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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形而上基础? 第1页

  

user avatar   minamoto-5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是很了解存在主义的想法,不过按照形式逻辑来,可以用以下过程推出死刑是非正义的,应该废除。

1:按照任何一个正常国家的法律,显然一个人是无权杀人的,如果有权,那就不得了了。

2:一个人私自处决犯罪者也是非正义的行为。

3:两个人私自处决犯罪者显然也是非正义的。

4:一群人私自处决犯罪者显然也是非正义的。


5:一群人占据一片土地,并自称为“国家”,使用一个叫做“司法”的仪式,把符合条件的人杀了,是不是正义的行为?


如果是,那么任何一个作案团伙都可以这么搞,如果不是,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以判处死刑。


可能你又会觉得,随便一群人聚集在一起,自称为“国家”,是不算数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家凭什么就算数?是因为聚集到了十三亿人的数字,这个数字大就算数了吗?那么这个数字是多少呢?

那么梵蒂冈是不是一个国家,是否有处决权?如果没有,凭什么说梵蒂冈是个平等的国家?如果有,那么黑手党的人数多达几万,而梵蒂冈的人数只有几千,梵蒂冈都有处决人的权利,黑手党凭什么没有?


杀人与监禁不一样。本来很多情况下监禁的权利就是正义合法的,即使不是犯罪者,监禁精神病人也会被视为正义的行为。然而既然国家认为除了自卫任何情况下个人和群体按照群体内部的规则处决别人都是犯罪,那么国家自己处决犯人岂不是一直在犯罪?


“国家”这个概念都没有得到定义,法律是什么都说不清楚,甚至都没有一个定义能把霸占地盘的恐怖分子和一个小国的区别区分开来,就说按照法律判死刑是正义,按照黑帮规矩判死刑就是邪恶,问题是黑帮自称国家的话,你凭什么说黑帮规矩就不是法?

死刑制度,本来逻辑上就自相矛盾。


关于国家处决犯人的形式逻辑的解释也是存在的,

比如,“犯罪分子对国家造成了危害,国家在行使自卫权。”

但是也说不通,因为黑帮一样在“行使自卫权。”


“犯罪分子,作为国家公民,之前承认过刑法,所以按照契约来,他是该遵守契约,被判死刑。”

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黑帮一样可以用这个逻辑处决自己的内部成员?


所以形式逻辑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犯罪分子该不该被判死刑,而在于国家机器凭什么能判处人死刑?

纳粹按照当时德国的法律,杀害了无数无辜的犹太人。纳粹分子的行为“遵纪守法”,“依法治国。”

你若赞成国家有判处死刑的权利,怎么保证它不是下一个纳粹?



所以,按照形式逻辑来,死刑是不自洽的,说不通的,必须被废除。

但是我们讲辩证法,死刑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没错,政府就是黑社会,二者之间并无区别,公民就是黑社会成员,为了成员利益,杀就杀,死刑就死刑。

政府能,黑帮不能,因为政府比黑帮厉害,是最大的黑帮,谁拳头硬谁说了算。

辩证逻辑提升一个层次之后,就有:“一切权利不过是利益关系的体现罢了。”

国家为了人民的安全和利益,不管什么正义与邪恶,合法与非法,动手就动手。


你问我本人支持废除死刑吗?我认为在有减刑这种愚蠢落后的制度的时候,死刑是不能废除的,但是这个问题是哲学问题,我不过多探讨减刑和死刑的关系,以及废除死刑会有什么影响。


不过我最反感的不是死刑和减刑的问题,而是口号的虚伪。

虽说有利于治安,但明明就和黑帮差不多,搞辩证每年弄死几千人,用一套原则上独断不自洽的法律行事,还非要宣传个“依法治国“的口号,搞得自己好像非常注重形式逻辑似的。

所以,对内对外其实都是厚颜无耻的。


无数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十年八年就放出来的例子。

在中国犯罪分子的智慧面前,成文法系总能被找到无数漏洞,“依法治国”难度实在是太高,恕我直言,这个口号目前根本就不适合中国国情。

比的从来都是拳头硬,争的从来都是利,非要喊个虚假的口号,装的很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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