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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对无神论者有什么意义?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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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不管是炊事员,是战士,只要他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方法也要介绍到老百姓那里去。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用这样的方法,寄托我们的哀思,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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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毛爷爷的 《为人民服务》

开追悼会就是另外一种丧礼,你说有没有意义?

共产党的军队之所以强于军阀跟其它土匪,有下面几个朴实的因素。

1、对普通士兵的尊重,比如尽管很困难但是不会让死亡的战友被土匪扒掉衣服之类,除了对日本鬼子,可能会去扒他们的鞋子,大衣之类。对国军士兵极少出现这种。

《我的团长我的团》里面段奕宏演的龙文章为什么能让一群炮灰跟着,他没有让袍泽光溜溜的暴尸荒野。就这点他就能成为头头。

2、对死者的尊重,主要体现在追悼会这种仪式上面,也就是丧礼。而这种追悼会很多是给诸如张思德这样的普通人开的。为普通的烈士开追悼会,甚至会鸣枪纪念。这是对军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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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的意义是寄托对死者的哀思,对死者最后的告别,同时给家人以外的人一个告别的机会。

而不是为了让死者去天堂或者地狱,进了地府怎样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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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葬礼的目的不是为了哀悼死者,而是为了让生者能够超越悲伤。

——吉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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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威权政治的核心人物,其丧礼的主持者,通常也就是逝者的资源最主要的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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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无忌回想一路跟随那黑衣少女来到少林寺,又见她躲在长窗之外向殿中窥探,一举一动,全是一个身怀武功的姑娘,毫无特异之态,向空闻道:“方丈,在下有一事不明,要向方丈请教。人死之后,是否真有鬼魂?”

空闻沉思半晌,道:“幽冥之事,实所难言。”张无忌道:“然则方丈何以虔诚行法,超度幽魂?”空闻道:“善哉,善哉!幽魂不须超度。人死业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佛家行法,乃在求生人心之所安,超度的乃是活人。”


user avatar   zhang-hai-bo-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丧礼的每一个行为都是有现实意义的。

下葬是为了隔离病原体

装殓而不是暴尸是为了防止引来老鼠和野兽偷食,对活人造成威胁或带来污染

停尸一来是为了防止休克被误诊,二来是为了争取筹备时间

守灵的人同时也是可以在休克病人苏醒第一时间施救的人

长明灯是为了让守陵人保持清醒

烧纸钱是为了烧遗物引火,而烧遗物是怕遗物中有病原体

老人小孩回避也是为了防止传染。

丧礼一个人抬一具尸很难,一般都需要别人帮忙,同时尽可能多叫人也可以确认死者的社会关系,看看有没有遗留问题及时处理。丧宴是感谢大家过来。

头七三七五七是许可的寄托哀思的时机,其他时间难受了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后面周年间隔变长,因为时间长了哀思也会变淡。


眼看要过千赞了,诚惶诚恐。趁现在,尽可能把事情讲得清楚一点。

守灵人是为了防止野兽啃咬尸体以及在可能的休克苏醒后提供救治。

白幡是为了标识与死者的关系也是为了领着送葬队伍准确的前往墓地。

摔瓦盆是起灵的信号,标志着葬礼正式开始。该哭的哭,该拿东西的拿东西,该抬棺的抬棺。

上香是为了驱虫。

开光是为了用酒里的酒精消毒。

……

这样解释下去,似乎无穷无尽。看起来非常完满。

那么这就是事实了吗?

大家念了那么多年书,大家想想,提出一个习俗的客观意义就能证明那些人的主观意愿也是这个了吗?

显然并不能啊。

我说的这些看似完满的观点并不是事实本身。想证明这是事实本身需要大量的工作,需要考古发现,需要文献分析,需要科学论证。而我说的这些只代表我对葬礼每个细节的看法。

回到问题,这是我个人作为无神论者对葬礼的理解。葬礼对于我就是这个意义。

我在这个问题下答题,也希望同为无神论者的人们不要盲从,不要因为困惑就直接否定历史和传统。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不起,我实在不知道这个问题好在哪里,就像我也实在看不出来无神论和丧礼的关系……


除非把这个问题解释为,丧礼是超度逝去的人的灵魂的仪式……,而无神论不认为灵魂存在所以这个仪式毫无意义。对不起我还真的不知道还有什么地方的丧礼习俗仅仅是用来超度亡灵的……



全世界范围内,丧礼习俗都不仅仅是为了超度亡灵,这个仪式是为了宣布一个人的社会关系灭失,对这个人的生平作出总结和评价,寄托哀思和抚慰活着的人的仪式,即便保留超度亡灵的意义,也不是丧礼的全部。




真想要成为一个正常点的问题也应该这样问:

人都死了,那么丧礼对于已经离去的那个人的意义在哪里?


user avatar   wuchangyexue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user avatar   xiao-tu-5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挪用押金属于可不是赖账,这是犯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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