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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及「超过 2 年不可抗辩」的条款该如何正确理解? 第1页

  

user avatar   chris-banan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半夜失眠兴致盎然来答,也是蛮拼的。

题中的寿险以及重疾险会涉及健康问询,未如实告知也是指在投保此类险种时存在针对问询到的健康状况存在隐瞒欺骗等告知情况。

保险法十六条提及的如实告知是指在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且该告知采用的是问询告知;提问的方式很重要,概括性问询开放式问询等属于无效问询,无任何意义;对于未问询的内容不构成未如实告知;问询的方式过于隐晦深奥超出作为普通人的投被保险人一般理解的,可不予回答;总之,这个保险合同要构成未如实告知其实挺难的。

强制性脊柱炎是否属于问询范围内,具体要看产品条款以及核保问题设置(投保单有载明)。没有问询到当然对后续理赔无任何影响。

另外,超过2年出险的根本无须care好么,合同根本无法解除,该赔赔!保险法抗辩原则就是此类客户的保护伞;

2年抗辩期内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要么故意未如实告知;要么未告知事项与出险有直接关联;2012年确诊疾病但后续如没有复查就诊等记录,保险公司很难以故意未告知直接解除合同(因为很难证明2年前确诊的疾病对投保方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有必要告知的);如果要以过失未告知处理,则需要满足出险要与强制性脊柱炎有必然直接关联,我一时间还真想不起哪个重疾与这个有关联呢;

另外发病率最高的六大类里面也是无相关重疾的。所以举不合适的例子来说基本上2年内如确诊恶性肿瘤或心梗等,是很难直接解除合同的。大多数保险公司针对此情况都会直接赔付;个别保险公司最多就是不情愿全额给,也会建议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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