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学到一个极简单又极复杂的案例。
案情事实并不复杂,一对长居在新泽西的夫妇感情生变,妻子带着两个小孩搬到了加州。丈夫在新泽西起诉离婚,妻子在加州起诉离婚。妻子趁着丈夫到加州看望小孩的时候,向丈夫送达了法院文书。
案件争议焦点是,加州法院对丈夫是否有管辖权。
这个问题并不难。长期以来,美国判断州法院管辖权最传统的规则,就是自然人被告是否本人到达该州,并且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文书。如果其本人在当地收到了传票,法院确定无疑是有管辖权的。
这个案件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9-0判决加州法院对丈夫有管辖权。
按道理,这个案子到这里就结束了。事实上很多网站归纳的案例摘要也就只有这些。但老师却多问了一个问题:
如果这个案子如此清楚,最高法院为何还要受理呢?毕竟,每年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精挑细选、凤毛麟角的。
于是我们再仔细看判决文书。大法官们虽然结论是一致的,但是理由却不相同。
斯卡利亚大法官代表总共四名法官撰写意见,认为判断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应当按照十四修正案的原意以及当时的管辖权规则。实际存在(physical presence)是美国长期采纳的管辖权判断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应当判决法院有管辖权。
而布伦南大法官代表另外总共四名法官撰写意见,认为判断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应当遵循近几十年新的案例所提出的有意接受(purposefully availmemt)规则,综合被告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的公平合理性,判决法院有管辖权。
而最后一票史蒂文斯法官则表示,你们两派说的都有道理。但是这个案子这么简单,你们说的都远远超出这个案子的范围了。我投票但是不站队。
所以,这个案子看起来是9-0,实际上是4-4,根本没有得出应当如何判断管辖权的规则。
到这里还没完。老师接着问,这九个人根本不在乎管辖权的具体规则,他们写这么长的意见也根本意不在这个案子。他们在乎的是什么?
大家都摇头。
于是老师进一步提醒,这个案子是哪一年判决的?
课本第一页就有,1990年。
那么在1990年,最高法院最关心的话题是什么?
此时已经有反应快的同学明白过来了。抢答道:
堕胎。
是的,这个看起来普普通通的管辖权案件,实际上是最高法院保守派和自由派关于堕胎问题的又一次交锋。
布伦南大法官意图通过对管辖权的宽松解释,鼓励妇女搬家到允许堕胎的州起诉离婚。按照他的逻辑,即便丈夫没有实际到达法院所在州,如果满足自愿接受和客观公平,法院也有可能具有管辖权。
而斯卡利亚大法官,当然不同意这样的解释。
所以最后双方4-4战成平手,没有就这个问题形成多数意见。
有人说案例法就像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会随着时间长出新的枝叶。而这其中哪怕最不起眼的一片叶子,也有着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