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回答大多从语义的角度来辨析权利(right)和特权(privilege)的区别。其实,题目中这句话还要结合美国的法律背景来理解:之所以强调“驾驶不是一项权利”,是为了和宪法所赋予的“旅行的权利”(right to travel)作出区分。
旅行,被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认为一项“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公民有权自由地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从一个州移动到另一个州,在此过程中不受超过适当限度的阻碍。
关于这一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在Shapiro v. Thompson, 394 U.S. 618 (1969)一案中做出了总结:“旅行穿越我们广袤土地的自由,不应受到对旅行构成过度负担和限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的限制”。事实上,早在二十世纪初,旅行,就已经逐渐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法院加以认可了。
于是就有人来“钻牛角尖”了:旅行需要开车,开车需要驾照,那么如果政府拒绝给我发驾照,是不是就等同于在我行使旅行权利的过程中施加了过度负担,是不是就违宪了呢?
在历史上,有不少人曾经拿出这套逻辑,主张有权无证驾驶,但他们没有成功。
在Hess v. Pawloski 274 U.S. 352 (1927)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写道:
“机动车是一种危险的机械。哪怕小心操作,使用这种机械也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危险。出于公共利益,各州可以制定并执行合理计算的监管措施,以确保该州居民和非居民使用公共道路的安全意识。”
Motor vehicles are dangerous machines; and, even when skillfully and carefully operated, their use is attended by serious dangers to persons and property.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State may make and enforce regulations reasonably calculated to promote care on the part of al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alike, who use its highways.
在Reitz v. Mealey 314 U.S. 33 (1941) 一案中,法院认可旅行权的重要性,但同时指出,政府经过正当程序(due process),可以对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方式作出限制,而颁发/撤销/拒绝授予驾驶执照的行为,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而在Wells v. Malloy 402 F. Supp. 856 (1975)一案中,法院说得非常明白了:
尽管,在这个属于汽车的时代,驾驶执照代表了重要的财产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的权利”在宪法中具有基础性。
Although a driver's license is an important property right in this age of the automobile, it does not follow that the right to drive is fundamental in the constitutional sense.
这一判决,对“旅行的权利”和所谓“驾驶的权利”作出区分,前者是基本权利,后者不是。所谓"驾驶的权利”在宪法中没有依据,不受宪法的保护。
基于这一逻辑,各州政府可以在宣传材料中称“驾驶不是权利,而是一项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