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受害时天然难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同情。
哪怕证据确凿,仍无法引起任何关注和同情。
男伤女,无论凶手是否会被判刑,全网都会判私刑,人肉,网暴,呼吁声比天高,一个个很天然地就共起来了。
反过来,很难有人为男人抱不平,甚至,哪怕男人是受害者,人们依然和女的共情——
这个女本位社会对男人比对女人残酷多了。
女权肯定又要美化这种恶行,这种毒死丈夫的必须死刑!
这个案子,如果被毒死的薛某甲有家暴行为,多半女主能逃脱一死。
如果没有,那就看主审法官是不是废死派了。
古有潘金莲,今有杨某美,一样的手法,一样的配料,一样的结果,所不同的是,潘金莲最终被私法制裁,杨某美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杨某美的下毒行为,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简单看一下两者的区别。
投毒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即是特定还是不特定。投毒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主观是为了夺取性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所以按照新闻的描述,杨某美的主要动机是为感情不和打算离开被害人与他人共同生活。所以杨某美以“照顾”生病被害人为由,将少量“敌草快”牌农药混入到煎好的中药里给薛某甲喝掉,致其中毒呕吐后昏倒后送医治最终无效死亡。经综合检验鉴定,死亡原因系百草枯农药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杨某美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送医后没有主动如实告知实情,造成抢救延误,其客观上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里面有一个信息值得关注,就是杨某美的送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我个人认为单纯送送医过程来看,属于犯罪中止。但是其送医后的表现,以及结果最终被害人死亡,所以杨某美涉嫌故意杀人问题不大,也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况。
反正婚外情真的会害死人的,对待感情还是从一而终好,不爱了就分开可以选择离婚,千万不要下死手。俗话说,百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的共枕眠,毕竟相识一场,好聚好散更好。
幸好没在彭州或长沙,不然正义公平说不定又将再一次遭践踏。
这案没什么好看待,杀人偿命,犯错挨打,天经地义。
应该在骗丈夫去长沙旅游的行程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