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放出的资料捋了一下,大概是这么回事儿:
“爱情公寓”本来是一个台湾交友网站,主体是联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爱情公寓”在进军大陆的时候本来想拍一支TVC广告,后来经过考虑,决定拍摄一个电视连续剧来植入品牌,所以有了《爱情公寓》这个项目。联凡公司委托了汪远的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作和拍摄《爱情公寓》,于是有了联凡放出来的这份合同。
所以在这个阶段比较清晰的是,联凡是甲方版权方,高格是乙方制作方。
下面是联凡放出的证据:
这份合同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来,《爱情公寓1》的著作权是在联凡的。
这份合同可以看到,《爱情公寓2》的著作权也在联凡。
联凡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到此告一段落,接着就到了第一个争议部分:
《爱情公寓3》的著作权归属。
在这个环节,联凡和高格都放出了证据:
这两页是争议的焦点,虽然看得出来是同一张合同里的内容,但两方应该都是截取了对自己有利的一页公布了出来。
联凡的声明在前,对于这一关键事件没有文字表述,只是主张了自己继续享有出品方权益。
在高格文字表述的内容中提到:2011年在《爱情公寓3》投拍前,联凡已经无力继续投资,所以将《爱情公寓》的后续拍摄授权给了高格。
争议的地方在这里出现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相关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有“许可使用”和“转让”两种形式。简单来说,前者是租用,后者是将版权所有买过来。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当作者将著作权全部出售,著作相应的权利是要被转让出去的,作者仍旧能保留的权利只有署名权。
高格的主张是,在《爱情公寓三》的这份合同中,联凡已经将《爱情公寓》的著作权转让给了自己;而联凡的主张,显然是在这份合同之中,《爱情公寓》的著作权只是许可了高格使用。
另外,双方还罗列了自己对于《爱情公寓》商标的拥有情况:
联凡拥有的是第41项,为教育、娱乐、文体活动类。
高格拥有的是第16、24、26、35项,分别是印刷品、纺织品、花边配饰以及广告服务。
然后说一下两家公司间打的几次官司。
目前登录在企查查上的就是这么四例,从这里看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诉讼_裁判文书_失信被执行人_开庭法院公告】-企查查
第一例是2015年7月联凡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高格,高格提出管辖异议失败的判决。
第二例是2015年9月高格起诉联凡要求更改管辖权,败诉的判决。
第三例是2016年4月联凡撤回对高格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的判决。
第四例是2017年7月联凡再次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高格,索赔5000万元。高格提出管辖权异议成功,案件改由徐汇区法院审理的判决(之前都是黄浦区法院)。
在高格的微博(ID:爱情公寓电视剧)上看到,最新一份的判决结果下达于2018年6月29日,联凡输了官司,被驳回了一切请求。这份判决还没登录企业信息系统。
最新判决官司的文书,高格没有披露。但是根据之前几分合同的文书来看,推测是关于联凡向高格要求爱情公寓3、4的版权费用的主张被驳回,是否与爱情公寓电影的版权有关尚不清晰。相信这次判决也是导致目前公开撕逼的最大因素。
所以,按照公开资料整理下时间线就是——
2008年,联凡投拍了爱情公寓1、2,委托高格制作,并且获得著作权。
2011年,联凡无力继续投资爱情公寓剧集,授权高格继续投拍,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版权使用费,高格投拍爱情公寓3、4。
2015年,联凡起诉高格,主张高格侵犯著作权
2016年,联凡撤诉(推测得到庭外的某种口头和解协议)
2017年,联凡再次起诉高格,主张爱情公寓3、4中自己的版权收益。(原因推测是庭外协议未能履行)
2017年,高格创作并投拍《穿越时空的守护者》
2018年,《穿越时空的守护者》更名为《爱情公寓》。
2018年,联凡败诉(尚不清楚是关于爱情公寓3、4还是爱情公寓电影)
这个事件在我看起来,其实就是一次著作权纠纷。高格没想到自己当做广告片拍的电视剧竟然这么火,版权在第一部之前就被联凡签死。联凡作为一家网络公司,没有对于手中《爱情公寓》的IP重视,在自己无力投资之后,将改编权在没有明确写明使用费的情况下授权给了高格。
所以,我的推测是,《爱情公寓》这个IP确实仍然在联凡手里。高格声称自己对“爱情公寓”这个IP拥有著作权的一切权利,但手里目前应该是只有一份关于电视剧的续集开发使用许可。
但是,高格在法律上的余地是,爱情公寓3、4乃至爱情公寓电影是由自己的法人代表创作,而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签署著作权的归属,并不一定直接延续爱情公寓1、2的著作权归属。“续集”的创作目前在著作权法上规定得不是很详细,虽然大体上属于“改编权”范畴,但是最终怎么判还是会有争议。
最后一点是,联凡确实拥有41类的“爱情公寓”商标,而高格拥有的“爱情公寓”商标不在影视类。这一点上对于没有签署著作权协议的“爱情公寓”电影来说,也是一个对高格的不利事实。
琢磨了一晚上,估计这个案子大概率还是会庭外和解。联凡几次的反复,我推测还是因为金额谈崩了。这个案子依法解决是最好的结果,其实也是推进中国著作权环境的重要一步。
最后声明:
所有的判断和推测均基于双方发布的公开资料,以及企业能够查询到的公开信息。如果有未披露的事实会造成判断问题的,欢迎联系我进行修改和讨论。
PS:
至于爱情公寓抄袭不抄袭,电影是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不是这个答案的讨论范围,如果在评论区扯这些的,我就直接删除了。
一向以“致敬”《六人行》闻名、连自己的演员都嫌弃的《爱情公寓》,今天电视剧的版权方称电影未获授权,《爱情公寓》可以说是版权界的一股泥石流,疯起来连自己都抄!
看完双方晒出的证据材料后,目前的判断是:《爱情公寓》电影的著作权问题不大,但商标权可能有问题,而问题之所以闹这么大,原因在于电影方法律顾问水平太次。
1、电影侵害了电视剧的著作权吗?
结合双方发布的证据,《爱情公寓》电影的著作权问题不大。
针对《爱情公寓》电影的著作权,双方分别晒出了以下证据:
电视剧方:
① 2008年5月16日签署的《情景剧<爱情公寓>制作协议》,约定甲方(即上海联发)“拥有本剧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剧的版权......";
② 2009年8月15日,上海高格文化签署的《版权证明书》,证明联凡“为该剧的出资方和唯一版权人”;
③ 2011年2月21日,上海高格文化签署的《续集开发声明》,称“联凡科技奖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利”。
电影方:
① 2011年2月11日,上海联凡签署的《续集开发声明》,授权上海高格文化开发续集;
② 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爱情公寓》1-4季《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③ 优酷视频,证明上海联凡是同意拍摄续集的;
④ 2015年黄浦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一份,内容为准许原告上海联凡撤诉;
⑤ 2017年徐汇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一份,内容为判决原告上海联凡败诉。
双方的证据都很多,其实电影方是占优势的,但他们一直不得要领,结果双方看起来打成了平局,而实际上只要搞清楚两个事实,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一,《爱情公寓》的剧本和《爱情公寓》的电视剧是两个不同的作品
剧本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之“文字作品”,电视剧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既然是两个两个作品,就可以有两个不同的著作权人。根据《制作协议》,上海联凡享有电视剧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汪远享有剧本的著作权,两者并不冲突。
第二,《爱情公寓》电影是根据《爱情公寓》剧本创作,而不是根据《爱情公寓》电视剧改编
在电视剧方的声明中,没有区分剧本的著作权和电视剧的著作权,大家看到“本剧著作权归甲方”,以为这个“本剧”自然包含“电视剧”和“剧本”,却忽略了电视剧本身就是剧本的衍生品之一,现在不过是再次授权他人改编成电影罢了。
如果电视剧方想要阻止汪远这么做,有两个办法,要么在合同中独家买断剧本的改编权,要么就是在合同中约定不竞争条款,但目前并未看到有相关的合同内容。
2、电影侵害了“爱情公寓”的商标权了吗?
在电视剧方控诉电影方侵害了他们的商标权,并晒出《商标注册证书》后,电影方马上晒出了自己的《商标注册证书》,电视剧方又称:第41类节目及戏剧制作商标在他们手中,所以电影方依然构成侵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1957年各国在法国尼斯订立《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从此开始正式对商标进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并且每年更新一次分类(即尼斯分类),我国于1988年加入该协议。
所以现在我国的商标,有大类,大类下面还有小类,你申请商标的时候,需要具体到小类,而商标代理人收费用,通常是1000块钱包含1个大类,之后想要多申请一个大类,还要再加300~500元不等,之后的管理费,也会按照分类来收取。
精打细算的公司,为了节约每年的管理费,通常仅仅注册单个分类。财大气粗的公司,通常会把所有的分类都给注册了,比如“奔驰”。
但大公司也有失手的时候,最经典的,就是美国微软与中国眼镜店的商标纠纷案。
2000年左右,宁波视窗眼镜有限公司申请了中文“视窗”商标后,又申请了英文商标,这个英文商标当时知道的人并不多,但现在可以说是鼎鼎大名,那就是“Windows”,申请的分类为第9类眼镜等商品。
申请下来之后,微软公司发现了,然后他们轻飘飘地发来了一份律师函:马上撤销,否则赔钱。
宁波视窗的王老板很生气:不带这么欺负人的,打官司就打官司。然后微软如他所愿,在中国提出了商标异议。
然而出乎意料,经过4年的审查,商标总局驳回了微软的异议,最终宁波视窗取得了“Windows"在眼睛领域的商标权。
查询国家商标总局,我们发现电视剧方和电影方各自申请了一部分分类,在此不一一梳理,电影电视剧我们通常认为属于41分类4105小类,我们直接看41分类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过检索,41分类下一共有4个商标,其中有3个在电视剧方台湾尚凡手中,还有一个却并不在电影方上海高格文化手中,而是在一个名为“陈亮”的个人手中。
如果上海高格不能从“陈亮”手中弄到“爱情公寓”的商标权,接下来能不能继续使用“爱情公寓”都是问题了,而如果不能使用“爱情公寓”进行宣传,那么宣发方面,必然受到阻挠。
3、为什么上海高格的法务应该出来背锅?
看到电影方发布的声明,我差点笑出了猪脚,很显然上海高格没有法务,如果有,他现在应该在到处找菜刀想砍死写文案的小编。
对于就《爱情公寓》著作权及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诽谤和骚扰的行为,“高格”保留对其进行诉讼乃至追责的权利。
著作权及知识产权?
Excuse Me?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什么时候著作权被开除出知识产权序列了?
而且诽谤和骚扰的是出品人,对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如何进行恶意诽谤呢?
请把小编拖出去枪毙5分钟。
4、高格影视拥有包括“爱情公寓”logo在16、24、26、35等类别的商标授权,拥有进行与“爱情公寓”“相关的文字处理、演员的商业管理等相关权利。
我国商标分类如下:
第16类:纸和纸板;印刷品;书籍;装订用品;照片;文具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艺术家用或绘画用材料;画笔;教育或教学用品;包装和打包用塑料纸、塑料膜和塑料袋。
第24类:织物及其代替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
第26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你声称自己拥有“爱情公寓”在这几类的商标权,意思是生怕别人不知道你没有第41类“娱乐、文体活动”的商标权咯?
(高格的法务内心大概是这样:别着急承认我们侵权啊,我觉得我们还可以抢救一下.......)
上海联凡由于无力拍摄《爱情公寓3》和《爱情公寓4》,因此授权上海高格自行拍摄。然而这么重要的事情,目前看到的是,双方只有两纸授权书,目测加起来不超过200个字来约定,连个正儿八经的合同都没有。再联想到《爱情公寓》那无处不在的“致敬”,高格公司的法律水平是什么样子,大家心里也都有数了。
从公开查询的数据来看,上海联凡从2015年开始,每年起诉一次上海高格,起诉之后又撤诉。
起诉后又撤诉,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说明,上海联凡的律师是有一定水平的。中国对著作权侵权的判赔金额很低,单纯通过法律诉讼,上海联凡可能就得到几万块钱赔偿,因此他们的计划是不断给上海高格施加压力,逼迫他们接受一个比较高的和解条件。
然而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个两边都能接受的价码,导致一直谈不拢,于是最终在电影即将上映之际,上海联凡忍无可忍,终于引爆了这颗定时炸弹。
接下来,上海联凡应该会针对商标权提起诉讼,并且将有肯能获得胜诉,但这并不是最重要,能否申请行为保全,才是决定双方成败的关键,如果《爱情公寓》的广告牌都放出去了,结果突然接到通知要把“爱情公寓”四个字挖掉,那画面太美不敢看.......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是双方合谋发动的一次炒作,如果是这样,那逻某人也只能说一声:是在下输了。
那么问题来了,像《爱情公寓》这样风靡一时但涉嫌抄袭的电影,你会去看吗?
不得不说,徐峥是中国最没创意的导演。
首先依旧沿用囧这个字,继续拍电影,国内徐峥属于首例,而谁又能记得,人在囧途的导演并不是徐峥,而是香港导演叶伟民,而这位香港导演也没想到,自己当初拍脑子一热的电影,竟然在后来被一直沿用下去,在徐峥的导演下,获得了12.67亿票房。让演员徐峥蜕化成导演徐峥,并且一跃步入了亿元票房俱乐部。
但,我们回过头来想想,不管是人在囧途还是如今的囧妈,剧情与人设是否雷同。
同样的商业精英,同样的中年危机,同样的要孩子核心,同样有个把男主折腾到崩溃的男二或者女二。
这种感觉,就像是你一看到冯巩,就知道对方会说我想死你了,看到蔡明就会联想到恶毒老太太。
一个系列电影拍的没有任何新意,甚至让人摸不到头脑,为什么一定要坐六天六夜的火车到俄罗斯,为什么当妈的控制欲那么强,为什么儿媳妇会毅然决然的要离婚。全部没交代。
很多情节极其牵强,这种问题从泰囧就已经出现了,而且一直沿用至今,而且老梗不停的玩,手机一定掉水里,绝对没信号,走错房间被打,男主一定是科技研发者,但绝不说明研发什么。
2020年了,徐峥的电影如同那个囧字一样过时。且很多创意,还都是人在囧途玩剩下的。
徐峥给人的感觉就是中年版的郭敬明,他把自己的精明隐藏了起来,用自己的一招鲜经验加以包装,最后再加点烂鸡汤,炖巴炖巴端到大家面前。
你喝第一口会觉得是那个味道,出门还在想第一次喝它时候的感觉,时间一久,你会幡然悔悟,“呀,这老小子怕不是骗我钱吧!”
没错,他应该也明白,囧这个系列,到囧妈也就到头了,再也不会有什么新意了。
如果放在春节档,肯定能收割一波压岁钱,但谁曾想到今年肺炎闹得人心惶惶,所有贺岁档均已下架,公共区域全部关闭。
但徐峥就是运气好,这一点从泰囧开始就凸显出来,当初泰囧为啥高票房,真是得益于同行的衬托,同期上映的不是苦大仇深就是发人深省,唯有一部泰囧脱颖而出,在大家报复性观影中,它夺得了当年票房冠军。
这次也是,在春节档全面撤退的情况下,竟然版权卖给了今日头条,既不用被大家吐槽江郎才尽,也不用担心票房,估计这片真上映,连6亿都达不到,大门不出,就赚得盆满钵满。
除了说徐峥是当代锦鲤,实在找不出别的形容词。
至于为什么选择网络平台,实话实说,这一点倒是不怨,看过电影的均知道,这基本上是个网大,甚至还到不了我和我的祖国中的质感。
但谁让人家免费,要饭还嫌饭馊可要不得,毕竟我国人民薅羊毛还薅不过来。
大过年的,看个乐得了,谁让我们不能出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