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尚未对MERS属于哪一类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埃博拉出血热的情况,未来明确后应该会属于乙类传染病,因此以乙类传染病的相关规定为例,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乙类传染病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至少可以明确,
a.医疗机构在发现确诊或者疑似MERS病例时应当及时上报,隔离
b.医疗单位在没有条件收治MERS患者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至有救治能力的单位
c.医疗单位在有条件收治MERS患者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接受转诊或救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所言明的“危急患者”和“紧急措施”是否适用于MERS,值得商榷,个人认为,按照目前已知的情况,如果医生已知患者是MERS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如果患者是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下,我认为是适用第二十四条,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并及时上报,但如果患者不处于生命垂危状态下,我认为医生应当及时上报并转诊至有救治条件的医疗单位。而不是简单的拒绝救治。另外,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如果是在被调遣的前提下,医生没有拒绝的权力,因为根据第三十六条,拒绝的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在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或者传染途径完全未知的情况下,从法定传染病的角度来讲,医疗人员依然无权直接拒诊,而首先应当做的报告和在能力范围内的诊疗,而没有能力诊疗的应当转诊至上级医疗单位,这是法定义务。拒绝诊治是不合法的。
2.从伦理学角度来讲,众所周知,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日内瓦宣言“ The health and life of my patient will be my first consideration”(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的顾念)“ I will maintain the utmost respect for human life, from the time of its conception”(我将要尽可能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胎时起)。那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如果医生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其救死扶伤的天职呢?从医学伦理学角度来说,我认为是没有的, 医生在进入医疗行业之时,他应当知道其所面对的疾病有可能带来的不确定的危险,而依然愿意从事这一行业,表明了他对于其救死扶伤天职的认可,可以认为是一种道德承诺,然而, 需要指出的是,道德是对自己的约束而非对他人的约束,医生即便其以医生的身份,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面对自己生命威胁所做出的选择,他人无权指手画脚,因为,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是平等的。
3.医务工作者在什么情形下(是指排除患者自身故意严重不配合,甚至无理扬言威胁医护人员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有权拒绝救助患者?我觉得,医生至少在不伤害原则下,可以拒绝患者明显对健康或者生命有危害的治疗要求,此时,医生有权行使所谓的“家长权”,当然,现实情况,另论。
4.以非典为例,当时拒绝征召参加救治的医务人员,最终是被取消了执业资格,因此,参照此例,我们可以认为,医生当然可以在此情况下放弃自己的职业,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最后,祝福在一线奋战的同道们,愿你们能安全平安地归来!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已独家授权知乎日报转载。
1、用军人上战场、消防队员救火来类比是不恰当的。医务人员的应尽义务里面没有必要时搭上自己性命这种要求。军医必须服从,因为他们同时也是军人,这个身份没法放弃。一般的医生,是完全可以自主放弃身份的。
2、有人引用执业医师法,我们仔细看一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惩罚也就如此,这显然不构成犯罪。最大可能就是给予单位内部处分,除非是卫生局什么的点名让你去你不去那才是暂停/吊销执照。最差也就改行嘛。这跟弄上军事法庭相比,算个什么。范跑跑被骂了个遍是自己高调作死。
3、医生想做回个普通人纯粹是个个人选择问题,即便没有疫情,改行不当医生的也挺多的,我认识一些医药企业的员工以前也是医生。
4、所以即便是抓阄上前线,也是值得敬佩的,服从安排也需要勇气。去了就是英雄,莫问出处。换成别处,撂挑子的人并不会少——且看2003年5月,SARS登陆台湾的时候,台北和平医院、高雄长庚医院分别有上百名医护人员集体辞职。
5、勿做键盘侠,you can you up。很多人最近连广东、韩国都不敢去的,就别躲在屏幕后面对前线英雄评头论足了。
6、希望他们都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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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 补充:
写下「勿作键盘侠」的时候,该类话题尚属平静,只是预防一下,没想到30秒后相关人员就从网易等各大门户评论区奔赴舆论前线,分散进入相关话题,迅速就位,以离题百里的立论,用最熟悉的匍匐姿势,把不明真相的群众拉低到自己的 level,展开广泛而有效的降维打击。
你们键盘侠有一个好,就是灾害来的时候,你们跑得比谁都快(反方向)。
题主的问题是,医护人员有没有选择躲避的权利,然后我们就题答题,表示躲避有相应后果,当然后果并不是很严重。重点在躲避吗?错,重点在于,躲避的后果并不严重,但是人家却没有躲避啊!那么多医护人员可是当即就投入到烈性传染病的前线去了啊!怎么话锋都跑偏到抨击医护人员退缩去了,你告诉我谁退缩了,立个稻草人来殴打有意思?
这些年认识的人多了,最近每一次大灾害的时候都有认识的医生奔赴救援前线。从汶川、到玉树、到云南,早年我尚未有冲上前线抛头颅洒热血的资格,但也尽了自己的力量,我柜子里现在还有一张奖状。
就在上个月,我还天天在微信朋友圈看一个同行朋友每天发的尼泊尔救援日记——医院接下任务,安排到他,人家放下年幼的儿子,说去就去了。后来他跟我说,那里的条件差到难以想象,由于治疗需要,7天接受的X射线剂量超过5年工作的总和。但是,从他的朋友圈里,我看到的是光荣,是满足,当然,还有每天对家人的思念,看到「爸爸想你」「爸爸要做你心中的英雄」,热泪盈眶了好多回。
我还本科的时候,家里做医生的叔叔也在某国作为国际红十字会援外,在他去的第一年,他的同事因为疟疾死在了非洲。除了离开家人,真的是有客死他乡的危险的。你们以为报酬很高吗,其实不然,与他们同年在同一个非洲国家援外的30多岁华为员工的报酬是一年50万左右,他们连1/3都不到,要是呆在国内,以颇具年资的外科副主任医师的身份,多做手术,比在国外拿得多。但他还是一呆就是4年,偶尔探亲,此间儿子从高中一直到出国读研,他都才回来。家人也是一如既往的骄傲和支持。
他们都不是军医,都是公立医院的医生,当时都是自己报名,不去也没什么。但也都义无反顾地去了啊。
这是我们医生眼里的灾难。会为自己所做的感到自豪,也会对家人无比思念,也会恐惧,这些一点都不矛盾。我眼里的这些事情,永远有血有肉。
但是,很多看客,评论者,站着说话真心不腰疼。这并不能完全怪他们自己,毕竟有血有肉的情感他们完全看不到,那些不怀好意的舆论导向就是他们全部的信息源,思想被人左右,把现实中的情绪投射到一件件时事新闻当中去,他们不屑于了解,只是想发泄。
What's In Your Head, Zombies?
我不认识惠州的同行,但信息时代了,网上也不难找到他们的真情流露:
你们话那么多,跟人家有在一个维度没有?
哦对了再预防一句,估计又是一年一度(几度)的拿「白衣天使」把人捧上天的时候了,为避免不久以后往地上砸的时候势能太高,还是免掉这些捧杀吧。医生护士吃的是技术饭,不靠国家养活,不靠媒体扬名,平时多点理解就够,一声感谢足矣。
不要伤了英雄的心。我们一起来祝福他们一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