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前征地拆迁的律师给一点建议吧,赶紧请一个非本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1.这里面涉及到好几个法律关系,征地,行政强制执行,这些不止是单一的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普通村民可以自己分析完成的。2.这里面会牵扯到很多机关,征地就有国土局、土储中心、市县级政府的事情,强制执行可能会牵扯到镇政府以及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只靠村民自己的力量难以跟这么多部门进行对抗。3.不能请本地律师,本地律师害怕得罪本地政府啊以后自己还怎么混,外地律师相对好点。4.请了律师也不一定是就要打官司,他可以帮助你们分析整个案子,是谁的责任,给你们指明方向,协助你们跟政府谈判,拿到好的补偿。
如果家里实在是没有钱请律师,找法援律师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自己要多督促律师,法援律师一般也是当地的,不过他们也会尽力帮你们跟政府进行沟通。
不请律师的话,1.留存一切证据,每次跟政府机关沟通都要录音,政府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是需要很严格的手续的,还必须提前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对方若是没有发放征地补偿,政府机关就要强拆,可以要求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在对方没有拿出什么实质性文件出来的时候,完全不必自己拆除。
2.关于当事人死亡的事情,描述太少,没有办法做出判断。
3.还有征地补偿的费用,根据《信息公开管理条例》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公开征地补偿费用,在申请发放,不发放根据行政诉讼法也是可以起诉。直接去县里国土局咨询就可以。国土是国家垂直管理的,他们系统做的还可以的。
因为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只能根据问题暂作浅析,仅供参考
在法律诊所接触过很多关于征用土地的案子。以下根据在诊所的经验说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般这种征用应当有征用的通知和补偿方案。在文中并未看到相关描述,若没有可以去土地局反映,若不合规定土地局会开一些停工的文件。如果仍不停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接触的当事人的经验,运用媒体等舆论手段也有一定效果。
对于征用土地所造成的人身损失我没有接触过实例,也不敢妄言,但私以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应当也可以单独提出诉讼。
法律咨询与服务是很有必要的,建议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有条件的话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感谢邀请!出现这种意外真的很令人痛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另外对于政府的未批先用的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占地违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件不幸的意外,因为当事人是关系非常近的朋友,因此特别令人痛心。根据题主的描述,去世的赖叔叔因伐木意外受重伤,伐木的原因是当地修建联通福建泉州到京九线兴泉高铁要征收当地村民承包的果园和林地,且在征地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非法施工毁掉了果园,并且拒绝支付补偿款,赖叔叔在“不自己砍就推掉”的威胁压力下赶工砍伐林地树木以降低损失,过程中发生意外重伤离世。
我不是法律专业,但是也查阅了不少相关法条,主要围绕事实比较清楚的关于非法征地过程谈一谈。先说结论: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截止出事时,赣州市并未完成兴泉铁路征地程序,因此项目施工队高队长以欺骗村民的方式非法毁坏果园、林木,威胁欺诈村民,间接导致村民伤亡的可能性最大。可以以非法毁坏果园、林木为理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关于一大笔补偿款下落不明,按照中国法律,这笔征地补偿款是存在的,如果这笔钱无故不发放,其背后的违法行为就可能涉及到“未批先用”,或可能涉及到“克扣、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种情形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这种征地国家明确规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补偿,分为三笔补偿款:
1、土地补偿费——补偿给集体,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公示
2、安置补助费——补偿给集体或变相补偿给个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但是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均分给村民作为补助。需要公示。(有些地方政府以发文形式规定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3、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补偿给个人,按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经济林木或未成材成材林木)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
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但是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儿,在实际估价核算的过程中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标准,来具体化青苗补偿的算法,比如果园属于经济林木,不存在成材不成材的问题,一般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用,如果一定要砍掉,按实际价值补偿。后文中提及的成材林木,则视成材状况决定是否补偿。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青苗补偿的标准是各地自行指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以当地县级政府发放的文件为准,而每一个工程项目都会指定一套征地补偿标准,因此,赣州市兴泉铁路项目的征地标准就成了目前最重要的参考文件之一。
根据赣州市铁建办的公开报道:
赣州市关于兴泉铁路(江西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2017年4月21日和2017年6月2日分别召开过座谈会,其中4月21日由市铁办主任邱世禄召开,6月份则受市铁办主任邱世禄委托,由赣州市铁建办副主任徐祥敏在市铁办10楼会议室组织召开。
但是,一直到今天,在任何赣州市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都找不到按照法规理应在征地前公示的兴泉铁路(江西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违规之处。而这个征地补偿标准,理应由在征地方案被批准之后,由当地的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向村民公示,听取当地村委会和村民意见之后将形成的征地补偿方案报由宁都县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宁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依据我国法律,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应该负责公示、实施兴泉铁路(宁都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因此,宁都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及时向当地村集体和村民公示兴泉铁路(宁都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这个补偿方案是否已经被县政府批准,目前是补偿款问题的焦点之一。
为了厘清这个问题,我们访问宁都县政府的网络问政平台:
在县国土资源局一栏,我们发现最近的一个公开信件恰好是关于兴泉铁路(宁都段)的征地批复的问题,来自一位叫肖时钊的人,这封信件的状态标注为已回复,且为“可公开信件”
点击后可以看到县国土资源局的官方回复:
至此,我们了解到县国土资源局在2017年10月23日声称兴泉铁路的征地批文是由省里报国务院审批。言外之意是征地批文的情况县国土资源局不知情。至此,宁都县政府的网络信息渠道已经中断了。
既然征地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务院,我们再访问2017年7月刚刚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上线的江西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按照相关信息查询后:
搜索结果是0条。
这里有一个重要说明,依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对信息公开的时效要求,省厅在收到上级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及相关信息数字化工作;省政府批准的用地,省厅在下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及相关信息数字化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公开的用地批复信息,在平台填报并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其中,征地告知书、“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在省厅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实施信息要在有关信息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
换言之,按照这种说法,如果在该网站上搜索不到征地批复文件,意味着至少在最近10天前(2017年12月27日前),该征地文件尚未得到批复。
另据赣州当地电视台报导,2017年12月6日,全市铁路建设推进暨赣深客专、兴泉铁路(赣州段)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召开,这恰好是出事的当天。新闻报导内容如下:
12月6日,全市铁路建设推进暨赣深客专、兴泉铁路(赣州段)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召开。市领导何福洲出席会议。会议要求,相关县(市、区)和项目参建单位要以只争朝夕、时不待我的精神抓好我市铁路建设工作,切实做好赣深客专、兴泉铁路的征拆工作。
据了解,赣深客专和兴泉铁路的建设,对于我市构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改善赣南人民出行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项目征地拆迁涉及南康区、赣县区、信丰县等12个县(区)、35个乡(镇),涉及永久用地10331亩,拆迁总面积约50.2万平方米。
也就是说,一直到出事当天,征地工作实际上才在市级层面开始动员。显然,至少在出事当天之前,征地程序不可能已经合法完成,基本上可以确定当地存在违规征地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之下,兴泉铁路在福建省境内的一些区段(如三明永安段、泉州玉湖段、南安市南安段、安溪县参内段等等),当地政府早已纷纷公开发布了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补偿标准。甚至在网站上贴出了当地村民开会和领取补偿款的照片。以福建泉州永春县为例,可见连果树的种类及补偿单价都公示得清清楚楚:
当然,在尚未核实这一事实之前,还是建议谨慎使用“未征先用”的说法。在法律语境下,“征地”指的应该是法律规定的一套征地过程。“未征先用”应该指的是在没有完成征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土地,而不是在补偿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使用土地。所以眼下法律规定的每一个需要公示的环节都需要理清、每一个关键时间节点都需要搞清楚。如果征地已经走完了手续(实际上如果当地政府领导在场,征地项目无疑是被批准的),虽然理论上补偿款不到位,不得动工,但是实际操作上基层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拖欠补偿技术上是可行的,如果只是拖欠了补偿款,那这种情况很难描述为“未征先用”或着“未批先用”,而是违法拖欠补偿款的问题。
下面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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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修建的征地补偿应该是在征地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政府(县(市)政府)划拨给土地所有集体,再由集体支付青苗补偿给个人。那么这里找施工队长索要补偿款是不会有结果的,而应该找村镇,特别是村集体了解情况。
青苗补偿理论上应该由村集体支付给个人。
所以这笔补偿款的流向应该是:县以上政府——乡(镇)——村委会——个人。从头到尾不涉及到施工队和铁路建设方。题目中出现的项目部“高队长”到底是什么身份就很关键。
如果“高队长”是铁路建设方项目部施工队队长,那么他确实不管补偿的事情。
如果“高队长”是指村一级的民间叫法“村大队”的队长,或者当地政府负责征地的“项目部”的队长,那么实际上代表村委会或征地主管部门,这里面就有问题。
目前还有一个关键的节点是根据国家法律,征地过程中有一个公示、登记环节,这个环节是否依法进行了很重要。但是题主没有提及。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所以,前期的征地手续走没走,是否有依法进行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的相关事宜是否有公示,到底是村集体拖欠征地补偿,还是当地政府“未批先用”非常重要。也是目前我们急于了解的情况。这关系到谁违法,钱在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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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具体的展开:
村民承包果园的地,土地属于集体,但是土地上的树属于所有人,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是需要进行补偿的,且补偿标准由各地省级政府规定。(见下)
并且当被补偿村民家庭条件贫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总结起来: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农民承包果园林地,要对树木进行补偿。省级政府自己决定至少补偿多少,但是原则上要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至于补偿多少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省级政府自己判断并批准。
这条法律已经解答了要不要补偿和谁决定补偿多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那么事发的江西省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们看一看地方法规《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首先是关于补偿多少,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这里就涉及到了第二个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内容。我们看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是怎么说的。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主要规定了两笔钱,一笔叫土地补偿费,一笔叫安置补助费。是必须补偿的费用,这两笔钱都不给个人承包者,而是补偿给被征地单位,那么这笔钱会怎么分配呢?我们需要回到《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换言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笔钱归了集体,其中土地补偿费不补助给个人,而安置补偿费则可以补助给个人,至于是否补助,如何补助,需要走一个村一级民主程序。并且,这两笔钱的使用都要在乡镇一级政府备案,公示执行情况并接收群众监督。
二十一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用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那么重点来了,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到底有没有直接补助给个人的钱?
有的。
还是《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并且,这笔钱是通过被征地单位支付给个人的,也就是说,这笔钱不通过土地征用的一方直接支付,而是先拨给土地被征用的单位,再由土地被征用单位支付给个人。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二十一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这里规定了青苗补偿款是补偿给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个人的,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执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所以这一部分补偿是按照树木的实际损失作价补偿的,也可以给人另外再栽种,但是绝对不存在不需要补偿的说法。
截止这里,相关法规已经很清楚了,这类征地需要支付三种补偿:
1、土地补偿费——补偿给集体,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公示
2、安置补助费——补偿给集体,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但是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均分给村民作为补助。需要公示
3、青苗补偿——补偿给个人,按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
其中最后一项青苗补偿是有法可依的。
那么这些钱谁来出?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第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那么补偿款的到位程序有没有时间规定呢?这个一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在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也就是说,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有一说一,其实性价比最高的4K蓝光播放设备很可能是二手x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