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和一些法律工作者聊,心情很复杂,也期待听听大家的观点。
需要明确一点,这里的“缺席审判”是有明确指向性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外逃贪官。
看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之前发布的文章: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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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缺席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链接: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看点----要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可以看出,“缺席审判”主要是为了解决贪官逃往和中国没有签署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导致无法引渡回国接受审判这一问题(参见《人民的名义》中的丁义珍)。
然而,这种“缺席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能否被外国法院所认可,用于执行犯罪者的财产,还需要存疑。
拿美国来说,美国法院原则上可以认可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但这一“认可”不得违背本国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其中,包括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Due Process Clause),也包括关于辩护权的规定。
假如丁义珍被中国法院缺席审判而定罪,中国法院请求美国司法系统执行判决中关于财产的部分,没收丁义珍转移到美国的财产,那么丁义珍有可能辩护称:该判决并非由客观中立、采取和正当程序原则相适应的程序进行裁判的审判机构所作出的 (“the judgment was rendered under a judicial system that does not provide impartial tribunals or procedures compatibl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due process of law” 出自 Uniform Foreign Country Money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
到头来,逃到美国的贪官可能还是逍遥法外,新刑诉法的实际效果可能会打个折扣。
而至于确立“缺席审判”原则所带来的其他影响,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