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如果有人企图以道德来攻击你的这种行为的时候,千万不要回应。低调就好。心里可以默默的骂对方sb,并拉黑。
我可以自愿牺牲,你不能要求我牺牲。
一个完全卧床的患者,想移动那张床不算周边仪器也需要两个熟练人员的配合,碰上地震不能用电梯,连床带病人大概120-150kg,你们谁来抬抬走楼梯…单独转运病人也至少是一对一,说实话对于这样的病人只能留在病房,医务人员在疏散过程中的作用只在于协助有部分活动能力的病人转移以及维持秩序免得转运中群死群伤。
对于现有现代化医院,最要命的是火灾不是地震。
救人无功,救己无过。
不习惯匿名,所以不在问题热的时候来答。
@迷人的人生赢家也刚好有个认同的答案,也就只点个赞同了事。现在再来讲几句。
医生不是暴力机关和政府机构,没有义务在本身安危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一定去保护他人,这是军队和政府的义务。我们只是草民,有专长的草民而已。如果从我们的专长来看,这种情况下,尽量留下自己的狗命,可能比无视自身危险更符合社会利益。灾后疫时,正是用武之地。
治病是我们的义务,在救灾上,我们的义务和普通人没有不同。
再多讲两句吧=============================================
我想法律规定最根本的原则应当是公平,如果需要通过法律要求一部分人做超出常规行为时,就应当在另一些方面免责。
比方说,医师法规定我们不能拒绝为病人治疗,就必需保护我们不会因为无法达到的治疗目标受到惩罚。社会要求军队战时保家卫国,奋勇杀敌,就要让他们平时不事生产,养兵千日。
面对本问,同行和我都很有些抵触。实在是现实让人无语。怎么平时叫打叫杀,有事情还非要人当圣人?这帮孙子知道什么叫公平么?
原答案已删除
简单来说:火灾救援时,对于实在无法转移出来的人员,也没有要求消防员陪在里面一起死亡。为什么对医护人员就要求成功转移所有病人,不然就是渎职就该谢罪?
理智看待问题,火场就是火场,大火来临之际,医务人员比大家多的是救援知识,不是抗火属性。
积极疏导病人逃散是应该做的,陪在火场无意义等死那是个人情怀。
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不能期待个人牺牲生命来保护他人的利益。
医师、教师在一般情况下对病人、学生负有监护义务,不能擅离职守,但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逃命”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谈不上违反职业道德。哪个职业的伦理都没有那么不近人情。
关于这个问题,黑格尔曾有言:“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险(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 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一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所以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当然有许许多多细节与保全生命有关,我们如果展望未来,那就非关涉到这些细节不可。但是唯一必要的是现在要活,至于未来的事不是绝对,而是听诸偶然的。所以只有直接现在的急要,才可成为替不法行为辩护的理由,因为克制这种不法行为,这件事本身是一种不法,而且是最严重的不法,因为它全部否定了自由的定在。(《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130页) ” 也就是说,黑格尔认为,法不强人所难。在紧急状态下,Necessitas non habet legem (紧急下无法),不同利益发生冲突又不能两全时,不应谴责或者处罚行为人。更极端一点如果以功利学派的观点来看,紧急避险行为才能够为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出贡献,倒可说是一种美德。因此从情理上讲,医生也是人,在险情发生时先保全自己性命,是其自由也是为促进最大利益。
至于会不会判刑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的责任的人,是指在危险发生时,其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要求他们同危险做斗争的人。例如,消防队员的职责就是扑灭火灾,因此不能逃离火灾现场;缉毒警察的职责就是缉拿毒贩,因此不能在与恶人的斗争中退缩。但是,医生、护士虽然也是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他们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在治疗传染病人的时候不能退缩,却不能说在地震发生时不能离开,因帮助病人逃生或者陪伴病人并非其职责所在。在地震发生时,医务工作者也没有义务和责任去完成除了医治之外的任务。至于在地震发生后可能带来的大量因灾伤员,医务工作者则不得拒绝他们前来就医,因为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在地震时如医务工作者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当地震发生时,医务工作者正在对病人进行治疗,明知保全自己安全会造成病人损害的行为,这种避险可能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台湾南投今年6月发生里氏6.3级强震,医生抛下手术台上的病人逃生,被称为“台版范跑跑”;和百度词条 医跑跑 这一相关事件,在火灾中医务工作者抛下手术台的病人逃生。虽然从人性上可以体谅这两个事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想象当时现场的慌乱,认同其选择的人身自由,但根据21条第二款,如果其后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恶不及故意犯罪,算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程度,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律专业人士,长期关注灾害社会心理,若有任何错误,还望指正。
2013/10/24 updated
吴燊梦 提供了另一种观点:
义务人在履行自己特定的义务的时候必须有客观能够履行的环境。医生、护士的义务是医治病人,而医治病人需要有客观的能够采取医疗措施和行为的环境。当地震发生时,可能会导致房屋坍塌等,是否能有一个能支撑其履行义务的客观环境呢?合同法中有一个概念叫”情势变更“,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解除合同的原理。”而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在适用刑罚的时候我们应该用更为严苛的标准去衡量去判断。
所以我认为当地震发生时,医务工作者正在对病人进行治疗,即使明知保全自己安全会造成病人损害的行为,但由于地震导致医护人员丧失了客观执行医疗行为的环境,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多是民事责任或者道德的谴责罢了。