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作为一个认为天下无不亡之国,世间无完美之制,古今无乌托之邦的药丸党,肯定是这么看的啊。
这里,我给一个来自于西方现代社会科学,非阶级视角的“法律工具论”:
法律,无非是社会复杂化的一种体现,一种社会复杂化的投资方向而已而已。当复杂化投资收益严重边际递减,社会无法承受这种复杂化成本时,无论用什么实现这种复杂化,都无法阻止复杂化的崩溃。
注意下图第五条:向政权合法性投资,同样存在边际收益递减。
这就是为什么文官政治必三冗丛生,武人政治必干戈四起,贵族政治必阶级固化,家族政治必萧墙祸起,民主政治必民粹横行,强人政治必万马齐喑。
无论是什么“治”,人治也好,法治也好,水治也好,刀制也好。说白了,不过是是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能混过去一天算一天罢了。。。。
由于受到这些西方后现代思想的影响,虽说我卷一118分,但我并不信什么法治。
不要以为西方视角就看不出治乱循环,现代西方对周期律的论述之周密,可以把一个笃信民主自由法制的人生生掰成药丸党。
最后推荐几本书吧:《复杂社会的崩溃》,《极简进步史》,《裸猿》,《人类动物园》,《亲密行为》,《第三种黑猩猩》,《枪炮、病菌与钢铁》,《崩溃:社会如何选择兴亡成败》,《昨日之前的世界》
半夜加班飞快答一下。
1. 法律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下对于法律的一个比较简化的表述(尽管不算太完整)。即使不相信马克思主义或者不相信阶级分析的方法,也需要承认这个思路本身是有理论价值的,起码可以说是反映了法律的某一个侧面,即一部具体法律可能体现的是某一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和意志,而不是理想化的把所有法律都理解为公共利益或者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所有认为“法律是什么”存在唯一答案的人都严重低估了这个问题。
3. 除了把法律说成是工具,还有把法律说成是“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法官的审判结果/对法官审判结果的预测”(格雷),“某种承认规则确定的规则体系”(哈特),“有权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规则”(教科书常见的表述)等等。这些定义看上去都是很简单粗暴,而且无法让人产生信仰之情的。所以重点在于了解每一个定义为什么被提出来,这个理论说明了哪些问题,同时存在哪些缺陷;而不在于我直观上喜欢或者不喜欢某一种定义。在这一点上,题主的反思精神比之前好多充满自信的答案还要强一些。事实上,也只有在搞清楚每一种理论在说什么,为什么这么说之后,才可以对不同理论做比较,或者从不同理论中选择自己赞同或者反对的那一种。
进言之,近现代法律理论中,主流理论对法律的定义更接近于上面列举的这些从形式角度作出的定义,大多数理论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极少有理论坚持主张法律应当被信仰(伯尔曼都不这么认为),且据我所知没有重要的理论认为法律本身是形而上意义上的“目的”。
4. “对法律的信仰从何谈起”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因为前文提及近现代法律的主流理论是从恐惧和趋利避害的角度解释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而且近现代法律只要求公民在外观上遵守法律,并不要求公民在内心信服法律,更不要求公民信仰法律。当然,仍然有一些理论家(比如伯尔曼)认为,这种主流观点是存在缺陷的、贫瘠的、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并尝试从不同角度突围(比如伯尔曼强调近代法律体系与基督教传统)。但是问题在于,把法律说成是工具或者形式上的规则,在理论上更容易完成论证,而要给法律寻找一个更加丰满的理论基础太难了。
这里澄清一句,法律必须被信仰是伯尔曼提出来的,因为伯尔曼认为近代法律深受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并且可以通过挖掘基督教传统克服法律的一些现代性问题。简单来说,这句话是有非常严格语境的,而且信仰特指基督教。而对于大多数人中国人来说,根本不存在宗教的积累,也无从了解“信仰”这个词意味着什么,你这是起什么哄啊。忍不住多吐槽一句,没有特定的交易、特定宗教仪式、没有特定宗教场所,没有特定的神职人员,你倒是来告诉什么叫“信仰”法律?
最后,再说一遍“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遵守法律”都是好问题,这些问题吸引过无数的哲学思考。希望这些问题能够成为进一步学习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