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一下,年终奖一次性扣税优惠已取消。
图片不是很清晰,附带文章解析
https:// mp.weixin.qq.com/s/XQ9g NF94tyrw9KXzXNsu5Q
评论区有人跳出来说“个人所得税法说的很清楚,工资薪金缴纳的纳税义务是实际交付中产生的 ,所以会计计算没用”
我问你两个问题,一 哪一条? 二 你工资够征税点了吗?够的话去和你们公司财务聊聊?
@王瑞恩 王大佬最近很操心年终奖的事
我刚查了一下 复制了一个最清晰的举例说明
A公司准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因公司管理原因,需要将年终奖分次发放,计划安排1月份发放70%,4月份发放30%。A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账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员工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员工的税后所得。
第一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的年终奖,以及4月份发放30%的年终奖,都是按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处理方式,仅就1月份发放的70%部分年终奖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年终奖时,将尚未发放的30%年终奖计到各员工名下,会计分录如下:
1月份发放70%: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4月份发放30%:
借: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贷:银行存款
此种处理方式,员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现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债权。1月份可就全部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属于偿还员工债务,不需与当月工资合计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员工的月工资为35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年终奖为30000元,1月份发放21000元,4月份发放9000元。
公司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该员工1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995元(21000×10%-105),4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45元(9000×20%-555),合计缴纳3240元。
而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该员工1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895元(30000×10%-105),较第一种方式少纳税345元。
为何两种账务处理方式,计算年终奖时,个税数额差异较大呢?
根据上述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是按规定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并未细化到每个员工身上,员工并无权进行提取。在第一种账务处理方式下,员工就取得70%部分可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30%部分需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第二种账务处理方式,员工1月份取得70%奖金的现金,同时取得30%债权,也就是说员工取得年终奖的方式是“现金+债权”,此时可就全部奖金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
百度可以看到这个分析啊,我是搬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