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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夏洛特烦恼》导演状告影评人“发文声称电影抄袭”胜诉,影评人文白赔偿 8 万元的一审判决结果?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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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人赚大发了,才赔了八万,结果名声也有了,受害者的身份也有了,光打赏的钱就不止八万,以后时不时的出来控诉一下资本主义的迫害,吃穿至少不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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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提问的答案下的评论看:中国人真不配有言论自由。


一个公司找一个人打评论的官司,居然还这么多人支持公司的。

法不公正,民心也不公正。


你骂了百度是狗东西,百度告你要你每次去北京出庭,你能坚持住?

王志安至少在北京。


言论自由:简单说就是要容忍一个人错误的言论的自由。


add:看了评论,更坚定了我的认识。

大臣A:皇上不可以以言论杀大臣。

皇上:只要他说的是事实,不是歪曲事实,不是诅咒本皇上的,都有言论自由。

众大臣:皇上圣明。

不配有言论自由。


add:看来还要科普啊。国人政治名词都是望文生义。

比如,我们普通人接受“要法治,不人治”。那么就得接受不私自去执法,要接受

坏人可能没有没被惩罚,要接受好人可能被诬陷。个人要惩治坏人辩护好人,都在法律范畴之内。


言论自由也是这样的。要接受坏的结果,有人造谣。支持言论自由,就是用辟谣对付造谣,

用言论对付言论,不把言论之内的事情,上升到刑事以及武力。

任何看上去美好的东西,一样有其约束性和局限性,有另外的利益受害人。法治如此,言论自由也如此。只是它比另外一面(人治,言论审核)更好一些而已。

成长,不是在黑白之间选择白。而是在两个美好中选择更美好,两个不好中选择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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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章牧之 的邀请,从名誉权侵权法律实务角度说说吧,这件事的争议核心在于名誉权侵权认定。

自由止于他人权利,而权利的享有以责任为后盾。因此,文艺批评是否逾越言论自由的边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具说服力。


笔者按:本文写作基于现有公开的新闻报道和当事人各方公开的叙述,如有瑕疵,还请指出。

综合此事现有的信息而言,希望诸位能够了解网络公开言论的法律边界,也需要了解诉讼维权的法律常识。

  • 现有法院名誉权裁判情况如何?

法院的判决一定是基于制裁名誉侵权、保护言论自由,维护文明和谐网络言论环境的。在现有的名誉权侵权的裁判标准体系下,注重多方利益保护的平衡是法院裁判这类案件的出发点。


  • 从本案法院认定名誉权侵权的维度展开,有什么可分析的?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则有侮辱、诽谤,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本案即归属于名誉权的范畴,影评人文白所创作的文章表述有认为《夏洛特烦恼》抄袭、剽窃或非法侵权改编影片《佩姬苏要出嫁》的情况,实际上会对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编剧彭安宇(笔名:彭大魔)、闫非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

既然提到名誉权,则免不了说到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于名誉权侵权认定而言,需满足四方面,缺一不可:

  1.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结果:妨害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主体;
  2. 行为人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报道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等行为;
  3.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须为第三人所知晓,产生名誉毁损的后果,即在外部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在内部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4.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凡是法院裁判的作出,都不会脱离以上这四个方面。因本案判决处于一审结束,尚不知当事人是否上诉,但能确定的是文书并未公开,为求谨慎客观,以上四方面也就不做特别的展开。

若后续影评人文白放出一审判决文书,则笔者自然可以做出更为详尽的分析。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如确为所述,则应是影评人文白所叙述的内容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足以损害影片出品方、编剧的名誉权,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社会评价。


  • 《夏洛特烦恼》抄袭、剽窃或非法侵权改编影片《佩姬苏要出嫁》为真,能否影响判决结果?

看到 @胡戈 导演说的“在美国的话,影评人基本上一点事都没有”的表述特别有感慨。胡导演说的其实是英美法那边关于名誉权侵权真实性抗辩和公正评论抗辩问题。

在此引用人大法学院姚辉教授的话: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认为,“公布诽谤性事实的行为人,如果该陈述属实,不须承担诽谤责任。” 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对名誉权的抗辩是强有力的。若陈述属实,则无论陈述目的何在、行为人主观恶意与否,都不应被认为是对名誉权的侵害(当然,若是对他人与公益无关的私生活的描述,即便属实,亦不可避免地构成隐私权的侵犯)。因为名誉权所保护的对客观的社会评价,对权利人基于信息的不对称而获得的虚高评价,法律是无须加以维护的。值得注意的是,真实性抗辩仅限于对诽谤的阻隔,如果表达构成了对他人的侮辱,则是无法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加以抗辩的。
涉及评论与名誉权的纠纷中,最常被提及的便是英美法中的“公正评论抗辩”原则。其主要指在涉及公共性事务时,评论是自由的,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而非侮辱他人的目的,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评论,即使观点片面、表达激烈,甚至客观上造成了被评论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不应因此而对评论人苛以责任。公正评论是建立在事实和意见的划分的基础上的,是意见自由在公共利益之上取得的绝对优势。

国内关于真实性的裁判思路又是如何呢?在真实性判断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基本属实”的立场。

在侮辱之诉中,言论、行为本身即可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法院不必考虑言论是否包含虚假陈述,被告亦不得以真实性作为抗辩事由。而在诽谤之诉则反之。

不过,无论立法抑或审判实践都并不刻意强调上述区别,由于两者都是导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在实际的做法里,行为方式的认定往往被置换为真实性的判定。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判断引起讼争的言行是否构成毁损名誉时,大体上就是以真实性作为判断的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也支持了这样的理解。

从上海中院《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一文来说,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判断言论或报道是否为真时,以下因素是不能被忽视的:

其一,所谓“真实”,当然指的就是传播的内容与其本来状况相符,但是诉讼中经由法庭确认的“真实”与事实上的“真实”并不是一回事,直接决定案件审理效果的,只能是法律上的真实。

其二,认定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还应考虑到特殊或特定的语境,不能以传统媒体的标准去要求网上言论的真实性。

也就是如上海中院所说的:

网络在资讯传播机制上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语言所具有的即时性、随意性和不经编辑的直接性,由此决定不能仅以言论本身来确定侵权是否成立,而必须添加是否恶意作为基本的判断。

我国学界又是怎么看真实性问题的呢?

且举一例,王利明教授认为:

如果对有关社会利益的公众事件进行评论,以及就某些学术观点进行争论和批评,只要评论人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善意地表达自己的真实见解,而非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的,一般不应认为侵害名誉权。(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7页。)


  • 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败诉,并判处其赔偿原告8万元含对方律师及诉讼费并公开道歉——是否合理?

名誉权侵权案件经济损失赔偿判赔额中对企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对个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

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败诉,并判处其赔偿原告8万元含对方律师及诉讼费并公开道歉。

从赔偿金额上来说,实际上并无太大的出入,在比较合理的赔偿范围之内。


  • 影评人文白该不该上诉?

抱歉因为没有充分的案件材料,这个问题我无法回答。责任构成和抗辩事由最终决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所以究竟后续如何,相信影评人文白及其律师会有相应的考量。


  • 文学批评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侵权孰轻孰重?

就个案来说,表达自由、文艺评判的底线究竟在哪里,该如何划清正常的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之类的问题,笔者因为尚未完全看到本案的所有材料,因而也只能言尽于此。但是从整体而言,笔者比较赞同姚辉教授的意见:

文艺批评因其批评”个性“极容易招致名誉侵权的指控。在笔墨官司中,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是个颇为棘手的问题。二者的平等性,使我们无法从中得出孰轻孰重的一般性判断,而仅能从文艺批评公共性以及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殊属性出发,对其采取更为宽容的基本立场。在此立场下,文艺批评的范围决定着言论自由优势的有无及强弱,并可以从宏观上反向勾勒出名誉权的界限范围。

的确应该给予文学批评以更为宽容的立场,以规范、引导文学艺术的创作生产,促进文艺的发展繁荣。否则文学批评岂不是“万马齐喑究可哀”?


最后顺带提一句:凡事应该基于客观理智,就已知信息做评论,而非夹带情绪——否则,未免容易带有固有印象,而被带节奏。


以上,诗睿于北京,戊戌腊月十三凌晨于办公室。

原文见笔者最高检正义网法律博客:


user avatar   huang-chao-23-7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广州影评人文白又刷屏了,这一次他的文章叫《官司输了,谢谢各位》,讲的是他和开心麻花的官司输了,再说一下这几年他过得有多苦。


让我惊讶的是,居然有很多影评公众号(包括我所尊重的一些)跳出来为他鸣不平,而且还把这次的事件说得好像言论自由再一次被权力强奸了一样。


但在我看来,这一次的事件纯粹就是文白自己因诬告、诽谤而背负上法律责任,有锅也该自己扛,不能扔到言论自由头上。如果说真有什么强奸事件,那也是文白那种文章对言论自由的迷奸。


来梳理一下事件,首先是2015年10月文白在公众号上面发文《炸裂!<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大家可以感受一下这种标题党背后浓浓的煽动味道。

老实说,我也不知道《夏洛》是不是抄了那个叫《佩姬要出嫁》的电影。但仅就文章而论,文白这篇水得都可以上面划船了。

举个例子,比如里面写到“《佩姬》是众目睽睽下穿越回高中的学校。《夏洛》是在卫生间里穿越回高中的学校。”这两句完全就在给对方送人头。

再比如“《佩姬》里佩姬醒来用老歌和四处张望的镜头来表达穿越。《夏洛》里夏洛醒来也用老歌(什么1997)和四处张望的镜头来表达穿越。”和“《佩姬》里在表达时代感时用了很多唱片镜头。《夏洛》里在表达时代感时用了磁带镜头。”就更加奇怪了,我很希望文白能编出一个穿越回十几年前的磁带时代还不会“东张西望”、不会听到几十年前的“老歌”、看不到磁带的角色。

如果这两条能成立,那么所有的穿越剧都是抄袭:你看《佩姬要出嫁》里女主角回去看到了老建筑,你这个穿越剧也看到老建筑了,抄袭!

那科波拉也不用拍电影,光靠收赔偿都能富可敌国。

而在同一年十月十九号,因为被《夏洛》的主创人员怼了之后,文白还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表示是从他“个人角度”来看,《夏洛》存在抄袭。

大概就是在看到这个消息之后,我觉得这件事太吊轨了。一个媒体人仅仅因为从“个人角度”觉得“存在抄袭”,就可以没有百分百的实锤,便在公众号上面用耸动的标题指控人家“全面抄袭”,完全不顾自己不谨慎的言论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伤害,结果还能在被告的时候,觉得自己特别冤,这也是很魔幻现实主义了。

更重要的是,如果因为“个人角度”而轻率地指控别人“抄袭”,结果法律鉴定你这是污蔑了别人,给别人造成名誉损失,正常人大概也会感到抱歉一下吧。但文白老师的脑回路,显然不是正常人可以揣度的(建议科学家们研究一下),所以才有了这篇《官司输了,谢谢各位》。

大家可以感受一下这篇文章的文风,比如他是怎么形容开心麻花控告他的行为的:“怎奈,别人把一扇门重重的关上,并依据资本之力,下了一道我无力承担的杀手锏。”用几个不着调的比喻,把一句简单的“我被告了”说得那么啰嗦,还饱含了浓浓的知音味道。而且还把别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说成了用资本之力来打压他,就问你:服不服?

反正我是服的,像我的脑回路,一辈子也写不出这种东西。

而在败诉被索赔八万之后,他的说法是:

但事实上这个结果我早有准备,如果你了解历史,你会知道在任何一个朝代里,卑微的鸡蛋,是永远战胜不了石头的,尽管他们都可以用所谓的法律公正来解释。

如果你关注过去年各种公众号不断被关停的消息,你就该知道,大形势之下,你无法成为个例。

钱与权,是这个国家颠扑不破的真理,屁民,就不要谈什么公正与公义了。

把自己侵犯别人名誉被罚款,直接上纲上线成金钱与权力对个体的打压,变成了对方对“公正与正义”的打压。

其实我觉得这种行为,跟那些片子拍得烂,得到差评就说自己拍电影是“要为民族争口气”的电影人是一样的。就以他耸动的标题党行为,你完全看不出他真的关心什么公正与公义(哪个在乎公正的人,会仅凭着“个人角度”就定性别人为“全面抄袭”?),但关键时刻,这种人就会把民族啊、公正啊、公义啊这些东西拿出来当垫脚石,试图拔高自己,免得被口水淹没了。

更让我懵逼的是,文章里面还谈到了他父亲的死亡给他的打击。虽然这件事跟官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可以卖惨啊——你看我这几年活得多么辛苦,赔了钱,老爸还没了。

别人是卖身葬父,文老师不一样,靠葬父卖惨,来博取同情。看到这里,不能不对文白的脑回路佩服到五体投地。(其实我一直在想提到这件事会不会太不得体,但既然文老师都不惮以消费父亲的死亡来卖惨了,我又何必客气。)

一个明明因为轻率指控,而被别人控告,最终为自己侵犯他人名誉付出代价的标题党,靠着一篇卖惨的文章,试图把自己塑造成了言论自由的斗士。而居然真的有很多影评人因此对他广施同情,把这件事视为言论自由进一步被侵蚀的标志。

如果今天真的是说,一个影评人指控别人抄袭,还不许人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只要顶着言论自由的名义,就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只要顶着批评权的名义,就可以说别人对自己的指控都是对言论自由的打压,那才是我们这个社会真正的退步。因为这样,所有的创作者的名誉权都将岌岌可危。

那些声援文白的影评人,是否想过,如果有一天自己被人指责抄袭,法律却不允许你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权力时怎么办?

大家也应该分清楚,什么是批评,什么是指控。就像今天,有人说我文章很烂,写的什么傻逼玩意,那是批评;但你如果说我抄袭,那就是指控,就必须拿出实锤的证据,否则我肯定会把你告到倾家荡产——不要跟我说这是你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意味着不当的指控不用负法律责任。

我知道,很多人可能很讨厌开心麻花,但就算开心麻花电影拍得再三俗再低劣,也有权力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不用一提出诉讼就被说成是“依据资本之力”在打压“公正和公义”。

我也知道,很多人可能真的很同情文白,但就算文白再可怜,也不意味着他被判侵犯他人名誉是对言论自由的伤害。言论自由很重要,但争取言论自由不意味着争取造谣和污蔑的自由。

相反的,在没有百分百实锤的情况下,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以耸动标题指责别人抄袭,完全不考虑自己的不谨慎可能给他人的名誉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被告败诉后,并没有丝毫搜集证据上诉的举动,而是以卖惨文章来意图博取同情,让人觉得对方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并不正当。这样的人,才是真正在迷奸我们的自由和法律。

所以,我们到底在为他鸣什么不平?

最后引用一下名人名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


觉得好看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个人公众号夜枭笔记(id:yxbj2018)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并没看到判决书没法知道法院的逻辑是怎样的,仅从个人角度讲两点。


首先我是很讨厌把这个具体的案例给说成是出品方告影评人然后影评人输了这样的说法的。影评人不应该有天然的正义性,判决是否合理,言论自由的保障要放到具体的案例里面来看。影评人输了官司就说明以后不能发表评论了,鼓吹这种说法的人就是在掀桌子


然后这篇影评貌似问题中给出了链接,从头到尾看了一次,老实讲我不觉得措辞上有什么很不能接受的地方。也可能是现在这个自媒体的时代我的诽谤阈值早就被拉高了。反正从个人角度来看,比这过分的瞎几把扯的影评多的是,这种程度的措辞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才是,当然这个还要看法庭审判所依据的证据和逻辑,目前没公开没法评价。


当然这有可能会带来一个不好的问题,如果瞎几把吹的影评不会带来法律责任,而瞎几把黑的影评会被起诉侵犯名誉权,某种程度上也会造成整个影评市场向瞎几把吹的方向偏移……


user avatar   zhan-sh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我有个很邪恶的想法。

老年人敢于闹事、犯罪,更多是有恃无恐,因为国家有政策老人犯罪从轻一类的。

同时罚老人的款他们也很可能不交。

但是大部分老人的收入来源是什么?养老保险啊,治病考什么?医保啊。

罚款不交,停养老金,停医保啊。

老人犯罪处罚从轻是可以啊,折现啊。

有老人犯罪,从轻处罚,但一年刑期按照一万人民币标准来抵。

什么时候交清罚金什么时候恢复社保医保。

违法行为不够入刑的也没问题啊,一样罚款。每次500、1000块的,不交清罚款就不发养老金、停医保。

不配合警察执法?无所谓啊,警察不需要他们配合,直接通知社保中心就行。他们下个月发现养老金被停了的时候会主动来找警察结案的。

让你拿钱出来难,毕竟不能去抄家;不给你打钱还难吗?老人胆子再大难道还敢去抢银行吗?

去闹社保中心?可以啊,数罪并罚,叠加罚款呗,有什么难的。

什么时候交清什么时候恢复。

要相信这帮大爷大妈的信息扩散能力,只要圈子里有一个人被停了半年一年的养老金,整个圈子很快就知道了,很快也就没人敢闹了。

这就叫攻其所必救,他们在乎什么就拿什么开刀。

一般这种坏老人都挺在乎钱的吧?

解决了坏老人问题,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保短缺。

一举两得。


ps:不用你们告诉我可行不可行,执行有多大困难。就是个突然冒出来的没仔细论证的想法而已。


user avatar   hu2ge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要想搞笑,低俗是最快速的手段。

日本的志村健在三俗的路上走了快40多年了,

现在依然还是依靠这个维持人气的。

可是,一直依靠低俗笑料

迟早会遇到玻璃天花板的。

日本有个叫 快乐亭黑的混血,是说单口相声的,

说的全部都是下三滥的笑料,不是一点,而是全部。

结果就是没人敢找他上电视,广播,或者剧场演出。

翻过来说,保持一点三俗笑料不用,纯靠幽默和擦边球的相声演员,

依然不多。

而且要一直维持这种作品的风格是极其困难的。

侯老,马老就是典范。

(马老后期说的很多小段,其实就是外国笑话,当然是自己加工过的)

反过来说

七口人这个死杠死口 的内容

说了有一百年了吧?

不用解说大家不还是听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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