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解释什么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要解释什么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我们法律人结合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将不作为的要素分为“应为”、“能为”、“不为”三个层面。
“应为”是指行为人依法负有某种作为义务。一般情况下,这种义务有四种来源。
1、法定义务:这一种义务最主要的类型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略有争议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等;这一义务来源可以解决很多迫切问题,比如经典的妈妈和女友落水救谁的世纪难题,在法律人这里就不是事儿。不救老妈是故意杀人,不救女朋友没有法律责任哈哈!
2、职业要求:这一种义务最典型的是医疗人员和公安消防人员对处于危难中的公民的救助义务。比如有人生重伤送到医院,本来及时处理能治好,结果医院不给治疗,最后伤者离世,医生就说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
3、法律行为引起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引起的义务。最常见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和供关系带来的义务。比如动物园的安保人员看到有人被野兽围攻,基于游客与动物园之间的服务合同,动物园是有义务对游客施以救助的。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在先的危险行为引发的。比如交通事故中,把人撞伤了,就自然因为自己的致害行为有了对伤者的救助义务。如果不救助伤者而把他放到路边,最后人死亡,是可以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
“能为”是指有救助的可能性。有一句法谚讲“法不强人所难”,也就是说,要追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受害者有救助的可能性,如果当时情势过于危险,施救不仅不可能把受害人救出来,还会白白搭上施救人的性命,那这个时候就不能强迫施救人去施救。
比如有人掉进了水里,旁边的家人自己不会游泳,这种情况下,一旦施救必然会把自己生命搭进去,就不能要求他必须下水救人。能够做到报警或者向人求救,找救生圈,就应当视为他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不为”就是不作为犯罪的最显著特征了。当施救人本身有施救义务,也有施救的能力和可能性,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推定这个人有义务将受害人从紧迫危险里解救出来。如果不施救,主观上就是在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都是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主观上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置之不顾,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刑法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以上是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解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不作为犯罪之一,在符合以上各个条件时,当事人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在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还放任结果发生的话,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