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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随意开除公务员? 第1页

  

user avatar   gong-ke-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中国地方官员自宋朝之后就没有开人的权利了。此所谓大小相制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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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法律角度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公务员法修订后,该法的条款序号发生了变化。这篇回答所使用的公务员法条款序号为即将于2019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公务员法的条款序号,而不是现行有效的公务员法。在此做特别说明。

1.要分清楚 「开除」和「辞退」。

提问者的问题是:「为什么不能随意开除公务员?」,同时提问者又在问题描述中进一步问道:「跟个合同工一样扣个帽子辞退会如何」。似乎提问者认为,公务员的「开除」跟合同工的「辞退」是一个概念。其实不然,公务员有「开除」也有「辞退」,这两个概念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监督与惩戒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十三章辞职与辞退中的)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关于开除、辞退的规定分别位于公务员法的不同章节。虽然开除、辞退都会发生一个共同的后果——被开除和辞退的公务员都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他们之间还是具有一些显著区别,例如: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而且是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适用的情形是公务员存在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而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不具有惩戒性,辞退是公务员的一种正常退出机制,适用的情形是公务员发生了不属于严重错误但也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公务员的法定情形。而且,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被开除的公务员则不行。

因此,「开除」和「辞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提问者是用「辞退合同工」来进行比较,我理解提问者的意图应该是想问「为什么不能随意辞退公务员」。

2.合同工也不能随便「扣个帽子辞退」。

不只是提问者,在这个问题中也有一些回答者认为,私营企业中的老板似乎享有叫谁滚蛋谁滚蛋的权利。虽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出于简便的考虑,在这里就只讲行政机关公务员,但其实党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也有公务员)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确有不同——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行政法上的一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民法上的一种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均作了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学理上称为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学理上称为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而且除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存在过错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无视上述规定,直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回到我们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要「扣个帽子辞退」合同工,这个「帽子」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工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进而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就必须对这个「帽子」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这个「帽子」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继续去用人单位上班,而用人单位的辞退就无效了;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就得赔钱。

看到这里,也许会有知友说:「不就是赔钱么!老板有钱,只要愿意赔钱还是可以叫你滚蛋!」那么我们所说的「能」与「不能」其实就是两种含义。有一种「能」与「不能」,是说现实生活中我们客观上能不能做出某种行动;另一种「能」与「不能」,是说我们在法律上或者在道德上应不应该做出某种行动。混淆了这两种「能」与「不能」就容易造成混乱。比如甲对乙说:「你不能跳楼!」,而乙说「谁说不能跳楼!我走到楼顶我就可以跳下去,不信我去跳一个给你看看!」——其实,甲说的是「不应该跳楼」,而乙却以为甲在质疑其客观上的行动能力。法律上也是如此,法律对于它不认可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方式,就是为这种行为设定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法律如果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我们就可以说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工不能随便「扣个帽子辞退」。

3.回到辞退公务员的这个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对辞退公务员的法定情形、权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刚才也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此外,《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辞退的程序还进行了详细规定。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于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权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辞退。

4.最后我想说的是,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辞退公务员也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在实现现代法治的过程中,全世界追求进步的人民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逐步建立起了正当程序原则。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内容有很多种说法,但是其最基本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下三条: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实施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存在偏见,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应申请回避。第二,说明理由。官员实施行为,必须向行为的相对方说明理由。第三,听取陈述和申辩。官员实施对相对方不利的行为之前,应当告知相对方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提供相对方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条件。正当程序原则是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而得来的重要原则,是因为这个原则是弱势一方从强势一方手中争取来的原则,用以限制强势一方的行动。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正当程序限制公权力的使用,防止公权力滥用,防止腐败、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同时保护公权力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我国同样认可并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都相应包含了关于回避、说明理由、听取陈述与申辩等规定,一些地方立法已经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而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行政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并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司法上,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审理。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38号)“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虽然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在我国目前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是行政法上的关系,在处理这一关系时也应当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正当程序原则。

至于现实中辞退少、行政机关不愿意启动辞退程序等现象,参见其他知友的回答吧。


user avatar   ming-yue-chui-xi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第一、为了保持行政队伍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二、为了防止公务员对直接上级产生人身依附关系


user avatar   li-hao-ze-42-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2017年2月《人民日报》的一篇评论就提到:

地方和部门的同志一定要认识到,自身的权威都来自党中央的权威,地方和部门的工作都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全党只有党中央权威、只有向党中央看齐,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都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向党中央看齐,谁都没有天马行空、为所欲为的权力。绝不能层层都喊维护自己的权威,层层都喊向自己看齐,这在政治上是错误的,甚至是有害的。


user avatar   rektor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得不说,徐峥是中国最没创意的导演。

首先依旧沿用囧这个字,继续拍电影,国内徐峥属于首例,而谁又能记得,人在囧途的导演并不是徐峥,而是香港导演叶伟民,而这位香港导演也没想到,自己当初拍脑子一热的电影,竟然在后来被一直沿用下去,在徐峥的导演下,获得了12.67亿票房。让演员徐峥蜕化成导演徐峥,并且一跃步入了亿元票房俱乐部。

但,我们回过头来想想,不管是人在囧途还是如今的囧妈,剧情与人设是否雷同。

同样的商业精英,同样的中年危机,同样的要孩子核心,同样有个把男主折腾到崩溃的男二或者女二。

这种感觉,就像是你一看到冯巩,就知道对方会说我想死你了,看到蔡明就会联想到恶毒老太太。

一个系列电影拍的没有任何新意,甚至让人摸不到头脑,为什么一定要坐六天六夜的火车到俄罗斯,为什么当妈的控制欲那么强,为什么儿媳妇会毅然决然的要离婚。全部没交代。

很多情节极其牵强,这种问题从泰囧就已经出现了,而且一直沿用至今,而且老梗不停的玩,手机一定掉水里,绝对没信号,走错房间被打,男主一定是科技研发者,但绝不说明研发什么。

2020年了,徐峥的电影如同那个囧字一样过时。且很多创意,还都是人在囧途玩剩下的。

徐峥给人的感觉就是中年版的郭敬明,他把自己的精明隐藏了起来,用自己的一招鲜经验加以包装,最后再加点烂鸡汤,炖巴炖巴端到大家面前。

你喝第一口会觉得是那个味道,出门还在想第一次喝它时候的感觉,时间一久,你会幡然悔悟,“呀,这老小子怕不是骗我钱吧!”

没错,他应该也明白,囧这个系列,到囧妈也就到头了,再也不会有什么新意了。

如果放在春节档,肯定能收割一波压岁钱,但谁曾想到今年肺炎闹得人心惶惶,所有贺岁档均已下架,公共区域全部关闭。

但徐峥就是运气好,这一点从泰囧开始就凸显出来,当初泰囧为啥高票房,真是得益于同行的衬托,同期上映的不是苦大仇深就是发人深省,唯有一部泰囧脱颖而出,在大家报复性观影中,它夺得了当年票房冠军。

这次也是,在春节档全面撤退的情况下,竟然版权卖给了今日头条,既不用被大家吐槽江郎才尽,也不用担心票房,估计这片真上映,连6亿都达不到,大门不出,就赚得盆满钵满。

除了说徐峥是当代锦鲤,实在找不出别的形容词。

至于为什么选择网络平台,实话实说,这一点倒是不怨,看过电影的均知道,这基本上是个网大,甚至还到不了我和我的祖国中的质感。

但谁让人家免费,要饭还嫌饭馊可要不得,毕竟我国人民薅羊毛还薅不过来。

大过年的,看个乐得了,谁让我们不能出门呢?


user avatar   xu-da-shuai-95-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少回答提到强制生育,说说强制生育的问题吧。

现在生育率低的导致的问题,不是人口数量下降,而是劳动力(廉价劳动力)下降。如果现在瞬间消失掉一亿老人,导致人口数量减少一亿,会有人讨论人口数量下降的问题吗?

强制生育,特别是高压政策下的强制生育,比如说个别答主提出的不生育者每年上交30%(也有回答说40%,75%)的总收入作为罚款,这种政策下出生的人口,能转化成劳动力吗?强制生容易,如何强制育?假设真的实施上述高压强制生育政策,必然会引起以规避处罚为目的的生育。那么,生,是生了,至于怎么养,那就是我说了算了,只要保证成年前饿不死,依法参加义务教育,这样“养”的成本其实很低。其他的,不好意思,与我无关,学好学不好,犯罪不犯罪(犯罪更好,抓进去连饭都不用管了),什么早教、幼儿园、学区房、吃好的穿好的、高中、大学?不存在的,从怀上那一刻起,这个根本就不是人,不是子女,只是一个工具(没错,连工具人都算不上),规避处罚的工具,没有感情,只有怨恨。而在这种环境成长起来的人,心理有多么扭曲变态,可想而知,因为童年不幸而报复社会的案例还少吗?一个高中都没上过,心理扭曲变态的人,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劳动力吗?搞不好三天两头上街砍人,报复社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为强制生育政策的打击面极广,上述现像绝不会是个别现像,实施强制生育前,不妨先提高监狱建设用地及预算。

当然啦,肯定又有人会提出强制“育”的配套政策,比如说子女犯罪父母连坐,子女在多少岁前死亡按未生育进行处罚,子女成年后劳动产出不达标的部分对父母进行罚款等等。如果真的能这么搞的,只能说,辣真的牛逼,辣真的牛逼,但同时,也准备好灭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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