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这个问题我觉得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1815年德意志邦联法令》,邦联不设置统一国籍,各邦臣民都是各邦臣民,虽然《维也纳议定书》承认了邦联各邦臣民在邦联之内迁徙、开业、购置不动产的权利,但是各邦臣民依然是各邦臣民,依然受各邦邦法的限制,比如说巴伐利亚臣民,未经巴伐利亚国王恩准就和非巴伐利亚人结婚,都得不到巴伐利亚王国的承认,这种婚姻生的孩子也被王国法视为私生子。
不但1871年以前是这样,1871年以后除了帝国直辖领地的阿尔萨斯-洛林,其他地方的德意志帝国臣民也必须领有某一邦的邦国臣民身份,除了阿尔萨斯-洛林人之外,所有德意志帝国臣民都必须同时领有邦国臣民身份。依然受到各邦法律的约束,而且作为各邦臣民享有完全不同的公民权。
比如说作为德意志帝国臣民,一个普鲁士人在投票选举帝国议会议员的时候,他享受到的是完全的投票权,也就是说1871年到1918年之间德意志帝国公民都享有一人一票的选举帝国议会议员的权力。而当他选举普鲁士王国议会议员的时候,他的投票权是按照纳税额计算的,普鲁士王国把它的臣民依照纳税额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登记选举同样多人数的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出王国议会议员。也就说人口最多但财产最少的第三等级,和中间阶层,还有人数最少但财产最多的上层阶级各拥有三分之一的选票。
就所谓的德意志统一这件事而言也是一样,当谈到德意志统一的时候,巴伐利亚人、萨克森人、符腾堡人、巴登人说的是他们的邦加入新生的德意志帝国,而汉诺威人、黑森-卡塞尔人谈到德意志统一的时候,他们说的是他们的邦加入普鲁士王国。
所以1871年以前如果你把德国人代换成德意志人那么这个概念是存在的,但是如果你坚持用德国人这个概念,那么德国都是不存在的,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德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