车,有些商家,欺软怕硬惯了,必须跟他刚一下才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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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汽车质量,奔驰厂家,4s店,素质美女如何维权等问题,大家都说了很多。

我换个思路,近年来,西安大力引进外来高素质人口落户,政策方面给了很大的便利。目的显而易见,就是抢占人才,以图未来更大的发展。

可是,视频中,如此高素质的人才,却得到了这样的对待,那句话:我打110,他们不接,我打工商他们不接,我希望你们给我一个被捉走的机会。一句话,赤裸裸的打了人才引进这个政策的脸。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觉得这个场景很熟悉。当年的青岛,政府花了10亿,以及巨大的人力,精力,来打造旅游城市新标签。可是一盘大虾,工商和公安的态度,立马让一切都沦为笑话。

不知道,准备从外地落户西安的素质人才,看到这个新闻,是否还要去。

这个事情,最优方案,难道不应该是,政府以雷霆手段,要求商家道歉,赔款,停业整顿。再做一波新的宣传:《来西安,素质不委屈》

可惜,目前这个结果并没有看到。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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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卵用,过不了多久公众就会遗忘这件事情,西安人照样去这家4s店买车去。

事实上这么多年来,市场也好,舆论也好、公权力也好甚至公众自身从来没有给予过“过失企业”和“过失个人”足够的惩罚。

韩春雨论文造假,他受到足够的惩罚了吗?相关责任人受到足够的惩罚了吗?

郭敬明公然抄袭,他受到足够的惩罚了吗?公众给予他足够的惩罚了吗?

叶永青抄袭比利时画家,他受到足够的惩罚了吗?

红黄蓝幼儿园实锤虐童,结果它的股价屡创新高。

我想说的是社会真的是一个生态,也许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受害者的同时也是加害者;我们每做过一个平庸的恶,我们每放过一个平庸的恶,最终我们都将反噬自身。

当然,最大责任在于公权力立法时就不是站在弱势群体这一边的,仔细看相关法律法规,西安女研究生想获得退一赔二的前提是漏油车必须经过两次大修,所以才会有业内人士说更换发动机符合《汽车三包条例》,类似法律法规比比皆是,比如拍卖行业相关法律就规定拍卖公司和拍卖行不对所拍卖商品真伪负责,除非能证明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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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邀请。


俺没买过奔驰。 但是买过其他的车子。

而且俺不在祖国大陆, 对内地的情况不了解。

一般来说, 在加拿大购车是受柠檬法保护的:

What is a lemon law?

A U.S.-style lemon law provides consumers with legal recourse should they purchase or lease a motor vehicle that later turns out to be defective. For the law to apply, the vehicle, whether new or used, needs a warranty that it will be free of defects for a set time period and/or distance driven. Usually the lemon law says the problem must be substantial. If unrepairable, the law requires the manufacturer to replace the vehicle or refund payment.

柠檬法的名称由来,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乔治·阿克罗夫(George Akerlof)教授在1970年时发表的论文《柠檬市场:质化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这是一篇主要在推理不对称信息论(asymmetrical information theory)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机制之论文,在文中阿克罗夫用不同的水果代替不同特性的二手车,以香甜的樱桃与水蜜桃来譬喻车况优良的二手车,而用酸涩的柠檬来譬喻状况不佳的二手车商品。虽然当初阿克罗夫的论文主要是在讨论二手车市场的问题,但后来却被引伸,用来意指出厂后问题百出的瑕疵车,并且以这称呼延伸,替新车瑕疵方面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命名,称为“柠檬法”。


美加的法律是很类似的, 可以供大家参考。


消费者买了“柠檬车”,就有权利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要求退车或者换新车。消费者如果选择了退车,生产厂家还应退还消费者购车的全部车价、购置税、修车费用以及有关的财务支出;消费者要是选择了换车,生产厂家还应退还消费者的修车费用。如果这两种方法都不能使消费者满意的话,消费者还可以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而且胜诉的机会很大,一旦获胜,消费者就可以得到双倍赔偿,还得再加上消费者的修车费用和请律师的费用。

汽车市场上,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发生了问题,汽车厂家和销售商都争取在消费者诉诸法律之前就把问题解决,所受的损失不会很大。一旦和消费者闹上法庭,后果就很难预料了。

“柠檬法”规定:两千至两万元的车,必须有起码一年的保修期;车子非重要部位同一处地方出毛病,修了3次而未能修好;其它关键地方,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冷却系统和悬挂系统等部位有问题,如果一次修理机会修不好,在一段时间内或者一定的行驶里程内多次发生问题等等,这就是“柠檬车”。

纽约州旧车柠檬法:从1983年开始实施。凡购自纽约经销商之1,500元以上旧车,里程在10万哩内,原先非商务用车,而且已经出厂两年或者行驶 18,000哩以上者,均可适用此法。但是向私人购车,则不受保障。保修期则依哩程数,自30日至90日不等,期间任何保修项目,如引擎、刹车等有故障时,可凭保证书要求经销商免费修理,甚至换车、退钱。

买车时,保证书上应注明出售时之哩程、经销商之名称、注册号码等资讯。确定是“柠檬车”后,应收集所有维修保养之记录与单据、厂商之保证书、宣传广告手册等有关文件,于限定的年限内(多数州仅为一年内),向州府有关部门办公室“柠檬车”仲裁组,索取表格,交够手续费,进行申诉。

。。。。。。


这是俺买过的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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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事,在美国读书的时候,一次修车,做保养,有4轮定位杂七杂八的,弄完后,我开到一半轮胎掉了。那个时候才去美国,其实口语并不是很好。我并不知道该怎么办。当时第一个打电话给修车厂,是个连锁店,才兴起不久。服务还很好,这个分店的人也很不错,但是后来才知道欺骗亚裔,欺骗我这们这种不懂的。(事后,我把我账单给房东看了之后,房东看了看我车子,说有的东西没必要,完全是浪费钱,然后账单上一个一个指给我看,这个你看他人工收了你多少,那个东西网上才多少钱,这个不用换我看过你的车子)

打电话告诉这家店,根本不理睬。然后一个白人小姐姐看到走过来,问我需要什么帮助,我把事情告诉她。她说,不要怕,把你手机拿出来拍照,报警,保留证据。

后来警察来了,都在摇头,没有一个路人不指责这家店。还问我是哪家,在哪个位置。事后,我网上搜索他们公司投诉电话,是个女经理接的,我刚说到轮胎掉了,对方立刻尖叫起来。说他们一定会处理。

果然这家分店主动联系我。

这件事情对我影响很大,让我知道遇事不要胆怯,不要有息事宁人的错觉。试想一下,要是我走的不是一般小路,要不是人少,要不是我开的慢,或者我走的高速公路,结果是可能我已经死了。生活不易,人自己都不爱自己,你还指望生活中谁来爱你,何况这是维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像孝顺父母一样,天经地义。虽然不是4s店买车,不是发生在国内,但是具有参照性。无论是修车,买车,还是什么,很多现象表明就是欺负你不懂。包括年轻人找工作,也是欺负大学生不懂劳动法。无非就是一句“这个现象很普遍,或者都这样的,不这样人家赚什么。”这是不对的,骗一个算一个这种东西在法制社会行不通。靠骗别人赚钱,他卖给你质量有问题的车,反过来问一句你卖给他,他会要吗?大家一定要学会维权,哪怕明天是世界末日,今天也要把权给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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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奔驰女车主,车型是S350,车龄七年。

去年因为行车过程中有一些细碎的声响,我比较忙也不懂车,就让司机去当地最大的奔驰4S修,司机是个面容清秀小男生。修回来花了一万多,开了没几天发现声响依然存在,我打电话去询问,告知是不同零件的故障,上一次修理没有任何问题。我信了,继续修,又花了一万多。回来一周后,声响确实没了,但是车在高速行驶时开始出现小幅摇晃,这个问题之前六七年从没有过。

一共花了三万块,车子的问题却越修越大,我彻底怒了,带着司机去4S店理论,我要求他们解释:

这辆车买回来将近七年,这是第一次出现大故障送修。然而每次修完之后立即出现新的故障,这事正常发生的概率太小了,忽略不计。每次都说跟上一次没关系,那么:

1 如果后两个问题本来不存在,你们怎么证明,之后出现的故障不是上一次修理过程中损坏的?

2 如果这三个问题本来就都存在,你们既然拆车大修,为什么不一次把所有问题检查完再交车,分开修是为了获得更多修理收入吗?

我明确要求他们必须先告知我到底是哪种情况,再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有理有据,4S店的人被我辩驳到哑口无言,但就是无法给我答复,只说“我们是全省最大的4S鸭,我们不可能做这种事的鸭,之前没能让您满意真的很抱歉呢,这边建议您继续修理呢bla bla” 但第三次找他们修还是正常收费,并且绝对不担保不会出现后续问题,无法费用减免是因为每次修理都是独立的呢bla bla,不担保是公司规定的鸭bla bla…

接待我的小经理一副“我能拿这破车怎么办呀,你又能拿我怎么办呀”的带着嘲讽的恭敬态度,但就是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

跟题目中的女生类似,我有两个硕士学位和一个没读完的博士学位。为了解决问题,我找过4S连锁店投诉通道、工商局、12315消费者热线、12345市长热线,给奔驰写过英文投诉邮件,毫无意外全都石沉大海了。

走投无路、万般无奈之下……

说来惭愧,真的惭愧。比那女生坐在车顶上用“泼妇骂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更加令人惭愧…(。 ́︿ ̀。)

我向一个社会上的“大哥”求助。

大哥给4S店老板“打了个招呼、亲切聊了几句”,然后派了三个面容没那么清秀的小兄弟带着我司机去“协商解决”,大哥说“你一个女孩子就不要出面了,你不在场这个事情更好处理”。

第二天果真被妥善处理了:免费帮我再修,这次维修解决了所有的问题,直到今天快一年时间,再也没出现过任何故障。

此事告一段落,但我内心的感慨怕是很久都无法平息。


从小被书本、老师和父母培养成温文尔雅、彬彬有礼、不卑不亢、遵纪守法的知识女性,非得被逼成骂街泼妇、社会小妹,才能不受人欺负,这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不说了,我大哥等着吃火烤大腰子呢,我得扒蒜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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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军 在汽车专业已经说得比较清楚了。此外还想补充一下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关于PDI检查的说明,可以看出向消费者交付新车前进行PDI(交车前)检查流程是汽车销售行业的行业惯例,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使交付的车辆达到原厂出厂检验标准。在PDI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正式施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根据目前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适用原厂配件进行更换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无需主动做特别的说明和提醒。”

可见PDI检查,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乃至对于销售者而言均是十分重要的。在北京丰台法院(2016)京0106民初18833号案中,被告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和《梅赛德斯—奔驰中国经销商标准》的要求,在车辆交付给客户前,对车辆进行PDI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前挡风玻璃存有异物并按照奔驰厂家的技术规范指引更换,该操作获得了奔驰厂家的认可,且相关单据即载明为PDI检查单,因此被告公司的操作是符合奔驰汽车生产厂家要求的,其未主动告知要过相关信息属于认识错误,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此外,4S店未进行PDI检查导致没有发现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以自己不知道瑕疵进而无从欺诈消费为由进行抗辩的,实务中一般不予支持。4S店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商,不同于普通购车人,其具有更优势的条件去判断车辆是否存在瑕疵(见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2017)新0104民初807号案),在严重影响车辆使用的本案中,尤其如此。消法规定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主观上的故意欺诈是一种心理状态,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判断。4S店销售车辆时就车辆出售前的瑕疵未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即存在欺诈行为(见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终3414号案)。 @patience 在评论中指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消费案件同案异判现象的根源之一。但在此类案件中,对于销售者主观故意进行判断的重要性要远远弱于销售者是否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不管是虚构抑或是隐瞒;但有一点是比较确定的,不能将证明销售者主观状态这一十分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苛给消费者。

———隔———

在法律方面可以见 @stan 的回答。三倍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再展开分析。但有人会质疑奔驰如此大的招牌,主张三倍赔偿真的会轻松胜诉么?这个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车辆存在瑕疵的案件中,单纯退货还款的案件要远远多于消费者得到三倍赔偿的),但还请看下面这几个判例:

一、销售奔驰车存在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有成功先例

郑州中院(2018)豫01民终19752号案中,原告所购奔驰GLS450的引擎盖、左后门、左后翼子板及内骨架、右后翼子板、右后门、右前门、右前翼子板、车顶处等存在修复痕迹,经该车在美国出过事故系二手车辆进口到中国销售。判决最后支持了原告退货、三倍赔偿的诉请。

长沙天心区法院(2017)湘0103民初6487号案中,2011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奔驰E200L一架,2017年原告对车辆进行年检时被告知车辆识别代码存在修改痕迹,后经勘验、鉴定,法院支持了原告退货、三倍赔偿的诉请。

二、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

在武汉江夏区法院(2018)鄂0115民初885号案中,2017年1月18日签订合同,2017年2月22日,原告去汽车维修店做汽车贴膜时,发现涉案车辆的车身有多处维修后的喷漆痕迹,3月8日的鉴定认定“无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出厂后更换过前挡风玻璃并进行过油漆喷涂翻新”。

但是由于中间时间过长,法院最终认定的是“原告使用涉案车辆近一个月后发现车辆存在翻新问题,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的上述问题系被告公司在销售前就存在了,且在知晓车辆存在翻新的情况下对其予以了隐瞒,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三、证据还得保留【全】,在案件得到最终解决之前,不要交出去任何的证据,也要注意搜集从现在开始的沟通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这对于认定销售人员此前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十分有帮助。包括但是不限于:《新车买卖合同》《经销商新车交收前检查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交车单》《新车提交客户确认表》。

四、只起诉退货还款的话,诉讼费10000元多点,同时要求三倍赔偿的话,诉讼费25000元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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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对女车主说:你“丢脸”的样子真好看

你说你研究生毕业,把自己从一个文化人变成了一个泼妇,很丢脸,是的,是丢脸,但丢的不是你的脸,丢的是汽车发明者奔驰的脸,更丢的是行业规范制定者的脸。

如果你还是担心自己丢人了,成了别人眼里的泼妇,希望你能来知乎看看,你在这里知书达理、宽容大量、表达清晰、逻辑缜密,简直美极了

想对奔驰4S店说:你又蠢又坏的样子真难看

在很多时候,一辆车对于我们来说是需要数年的准备、多年的期待、集合家人的支持和祝福的一件东西,倾注了太多,但对于4S店来说只是每个月几十数百个kpi里面的一个,并无特别之处。出现了问题、只会考虑以自身最低成本去解决。

如同这位车主所说,这辆车在自己开了五年的桑塔纳之后,是为了迎接自己的三十岁生日、在家人的支持下来买的,曾经有多少次在桑塔纳里的热切希望、有多少对自己岁月的纪念、有多少家人对自己的关心和爱,在遇到这样的事的时候就有多糟心多难过。

如同 @孙少军 所说,出现事故车就是本身工作失职所致,此为蠢。出现事故,只想走三包流程,自己不掏一分钱,完全不顾虑消费者感受,此为坏。生意可以不讲情,但不能不讲理,不讲情只是犯浑,不讲理可是犯法。

最后想对每年在3月15号开生日趴体的那位说:辣条香吗?

在这位女车主的背后,不知道有多少车主在遇到问题时候只能为了“脸面”、或者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忍气吞声,也正是这样才出现各种“店大欺客”的现象。再次向这位勇敢的姐姐点个赞。

最后吐槽一句,媒体开始变成“包青天”的化身,真正的包青天只顾着吃辣条,却还埋怨辣条不够卫生,吃*吧你


user avatar   davidts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额……这个我只能说这位小姐姐少见多怪,买奔驰漏油说明买到了正品(手动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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