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法条找的都很对,可是法律的应用不是单纯摆出条文就可以解决的,要依据个案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事实上麦当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少之又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里的争议点就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界限的界定,即在此种情形下,麦当劳是否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分两种情形:
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得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
比如,麦当劳里面不应该存在容易使顾客受伤的各种设施,比如尖锐物体等等。
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这里指的就是麦当劳应以作为的形式来防止他人受到第三人侵害。其它答案中都说因此就要负责,其实对于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也有一定的边界,并不是无限扩大解释的。
那么本案中,侵害行为由第三人实施,为刑事违法行为,并且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见范围,且侵害结果与麦当劳没有实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的说麦当劳要负绝对的侵权责任。
此外,麦当劳人员的未救助也不构成不作为的刑事犯罪,义务发生的依据要求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明显这六个人不能受麦当劳的管理; 其次,麦当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意味着他们有作为义务,如果现场有正在执勤的警察,有能力制止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那么依据其职务,他们有不作为的犯罪;最后,法不强人所难,在麦当劳工作人员履行义务有生命危险的前提下,允许他们不履行救助。
什么情形下,麦当劳的侵权责任很明确呢?
譬如这六人明显携带管制刀具进入麦当劳,麦当劳工作人员认识到危险而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或者报警义务。
或者这六人明显为精神病患者,此时麦当劳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有可预见的危险性。
再或者惨案发生后,麦当劳没有实施及时的救助义务,那么也是明显的侵权。
在赔偿时,麦当劳的赔偿责任又有多少呢?
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简单的解释,就是在犯罪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时候,再对受害人进行余下部分的补充。且此处是“相应的”的补充责任,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综上所述,在这种突发事件的情形下,麦当劳的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不大,且有明显第三人的刑事责任,所担负的赔偿责任也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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